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前體檢結果正常 術后保險公司能否拒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陳庭庭 發布時間:2021-12-30 瀏覽次數:1158
2020年6月,田某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重疾險和商業醫療保險,2021年3月,田某被診斷為胃部惡性腫瘤,并于2021年4月進行了手術治療。田某出院后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保險公司以田某未如實告知為由向田某發出解除保險合同的通知,拒絕理賠。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投保前體檢結果顯示身體狀況良好,故田某作為缺乏專業醫療知識的普通人,在投保前身體健康狀況良好,且身體機能未出現重大變化的情況下,客觀上不具備認知既往病癥成因、發展等特點以及腹痛與案涉保險承保的重大疾病之間可能存在的因果關系的能力,從而有意識地進行如實告知。同時,保險公司既未能舉證證明原告的腹痛病史屬于足以影響其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事實,亦未舉證證明該病史與田某罹患的案涉病癥之間存在必然或者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系,加之其公司問詢事項也均系格式內容,案涉保險合同亦未規定對相關詢問條款的內容理解存有爭議時應作出何種解釋,據此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且保險公司在保險合同成立生效前亦應主動審查田某是否具有不符合承保條件的情況。故法院認定田某在投保時未能如實告知其存在的腹痛病史,屬于一般過失行為,不應認定系故意或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在田某申請理賠后解除合同不予理賠的行為并不符合法律規定,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案涉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故法院判決保險公司支付田某保險理賠金。
法官說法:《保險法》第16條規定,投保人故意或重大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本案中,田某投保時雖未能如實告知其腹痛病史,但其在體檢結果正常的情況下,無法認知到腹痛病史與案涉保險承保的重大疾病發生可能存因果關系,保險公司也未能舉證證明田某的腹痛病史足以影響其公司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的的事實及該病史與田某罹患案涉病癥之間存在必然或高度蓋然性的因果關系,故法院最終認定保險公司承擔理賠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