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人發生矛盾后懷恨在心,至對方屋后點燃草堆,看似賭氣之舉,卻讓自己身陷囹圄。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公開審理這起放火罪案并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鄧某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

今年上半年,鄧某曾與陳某在麻將館發生矛盾,麻將館老板遂將“看客”鄧某勸走,鄧某臨走前對陳某表示:“我總有辦法對付你,你等著……”之后鄧某一直記恨在心,欲行報復。

2021年6月1日晚,喝完酒的鄧某,借著酒后壯膽,從家中駕駛電動自行車至陳某家屋后,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陳某家屋后緊靠附屬用房的草堆,隨后逃離現場。由于現場堆放了陳某收購的約50噸稻草,火勢很快蔓延。草堆距離房子一米不到,且上方有東西走向的電纜線,經消防救援站出警2輛消防車,10名消防人員及部分群眾合力撲救1個多小時,火勢才被撲滅。經海安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燒損的稻草價值人民幣2萬余元。

當日,被害人陳某報案致案發。公安機關經偵查發現鄧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遂于2021年6月2日將鄧某抓獲歸案。鄧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鄧某與陳某達成賠償協議,并按照協議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了陳某的諒解。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鄧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被告人鄧某犯罪以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鄧某與被害方達成賠償協議,并按協議履行了賠償義務,取得被害方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鄧某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遂依照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被告人鄧某因與人發生矛盾,便放火泄憤,且沒有考慮到可能造成的危害,最終雖然沒有造成嚴重后果,但已經觸犯刑法,鄧某也為自己的沖動之舉付出了慘痛的代價。本案的發生提醒人們,凡事三思而后行,莫因一時沖動釀悔恨之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