盱眙法院在審判實踐中發現,近年來民間借貸、金融糾紛案件逐年呈上升趨勢,在對審理情況進行調研后,分析了存在的原因并提出相應的對策。

 

一、金融、民間借貸、票據糾紛案件特點

 

1.金融類訴訟案件明顯增多。2007122120101220,盱眙法院共收一審借款、擔保、儲蓄等金融糾紛案件1892件,審結1892件,涉案金額五千余萬元。其中2008年受理132件,審結132件,涉案金額二百余萬元;2009年受理780件,審結780件,涉案金額二千五百萬余元;2010年受理1080件,審結1080件,涉案金額二千五百萬余元。

 

2.民間借貸案件呈高發態勢。因200810月之前,國家縮減銀行貸款規模。一些中小企業或個體戶由于缺乏生產經營資金.被迫轉向民間借貸.由此引發民間借貸案件明顯增多。另外,訴訟收費辦法改革,訴訟門檻進一步降低,也是導致大量糾紛訴至法院的因素之一。2007122120101220,盱眙法院共收一審民間借貸糾紛案件1270件,審結1270件,案件總標的額近3000萬元。其中2008年收案250件,審結250件,案件總標的額達887萬余元。2009年收案416件,審結416件,同比上升66.4%,案件總標的額達1112萬余元。2010年收案604件,審結604件,同比上升45.2%,案件總標的額達986萬元。

 

3.企業資金鏈斷裂引發其他民商事糾紛和社會問題。企業因資金鏈斷裂,不僅債務纏身,員工的工資也無法保障,勞資矛盾便不可避免地與金融債務糾紛相伴而生,各種涉企訴訟及金融糾紛案件明顯增加。

 

二、民間借貸、金融糾紛高發的原因分析

 

一是國內方面:2007年下半年以來.國家貨幣政策從緊央行嚴格控制貨幣信貸總量和投放節奏,銀行貸款難度加大。受此影響,部分中小企業及個人從正規金融渠道融資日益困難,紛紛轉向民間借貸以彌補資金不足,民間借貸成為社會融資的重要渠道。與此同時,民間資本投資渠道變窄,雄厚的民間資本尋求釋放途徑。而民間借貸的高利潤正符合資本逐利性的天然特征,相當一部分資金進入民間借貸市場,由此導致民間借貸市場日趨活躍,借貸資金交易日益頻繁,借貸規模逐步擴大。在從緊貨幣政策的背景下,部分企業和個體戶因流動資金短缺、資金鏈斷裂,導致生產經營困難,不能歸還到期貸款本息,爆發了嚴重的債務危機,在訴訟上表現為民間借貸、金融糾紛案件呈高發態勢,連環訴訟不斷涌現。

 

二是國際方面:在國家實行從緊的貨幣政策之時,美國次貸危機開始蔓延,這場金融風暴席卷到全球各地,不單美國的經濟出現衰退,歐盟各成員國、俄羅斯、日本、韓國等國家的經濟也陷入低迷,國際整體經濟形勢發生變化。由于我國中小企業大多集中在紡織、針織、服裝、機電等資源消耗比較大的勞動密集型產業,且產品多用于出口,對銀行貸款、原材料價格、勞動力成本、出口退稅和人民幣匯率等比較敏感,一旦國際整體經濟形勢發生變化,我國出口壓力就增大,在資金鏈斷裂和出口受阻的內外擠壓下,部分中小企業經營慘淡、利潤滑坡,甚至停產歇業,面臨生存危機,各種涉企訴訟及金融糾紛案件涌向法院。

 

三、民間借貸、金融糾紛案件的審理情況

 

盱眙法院在民間借貸、金融糾紛案件的審理上呈現以下特點:

 

1.調解撤訴方式結案占主體地位。在這些金融糾紛案件中,80%以上的案件都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金融機構起訴的借款擔保糾紛案件數持高不下, 2007年受理114件,2008年受理124件,2009年受理727件,2010年受理1076件,而在這些案件中,不是所有的金融機構都能勝訴,個案中總是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分析原因,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是手續不全。從金融部門提供給法院的借款合同、借款憑證等相關證據材料看,在辦理借款手續中,有很多僅采取借款人蓋私章的形式簽訂借款合同,多數未要求借款人在合同和借款等資料上簽名或摁手印。由于公民私章的雕刻只需身份證,甚至什么手續都不需要即可隨意刻制,這就給惡意逃債提供了條件,一旦借款人否認借款事實,金融部門別無其他證據佐證,造成法院無法認證。

 

二是違法借貸。最突出的就是以貸還貸,具體表現為:借款人借款到期后未按期還款,金融機構為抵沖帳,將借款人所欠本息作為新的貸款,與借款人重新簽訂借款合同,以償還前一份借款。法院在審理中就會認定這種以貸還貸實際造成的借款合同無效,包括擔保合同也無效。

 

三是盲目發放借款。部分金融部門在發放借款時,對借款人的履行能力未進行嚴格審查,甚至根本不審查。特別是對同一借款人在未還清以前借款的情況下又繼續發放借款或借款人請人代為其借款等。

 

2.案件事實認定的難度加大。民間借貸案件主要難在事實認定上、難在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統一上。由于相當一部分民間借貸案件涉嫌高利貸,但高息往往在借款時預先扣除或以約定本金方式歸還,因此借條內容上體現不出高利貸的痕跡。債權人僅憑借據起訴,法院往往難以從借據本身判斷真實的借貸情況。在債務人沒有提供充足的抗辯依據,甚至自認債務真實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否定借據的證明力,從而可能導致保護了在合法形式掩蓋下的非法利益。許多被告因資不抵債、無力清償,往往離家出逃躲債,造成查清案件事實真相的難度加大,同時也造成該類案件執行難度大,執行到位率低。

 

3.審判力量日趨吃緊。現有的法院人員編制是參照本地常住人口設置的,多年來變化不大。法官員額的增加遠遠跟不上案件數量的增長。隨著當前人們對司法保護的需求趨旺,審判資源的投入與地方經濟社會的發展愈發顯得不相適應,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當前民間借貸、金融糾紛案件集中爆發,辦案難度加大,更是加劇了審判力量緊缺、審判負擔過重的嚴峻局面,即便法官們加班加點,也難以改變手頭積案過多的局面。

 

四、充分運用審判職能,妥善應對金融糾紛

 

當前民間借貸、金融糾紛案件增多.是建立在經濟發展、民間資本市場活躍的基礎上的,是社會經濟發展過程中的問題。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應當從服務于經濟發展大局出發,積極應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為防止經濟下滑履行好審判職能,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審判,努力營造良好的金融生態環境,有效支持經濟發展。

 

一是強化服務大局意識,加強對涉案民生的司法保障。當前金融類案件糾紛大量涌現,如果處理不好,有可能導致一些困難企業關門倒閉,并引發其他社會問題,如容易產生信訪、上訪甚至群體性上訪事件,影響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針對審判工作中出現的這些新情況、新問題,人民法院應從講政治、講和諧的高度,堅持保障民生,及時依法公正審理各類金融糾紛民事案件,不但要重視個案處理的正確,更要注重整體的社會價值取向、訴訟的整體效益以及人民群眾對辦案效果的評價,努力實現案結事了。在處理被告為企業為一方時,要慎用查封、資金凍結、財產拍賣等強制措施,最大限度維持企業的“造血”機能。要加大司法調解力度,促進當事人誠信履行合同,避免簡單判決解除合同等造成企業生產經營困難;對有挽救希望的企業,多適用司法重整和和解程序,維持有市場、有發展前景的困難企業的生存,避免企業關門倒閉。也可以采取“放水養魚”方法,支持優勢企業以兼并、重組、控股等方式延伸產業鏈,增加核心競爭力。

 

二是加強調查研究,積極應對金融審判實踐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在處理涉資金鏈斷裂的企業債務案件中,人民法院應重視金融風險的防范,加強調研,積極回應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把握好審判尺度,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充分發揮法律的規范、引導、調節和保障作用。通過司法審判,引導、規范金融創新實踐和民間融資行為。對容易引發的矛盾糾紛及時了解并研究對策,妥善處理集體上訪事件。密切關注各地金融創新實踐,通過加強審判指導、發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確定裁判規則,統一裁判標準。針對審理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及高利貸的界定,賭債、假債的識別和擔保公司涉足民間借貸的突出問題,要加強對借款事實的審查,查明借貸關系的實質,防止出借人通過法院判決將非法利益合法化,正確引導民間資金流向合法渠道。正確把握好合法借貸與非法集資、合同詐騙的區別,慎重處理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集資類刑事案件。

 

三是增強聯動效能,強化糾紛化解和風險防范。法院在自身做好審判執行工作的同時,還應加強與相關職能機構的溝通協調,發揮各職能部門的聯動作用,協調解決案件審理執行中的有關問題,共同促進金融市場有序、規范發展。在審理執行中,對有證據證明有高利貸、賭債或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嫌疑的,及時向公安、工商部門通報情況,由相關部門調查事實真相,依法制裁違法行為;對發現有引發系統金融風險可能的,做好與政府金融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絡,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的防范;對于勞資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案件糾紛,加強與勞動保障等政府部門的聯系與配合,最大限度減少因各方利益沖突導致的社會不和諧因素。另外,人民法院應就金融機構在內部治理與外部經營活動中存在的法律風險提出司法建議,促進金融機構創新機制、完善制度、防范風險。對涉及眾多被害人的金融犯罪案件,要積極配合當地黨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工作,盡量將犯罪造成的不良后果降到最低限度,確保社會穩定。

 

四是合理配置司法資源,完善金融司法保障機制。針對當前金融民事案件數量保持高位運行、疑難復雜案件不斷增加的態勢,要確保辦案質量,并實現審判資源的可持續發展,必須對現有的審判資源進行合理配置,并積極爭取支持,適時增加人員編制,確保審判力量滿足審判工作需要。

 

五、對金融部門的幾點建議:

 

1、金融機構要加強對借款、擔保主體的審查。借款、擔保主體是自然人的,不僅要將其身份證與本人核對,還要到其住所地、戶籍地進行核實;借款、擔保主體是法人的應到工商部門對其提供的營業執照進行核實。尤其注意擔保法對“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的規定。

 

2、對擔保主體進行釋明。向擔保主體解釋說明其在擔保欄內簽名蓋章后的法律后果。

 

3、完備抵押擔保手續。對法律規定擔保抵押須辦理登記手續的如涉及到抵押人用土地、房產、設備、車輛等特定財產提供抵押時,要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的登記手續,避免造成抵押合同沒有法律效力,應有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4、金融機構要及時主張權利,確保資金安全。在貸款放出后,要對貸出的每一筆貸款何時到期、什么時候應發出催款通知、保證人的保證期限至何時、何時必須向債務人、何時向保證人主張權力有臺帳,以免超過法定的時限,致使訴訟請求得不到法律支持。即使未過訴訟時效,也要防止因起訴拖延給借款人轉移財產、惡意逃貸以可乘之機。

 

5、加強金融法制宣傳。深入金融單位,通過以案說法、授課答疑等形式,剖析典型案例,指導金融機構查漏補缺,提高運用法律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能力。

 

6、加強對金融機構的訴訟指導。訴訟指導金融機構如何提供證據;如何申請財產保全防范訴訟風險。

 

7、認真做好司法建議工作,加強審判延伸服務。通過司法建議及時向金融機構反饋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幫助金融機構提高法律意識、自我保護意識、防范訴訟風險的能力;及時把發現的涉及金融業務管理方面的疏漏和違規情況通過回訪,幫助金融機構規范管理,堵塞漏洞,杜絕違規操作,切實減少金融資產的不安全因素。

 

8、發現有金融詐騙的(犯罪嫌疑),及時移送公安機關。

 

9、推動民間借貸立法,依法規范民間借貸行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不斷完善,傳統的金融體制越來越難以滿足民營經濟的融資需求,導致了民間借貸的興起。雖然民間借貸對民營經濟乃至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現行法律并沒有對民間借貸進行必要的規范,民間借貸主體的合法權利無法得以保障,使得民間資本的合理流動受到束縛,廣大中小企業的資金需求難以得到滿足,也使得地下潛行的融資行為連綿不絕,推動給民間借貸立法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