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2009至2010年度十大民生案例
作者:冒群 發布時間:2011-03-11 瀏覽次數:1101
一、以房抵債,沒辦過戶手續,債主討要房屋所有權被駁回
二、開發商虛假宣傳沒兌現,被44戶業主告上法庭
三、拒絕填低二手房申報價格,買房人毀約遭中介公司索賠
房產經紀公司要求買房人在合同中填低申報價格,買房人不接受導致買賣雙方未能按居間合同履行,經紀公司將房屋另行銷售,要求買房人承擔中介費和違約金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四、物業公司退出,業主要求分配共有收益
物業公司在退出時,對共有部分的收益沒有進行分配,業主要求分配共有部分收益的,應當予以支持。
五、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治死病人,死者家屬索賠
無行醫資格者在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非法行醫,導致病人死亡,社區服務中心作為設立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六、全國首例環境公益訴訟,集裝箱公司水污染被居民和中華環保聯合會告上法庭
江蘇一集裝箱公司未經行政許可增設鐵礦石貨種接卸作業,造成鐵礦石粉塵侵入周邊環境和居民住宅,并造成水域污染。附近居民和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原告起訴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法院予以支持。
七、高中學校對尖子生承諾不兌現被告上法庭
八、老人在老年公寓洗澡死亡索賠案
老人在老年公寓洗完澡,獨自回房時摔傷致死,老年公寓在內部管理、履行服務職能方面存在瑕疵,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九、汽車買了三天就發生火災,車主向銷售商索賠
車主購買的汽車在3日后意外發生火災,在排除人為因素導致火災的情形下,汽車銷售商無法證明產品不存在質量問題的,應承擔產品賠償責任。
十、買來的毛豆種子長不出毛豆,買賣無效
江蘇一種苗公司銷售給農民的毛豆種子沒有經過審定,違反了《種子法》的強制性規定,買賣合同無效,種苗公司應當返還收取的價款。
中學為留尖子生開出月工資300的待遇
事后不兌現 學生把母校拉上法庭
初中剛畢業,拿過全國各項競賽大獎的朱同學就被江蘇多家重點高中“相中”。一所普通高中為留住朱同學,領導找到朱同學的父母,表示高中三年不要朱同學的學費,還會每月給朱同學開出300元生活費“獎勵工資”。“好生源”最終被學校留住了,可是三年后,已經被復旦大學破格錄取的朱同學一紙訴狀將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學校兌現當初承諾。
留住尖子生 高中學校開出“月工資”
朱同學在江蘇一中學初中部讀完初中,中考后在填志愿時,學校多次找到朱同學,要求他繼續在學校高中部就讀。但倔強的朱同學還是選擇了一所更好的重點高中就讀。得知朱同學沒有選擇學校的高中部,校領導急了。
朱同學的家長見孩子可以拿“工資”免費讀高中,心動了。當即與學校簽下免學費、拿“月工資”合同,合同規定,如一方違約需向對方支付違約金10000元等。協議簽訂后,學校領導派人去朱同學已就讀的重點高中學校辦理退學手續,并支付了退學的相關費用。
沒拿到錢 尖子生上大學后告母校
在家長的勸說下,朱同學很不情愿地進入學校高中部就讀。可開學時,學校卻要求朱同學交學費,也不提發“月工資”的事情。朱同學回家告訴父母,朱同學父母隨即找到學校領導,質問合同履行的問題。這時,學校領導向朱同學父母表示,學校這樣做,一是為朱同學好,二是出于學校管理需要,不能讓朱同學在學校感覺自己是“特殊”的。校方表示,在朱同學讀書期間,最好由家長先行支付學雜費用,待朱同學畢業后,再一次性與學校結賬。
見校方說得有理,朱同學家長也就表示了同意。作為學校留住的尖子生,朱同學果然不負眾望,在高中就讀期間,先后多次獲得國家級及省級大獎。高三那年,他被復旦大學破格提前錄取。此時,朱同學家長找到學校,要求兌現合同承諾,支付朱同學三年高中學費,并一次性補齊“工資”。校方對此置之不理,反認為朱同學家長“素質有問題”。
考入大學后的朱同學對母校不誠信的行為感到十分憤慨。去年,朱同學以學校一直未給付他協議約定的費用為由,將學校訴至法院,請求學校支付朱同學高中三年所交學雜費、生活補助費和違約金。此案經法院主持調解,學校同意一次性貼補朱同學及其家長部分費用。
法官:學校不誠信,壞了名聲
審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學校既然簽訂了協議,就應遵照履行,否則,受損的不僅是學校的聲譽,更重要的是,給千千萬萬學生樹立了一個言而無信的壞榜樣。對學校而言,生源的競爭也不能光憑經濟實力,更要靠學校的辦學理念和教學質量,正所謂身教大于言教,對教書育人的學校來說,要以自己的實際行動為學生樹立好的典范。
售樓處包裝樓盤承諾頂層能停直升機
在哪兒啊 44戶業主向開發商要停機坪
承諾的停機坪成海市蜃樓
“我們房子的價格是周圍房子的1倍多,買這么貴的房子,就是因為小區的很多設施是其他樓盤沒有的。”業主
一直夢想著將來能坐上飛機回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后,
法院審理后認定,開發商的宣傳資料中對具體設施的描述是具體確定的,且
法官:售樓不能亂承諾
我們在購房時,常常會碰到這樣的情形,開發商為了達到宣傳的效果,在媒體廣告或自行印制的售房宣傳資料、戶外廣告中,對所售樓盤的房屋和相關設施作出一些說明和允諾,這種情形在期房的銷售中尤其普遍。但事后,很多美好的愿景都未能實現,這就導致大量糾紛訴至法院。對此,買房人購房時要注意甄別,一是這些宣傳內容如果用語含糊,也沒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通常只能認定為是要約邀請,對開發商不構成約束力。二是如果這些說明和允諾具體確定,并且這些說明和允諾會對買房人決定是否購買房屋產生重大影響,則這些宣傳資料可以認定為是開發商作出的要約,即使沒有載入合同,對開發商仍然有約束力。當然,作為房地產開發商在宣傳時也要誠實、誠信,不能忽悠購房者,否則,經濟利益受損事小,商譽受損才是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