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兩高報告過程中,有一部新的行政法規引起代表熱烈關注,這就是今年121日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老百姓生活有巨大影響的,還有新的拆遷條例,即《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在審議《政府工作報告》和兩高報告過程中,有一部新的行政法規引起代表熱烈關注,這就是今年121日國務院出臺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昨天,省高院院長公丕祥在江蘇代表團審議時表示,現在我省各級法院已在充分學習,各市也在加快出臺配套文件,規范拆遷行為妥善化解爭議。

 

新拆遷條例  征收房屋應先補償后搬遷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一大亮點就是“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該規定意味著無論是自愿搬遷還是強制搬遷,其前提都是必須補償到位。該條例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以前拆遷曾經出現的強拆,現在則不允許。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項目,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我省緊急落實 各市已在研究配套文件

 

  省高院院長公丕祥表示,新的拆遷條例不僅明確規定“公共利益”是房屋征收的唯一前提,而且首次清晰地劃定了“公共利益”的外延;不僅設置了一些基本的正當程序,而且強調決策民主、強調公眾參與;不僅確立了行政征收應公平補償的原則,而且對補償的種類和構成作出了較為明確的規定。這些規定,充分體現了“以人為本、執政為民”這一科學發展的核心價值。公丕祥介紹,最近,省法院下發了《關于適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依法妥善審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案件的通知》,統一全省法院司法尺度。南京、徐州、常州、鹽城、南通、鎮江、宿遷、泰州、連云港等中院已經投入到配合當地政府或建設部門起草《征收與補償條例》配套規范性文件的工作中。

 

法院面臨挑戰  須規范拆遷行為妥善化解爭議

 

公丕祥說,《征收與補償條例》的頒布施行這一重大制度變革,也將使人民法院面臨諸多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法院在立案、審理、執行環節均面臨許多全新的問題。如受案范圍如何確定,對征收、補償行為合法性審查的標準如何確定,裁判方式如何正確選擇,如何有效壓降信訪壓力,等等。公丕祥提出,《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正確理解和正確適用,已成為法院面前的重大課題,必須妥善處理好幾個關系。比如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的關系,作為征收事由的“公共利益”如何認定,將成為今后房屋征收行政案件司法審查工作的難點之一。比如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關系。補償是否公平、合理、到位將是核心問題,同時要加強征收補償程序的司法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