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邗江分析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執行難成因及對策
作者:朱萍 發布時間:2011-01-19 瀏覽次數:724
一、案件總體情況
2008年邗江法院新收民間借貸類案件131 件,實際執結 100 件,程序性終結31件,未結0件。2009年該院新收民間借貸類糾紛案件168件, 實際執結126件,程序性終結42件,未結0件。2010年新收民間借貸類糾紛案件202件,實際執結137件,程序性終結48件,未結17件。
二、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1、無財產可供執行。民間借貸案件的被執行人大多債務纏身,數額巨大,除進入執行程序的債務外,尚有很多其他民間債務,而被執行人除了基本住房和承包地以外,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民間借貸案件的被執行人往往常年在外躲債,有的債務人甚至舉家搬離居住地,致使法院難以查找其下落。
3、民間借貸擔保手續不完備。許多公民法律意識淡薄,不知法、不懂法、對《擔保法》、《物權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不了解,錯以為持有借款人提供的產權證照就可以控制住抵押物。
4、借據金額與實際金額不符。許多民間借貸關系中出借的本金與借據的金額不符,此類案件中的債權人大多是職業放貸人,以收取高額利息為目的,此類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債務人往往抵觸情緒很大,寧愿被拘留也不愿意履行義務。
三、民間借貸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加強對公民的投資風險教育和法制教育,樹立風險意識。相關新聞媒體應向廣大公民宣傳民間借貸的風險,執法機關也要通過典型案列的宣傳,提高公民的風險意識。
2、發揮金融系統的借貸作用,抑制農村私人之間的借貸關系。金融部門應當加強對小額貸款的發放,降低利率,簡化放貸手續,以解決農民暫時性用款短缺困難,從而減少民間借貸行為。
3、管理機構加強監督,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政府應對從事民間借貸中介工作的人員加強管理、引導,嚴厲打擊高利貸行為。
4、加大執行力度,完善個人征信系統。人民法院應加大對民間借貸案件的執行力度,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惡意虛假訴訟、惡意串通、人為造成執行難的當事人予以嚴厲打擊,對于那些合法欠債的賴賬戶,不講誠信的人,定期向社會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