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因與被告張某發生糾紛,被被告張某打傷,原告王某住院治療花去醫療費13020元,其中6000元經人身意外傷害險報銷賠付,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張某賠償原告因受其傷害而導致的醫療費等損失共計15000元,被告張某辯稱,原告王某的醫療費已經由保險公司賠付6000元,對原告已經得到補償的醫療費應予扣除,不應再行向其主張賠償。

 

對于已經由保險公司報銷的醫療費是否可以要求侵權人再賠償,存在以下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已報銷的醫療費,不能再要求侵權人賠償。因為人身損害要求侵權人賠償的損失,具有填補性質,對已經得到補償的醫療費,再由侵權人進行賠償,就會使原告得到雙份利益,這與填補性原則是相悖的。

 

第二種觀點認為:保險公司報銷的費用,侵權人也應進行賠償。人身保險的保險標的是人的壽命和身體,保險利益為被保險人的人格利益,不能夠用金錢價值予以衡量,對人身傷害不適用損失填補原則。人身保險中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對第三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具有人身上的專屬性,不能任意轉移。所以如果發生第三者侵權行為導致人身傷害,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多方面的賠償而無需權益轉讓,保險人也無權代位追償。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根據200910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十六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規定,人身保險的被保險人在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后,可以向保險公司要求賠付,經保險公司賠付后,其仍有向第三者要求賠償的權利。

 

本案中,原告王某通過人身保險報銷醫療費用后,仍有權繼續請求侵權人承擔其相應的責任,賠償已經通過人身保險報銷的醫療費,二者之間不是只擇其一請求權。人身不比財產,具有無價性,如果將通過人身保險的報銷醫療費用,從請求的醫療費賠償數額中扣除,則減輕了侵權人的賠償責任,使侵權人變相獲益,而這部分利益是受害人通過支付保險費取得的對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