合同簽訂后價格暴漲是否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作者:朱莉 發布時間:2011-03-15 瀏覽次數:495
案情:2010年9月,甲公司與某棉花基地簽訂了籽棉采購合同,合同約定籽棉價格為9元每公斤。合同期限為一年。然而,到2010年11月時,籽棉價格一暴漲,最高時達到了14元每公斤。棉花基地眼看著籽棉漲價,認為再繼續按原價格履行合同,明顯有失公平,于是找到甲公司,要求甲公司提高籽棉收購價。甲公司卻堅持按雙方簽訂的協議履行。雙方協商未果,棉花基地將甲公司訴至法院。棉花基地稱由于發生了情事變更,要求變更原來的合同。而甲公司則認為籽棉漲價并非情事變更,應按合同約定的價格繼續履行。
分歧: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棉花基地與甲公司簽訂合同后,籽棉價格就一路暴漲,繼續履行合同對棉花基地不公平,應對原來雙方簽訂的合同進行變更;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價格漲落不屬于情事變更,不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棉花基地仍應按雙方約定的價格履行合同。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理由如下:
一、雖然我國《合同法》并未明確規定情事變更原則,但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中規定了這一原則:“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本案中,棉花基地與甲公司簽訂合同時籽棉價格為9元每公斤,后籽棉價格漲到14元每公斤,但是這種價格上的暴漲并不能認定是棉花基地不可預見的。對于棉花生產基地,對籽棉的價格走勢應當了解并有預測價格的能力。對于籽棉漲價,其應當可以預見而沒有預見,這種后果應由自己承擔,而不能轉嫁給甲公司。本案中,雖然繼續履行合同對棉花基地不公平,但由于行情變化、價格漲落屬于商業風險,所以本案不應適用情事變更原則。
二、從社會發展變化的現實角度考慮,法律上設立情事變更原則有其必要性,畢竟在訂立合同后發生不可預見不可抵抗的事情時有發生的,比如發生地震或戰爭,這樣肯定會影響到合同的履行基礎的與合同目的的實現的。如果在法律上要求當事人必須繼承履行,對當事人來說無疑是不公平的。但是對于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實踐中必須予以嚴格限制。若適用過于寬泛,則必然危及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及公平原則,最終危及經濟秩序的穩定,因此有必要確定情事變更原則的適用條件。適用情事變更原則,必須符合以下條件:(1)、情事變更須發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完畢之前。(2)、有情事變更的事實,即合同成立的基礎或環境發生了異常變動。(3)、發生的情事變更須是當事人不可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4)情事變更的發生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5)情事變更發生使合同的履行顯失公平。只有滿足以上條件時,才能考慮是否可以當事人申請變更或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