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主未投交強險 須在保險限額內擔責
作者:梅小薪 周大韋 發布時間:2011-03-09 瀏覽次數:572
焦點:對李某的損失,各機動車方和H保險公司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由張某轎車投保交強險的H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李某的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即由H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12萬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承擔賠償責任,余款6萬元由張某、李某、王某按50%、25%、25%責任比例分擔,即依次為3萬元、1.5萬元、1.5萬元。H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對超過其應承擔的份額可向未投保交強險的車主劉某追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劉某的車輛應投保而未投保交強險,應比照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與H保險公司對李某的損失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平均分擔損失,即H保險公司和劉某分別賠償李某的損失8.5萬元(其中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1萬元、傷殘賠償限額賠7.5萬元),醫療費超過責任限額的1萬元,由張某、李某、王某按責任比例50%、25%、25%即依次為5000元、2500元、2500元。
筆者傾向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一、交強險是由國家法律規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我國之所設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其目的在于保證交通事故受害人發生交通事故后依法獲得及時賠償,同時分散機動車駕駛人員的風險。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定,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若未投保,交警部門可以對其進行處罰,包括扣留車輛并要求補辦相應手續,還可以處以投保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二倍罰款。因此,法律要求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對交強險的購買有一定的強制性。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體現了保險公司對第三人承擔責任是法定責任,其責任大小并不以事故車輛的責任大小為依據。
關于同一事故中多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傷,有的機動車投保了交強險,有的機動車未投保交強險,未投交強險的車主和承保了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如何分擔責任?現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并沒有作出具體的規定。
本案中,機動車方張某在H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方劉某對其車輛應投交強險而沒有投交強險,對李某的損失,張某及H保險公司、駕駛員王某、車主劉某之間如何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意見(一)》通知精神,對于機動車方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按《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未參加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按照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現責任限額予以賠償。對于超過交強險責任限額的,事故發生在機動車之間的,按過錯責任原則處理。目前保監會公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交強險責任限額為醫療費用賠償限額1萬元、傷殘賠償限額11萬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就本案而言,對李某的損失,車主劉某應比照交強險的責任限額與H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責任限額內平均分擔損失。不足部分,事故責任人之間按責任分擔。
三、至于第一種意見,認為由H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對李某的損失先行承擔賠償責任12萬元,余款由三方按責任分擔的觀點值得商榷。按照第一意見的處理,其后果會減輕了未投保機動車車主的賠償責任,同時加重了受害第三人和另一方投保的機動車車主及H保險公司的賠償責任。車主不投交強險會損害交通事故中不特定第三人的利害,變相鼓勵機動車車主不投保交強險,不利于國家強制保險制度的推廣。而第二種處理意見,更符合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立法目的和宗旨,保護了受害第三人的利害,分擔駕駛人員的風險,促進道路交通安全。對于保險公司承擔先行賠付責任后是否存在可追償的問題。筆者認為,目前沒有相關法律依據保險公司可以追償。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保險公司承擔是法定賠償責任,是最終責任。故本案中不存可追償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