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0,在“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來臨之際,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通報發布了2009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夏正芳說,“近年來民事權益保護的廣度日益加大,十大案例給人們提供了有益啟示,同時對建立健全便民利民的審判工作機制意義重大。”

 

  [案例回放]

 

  某房產公司對外銷售某樓盤時,宣傳資料對該樓盤的一些設施作了描述,如9高的水景大堂,頂層是直升飛機停機坪,31樓是多媒體會議層,16樓是公共餐廳,37樓為俱樂部等。此后,趙某等人分別與該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契約》,房屋交付后,趙某等人發現樓盤與宣傳資料中的描述不符,趙某等訴至法院,要求該房產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法院認定宣傳資料中對具體設施的描述是具體確定的,且趙某等人也陳述這些配套設施和設計也是影響他們購房的重要因素,該宣傳資料應該成為該合同的內容,該房產公司應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寄語]

 

  這次公布的十大民生案例中,與住房有關的就有四個,包括房屋買賣、中介服務和物業服務。

 

  購房者常常會碰到開發商“宣傳過度”、“推介不實”,對此,購房時要注意甄別,一是宣傳內容如果用語含糊,也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通常只能認定為是要約邀請,對開發商不構成拘束力。二是,如果這些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且對買受人決定是否購買產生重大影響,則這些宣傳資料可以認定為是開發商作出的要約,即使沒有載入合同,對開發商仍然有拘束力。當然,作為房地產開發商在宣傳時也要誠實、誠信,不能忽悠購房者,否則,經濟利益受損事小,商譽受損才是大。

 

  [鏈 接]

 

  江蘇省2009-2010年十大民生案例分別是:房屋所有權確認糾紛案;開發商宣傳廣告夸大糾紛案;房產經紀公司不誠信案;物業公司卷走公共收益案;非法行醫開砒霜致人死亡案;全國第一起環境公益訴訟案;教育培訓合同案;老年公寓服務不完善致老人洗澡摔傷致死案;新買汽車發生火災賠償案;種苗公司銷售假種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