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省高院在全省法院開展審判管理改革以來,基層法院初步建立了以案件流程管理、案件質量評查、法官技能考評、審判運行態勢分析等為主要內容的審判管理體系,取得了實實在在的成效,基層法院審判質量和效率明顯提高。但與規范和約束司法行為的目標之間還有一定的差距,基層法院審判管理仍然面對管什么怎樣管的問題。對此,筆者結合自己幾年來的審判管理工作實踐談幾點想法:

 

1、審判管理應以保障秩序價值為目標。審判管理是為了建立良好司法秩序,改革舊的審判管理模式,就是更好地追求司法的秩序價值,為審判提供可靠的保證。因此,筆者認為,科學的審判管理應以程序管理為中心,依托審判流程管理對案件進行全過程的科學規范,并借助現代科技手段,對審判管理工作實行自動化監控,實現審判工作由行政管理向司法型管理的轉化。

 

2、審判管理應以改革審判方式為重點。審判方式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在訴訟過程中的權限分配方式,其核心是審判的公開原則。審判方式的改革目的就是要使審判模式接近審判管理體制改革所要追求的正義、效率和秩序的價值目標。落實公開審判原則就是保證審判運作過程中科學性、公正性,實現訴訟制度的民主、文明。

 

3、審判管理應以審判權監督為關鍵。審判管理是通過對權力的約束和制衡,維護秩序的合法,保障實體的正確,這就需要在案件流程每個環節上加強監督控制,建立案件定案機制和獨任審判員的監督,強化法律文書的簽發,充分發揮院庭長審判管理職責,克服審判工作中的隨意性問題,省高院近期印發的《關于審判案件定案工作的暫行規定》和《關于加強獨任審判員監督管理工作的暫行規定》適應了審判管理工作的需要,進一步深化了審判管理改革,既有效地保障了法官的獨立審判,又可以防止腐敗的發生。

 

4、審判管理應以審判流程管理為主體。審判流程管理是在實現立、審、執、監等功能相分離的基礎上,通過對審判程序的管理與控制,使審判工作的各個環節相互銜接、相互制約,促進審判公開、高效、有序地開展。其實質就是將審判中的程序管理權與案件裁決權相分離,保障程序的公開與透明,最大限度地減少法官利用行政職權干預案件公正審判的不利因素。案件審判流程管理是整個審判管理體系的基礎和操作平臺。而其他的審判事務管理,如庭前準備、案件質量評查等等,都是在案件審判流程管理平臺上來展開的。科學地構建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并將其公布于社會 ,使廣大人民群眾知道法院審判的運作程序 ,對于構建現代審判管理體制至關重要。

 

5、審判管理應以案件質量評查為主要方式。案件質量監督評查是通過對本院生效的案件進行規范化的考評檢查,界定案件差錯和差錯責任,遴選優秀案件,從而強化案件的內部質量監督,實現對審判的長效管理。其解決問題的角度與審判流程管理有所不同。流程管理根據主要致力于消除問題存在的原因,案件質量評查只是對已經存在的問題或產生的后果進行制約和監督,重點在于加強對存在問題的控制,并不能真正觸及問題產生的原因。因此,案件質量監督評查只能是輔助審判流程管理發揮作用的補充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