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連云港市兩級法院緊緊圍繞全市發展大局,以“乘勢而上、跨越發展、公正司法、爭創一流”為目標,以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為平臺,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切實加強法院自身建設,各項工作取得了新的進展。2010年全市法院共受理各類案件62011件,審執結61659件,審判人員人均結案數為154.93件。我們從中挑選了10件具有典型性的案例,以反映人民法院能動的“為大局服務”的司法使命和和“為人民司法”的司法內涵,以饗讀者。

  多方借力,成功化解房產集團訴訟

  【案情】自2009年起,59名業主陸續將甲乙房地產公司起訴至新浦法院,提出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退還入戶花園面積價款等訴求,該59名業主訂立攻守同盟,經常一起來到法院,并聲稱將利用網絡關注案件。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開發商又針對部分業主的違約情形提起反訴。

  【案情審理】新浦法院在認真研究案情后,制定了詳細的調解方案,先后與開發商、59名業主分別逐一進行了溝通,對業主們的數額請求能否得到支持一一作了解答,并就調解方案與判決結果的差異對業主們進行了詳細的解釋。通過多次耐心的調解,克服了極少數業主設置的種種障礙,促使絕大部分業主與開發商之間達成了共識,從訴前的對立情緒轉變為互相理解。最終,業主們放棄了部分不適當的訴訟請求,開發商也承擔了其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并在簽訂調解協議當日向業主們支付了違約金。此集團訴訟案件共調解39件,撤訴6件,調撤率達76.27%。

  【評析】近年來,隨著港城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升溫,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呈井噴之勢,特別是集團訴訟案件增多,這類案件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處理,勢必會影響到地方和諧發展。對此,新浦法院采取多種措施積極化解矛盾糾紛,強化法律釋明,加大釋明力度,矯正當事人對案件事實、法律的錯誤認識,引導當事人正確行使權利,鈍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主動上門調解,安排調解經驗豐富的審判員專門處理,利用晚上、周末等休息時間分別到原、被告家中做調解工作,對當事人辨法析理,予以疏導;借助外部力量,因房地產糾紛案件涉及面廣、矛盾易激化、極易產生群體性上訪事件,爭取地方黨委、人大、政府支持,借助當事人親友、社區、人民陪審員以及特邀調解員等社會力量,共同破解調解瓶頸,多方化解矛盾糾紛。

  服務大局,訴訟調解惠及企業

  【案情】江蘇嘉寶科技制管有限公司是由香港華康國際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在連云港贛榆投資建設的外商獨資企業。2008年受金融風暴影響江蘇嘉寶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受到沖擊,資金周轉產生困難,多家銀行提起訴訟要求其歸還借款,公司陷入困境。2009年10月30日由江蘇奧尼斯帝石油管材有限公司提供擔保,江蘇嘉寶科技制管有限公司向贛榆經濟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先后借款1500萬元和500萬元。2010年1月4日,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訴至法院要求嘉寶公司還款。

  【案情審理】法院受理該案,院領導對該案的處理提出了慎而再慎、重在調解的要求,分管院長、承辦法官多次對嘉寶企業進行實地走訪,了解到嘉寶制管產品已通過TSG、API5CT、API5L、APL5B、ISO9001、ISO14000認證,如果能夠度過暫時難關,企業將大有可為。承辦人員以此為突破點,在縣政府的支持下,經過多方努力,雙方最終達成分期還款的調解協議。

  【評析】嘉寶公司作為贛榆縣引進的一個大型企業,投次較大,員工眾多,如果簡單的就案辦案、一判了之,對于嘉寶公司無異于雪上加霜,極有可能面臨倒閉,而其一旦倒閉,將對縣域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產生巨大影響。但是如果不采取措施,國有資產面臨流失的危險。通過放水養魚的方式幫助該企業已渡過難關,目前生產經營也漸已恢復。

  為民司法,七旬夫婦老有所養

  【案情】王老頭和李老太夫婦二人系灌南縣張店鎮人,二老今年均已年過七旬,家住農村。二老一生共生有五個子女,他們均已成家。現兩老人因年老體弱多病,無勞動能力,也無其他收入,生活艱難。而二位老人的住房也被其一個兒子在兩年前推到,至二位老人無處棲身。老人無奈之下將五子女訴至法院,要求子女盡贍養義務。

  【案情審理】一審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法定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本案兩原告年老體邁,無勞動能力,亦無收入來源,五被告應盡贍養義務。遂判決五子女每人每月給付老人200元的贍養費。

  一審判決后,其中一子女以父母有能力自理生活、不需贍養,其不應給付贍養費為由提起上訴。中院經二審調查了解,本案案情簡單,一審判決亦并無不當。但該案系親情糾紛,如僅僅是維持原審判決,但父母與子女的矛盾,顯然不能鈍化,甚至會加劇。因此,承辦法官在對不愿盡贍養義務的子女進行了充分的法制教育,亦對其不孝行為予以嚴肅批評。其子女終于認識到贍養父母是其應盡的法定義務,主動提出愿意負擔贍養費,二位老人也感念親情,主動申請減少贍養費的金額,最終上訴子女申請撤回了上訴。

  【評析】該案案情簡單明了,法律規定也相對明確,二審本可以輕松的維持了之。但審判該案的法官考慮到,該案需要解決的并非簡單的金錢給付,更需要的是父母與子女的互相諒解。因此,二審法官“情”字出發的調解理念,對雙方動之以情、曉之以理,費盡口舌,徹底鈍化了民間矛盾糾紛。該案的成功調解,足見法官的苦心與期盼。

  依法嚴打,摧毀涉毒涉槍涉黑團伙

  【案情】2007年以來,被告人侯軍義為了樹立在社會上所謂“大哥”地位,謀取非法利益,陸續收買、糾集、控制李濤、尹寶良等人,形成一定規模的犯罪團伙。侯軍義及其組織成員,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其他手段獲取經濟利益,聚斂錢財。侯軍義曾開過美容店、為攪拌站供應石子、經營過帶有賭博性質的游戲廳等生意,通過這些經營活動有了一定的經濟實力。還通過販賣毒品、放高利貸、“撐場子”入干股等違法犯罪活動非法斂財,并提供毒品給其團伙成員吸食,以籠絡團伙成員。2007年3月到8月間,被告人嚴玉祥從深圳多次購得“麻古”、冰毒“帶回連云港販賣,8月16日晚,嚴玉祥在連云港市連云區墟溝鎮”博業“賓館,向侯軍義販賣毒品時被抓獲,當場繳獲”麻古“1090顆;”冰毒“ 39包。

  【案情審理】2010年元月18日,市中院對嚴玉祥因販賣、運輸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被判處無期徒刑,趙光星、蔡榮瓊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侯軍義因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販賣毒品罪、非法買賣槍支罪、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強制侮辱婦女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李濤、尹寶良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等罪名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零三個月和四年零六個月,其他12名被告人因不同的犯罪被判處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

  【評析】在這個犯罪組織中侯軍義處于核心地位,是該犯罪組織的組織者和領導者,對該組織的事務擁有最終決定權。李濤、尹寶良等人是骨干成員,系積極參加和其他參加者。該黑社會性質組織雖然沒有制定明確的組織章程,但其內部的日常管理中,經常集中一起,有聯系方式,骨干成員基本穩定。為了稱霸一方,侯軍義及其團伙成員自2007年以來,實施販賣毒品,非法買賣槍支,聚眾斗毆,尋釁滋事,非法拘禁,強制侮辱婦女等違法犯罪活動,破壞連云港市墟溝地區的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在社會上造成一定的惡劣影響,逐步演變為黑社會性質的犯罪組織。被告人嚴玉祥、趙光星、蔡榮瓊販賣、運輸毒品甲基苯丙胺數量大,嚴玉祥還非法買賣槍支,均構成重罪。該案宣判,震攝犯罪,增強了群眾安全感,是我市法院近年來審判的第一起涉黑案。

  地名之爭,湯溝判例助推品牌培育

  【案情】灌南縣湯溝鎮在歷史上以生產白酒聞名,1987年,原江蘇省灌南縣湯溝鎮酒廠注冊的”湯溝“商標經長期使用,在白酒市場上有較高的知名度,并在2009年被國家工商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為馳名商標。由于”湯溝“商標源于地名,湯溝鎮部分白酒生產業主以標示地名為由在其酒產品包裝、裝潢上使用”湯溝“二字,還有的企業采取與”湯溝“二字相關或字形近似的其他文字作為商標或酒名稱使用,或對合法注冊的其他商標通過書寫方式的變換形成與”湯溝“近似的文字在酒產品上使用,導致白酒市場出現形式多樣的”湯溝酒“,由此引發商標侵權糾紛。2010年初,江蘇湯溝兩相和酒業有限公司作為”湯溝“商標的所有權人,先后就相關侵權糾紛提起5起知識產權訴訟。

  【案情審理】中院經審理認為,自原灌南縣湯溝鎮酒廠1987年核準注冊第276470號”TG“加繁體文字”湯溝“組合圖形商標以來,該商標被原灌南縣湯溝鎮酒廠、江蘇湯溝酒業有限公司、江蘇湯溝兩相和酒業有限公司長期使用,在白酒市場上獲得較高的知名度。作為地名的”湯溝“已經與原告湯溝牌酒商品形成緊密聯系,”湯溝“二字在白酒市場上已經具有了與其他相關商品相區別的顯著特征,其在白酒類市場上的知名度已明顯高于其作為地名的知名度。因此,認定被告在酒包裝上突出使用”湯溝“二字,不屬于對湯溝地名的合理使用,侵犯了湯溝商標專用權,應依法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評析】”湯溝“地名商標,蘊含著湯溝地名悠久的酒文化和歷史,注冊于特定的歷史階段和時期,在商標作為知識產權日益受到重視的時代,其作為商品和生產者區分功能的價值日益突顯。”湯溝“承載的豐富文化和歷史,決定了不同使用者站在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理由來證明其使用的合理性,由此引發矛盾糾紛也在所難免。解決這些矛盾糾紛關鍵是正確把握保護與利益平衡的尺度,對商標權人注冊商標專用權依法適度保護,在確定其它白酒生產者使用湯溝地名是否合理時應著重考量其使用的湯溝文字是否起到標示來源和生產者的作用。在保護湯溝商標專用權的同時,也要防止對湯溝悠久酒文化和歷史的獨占和壟斷,實現和諧共贏發展。

  依法嚴懲,維護國境管理秩序

  【案情】被告人鄧振浩(系澳大利亞籍)、孫景躍、吳瑾、陳聲榮、趙建成、苗寶利、江松勵、魏引平、蔡新華多次交叉結伙作案,采取制作虛假材料、編造出境事由、包裝偷渡人員身份、騙取旅游、商務考察簽證的方式,先后組織他人偷越國境至韓國、德國等國家,并從中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鄧振浩先后39次組織89人偷越國境,違法所得152.7萬元人民幣;被告人孫景躍先后24次組織、參與組織46人偷越國境,違法所得9.2萬元人民幣;被告人吳瑾先后5次組織13人偷越國境,違法所得31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陳聲榮先后24次參與組織46人偷越國境,違法所得8.2萬元人民幣;被告人趙建成先后20次參與組織47人偷越國境,違法所得9.1萬元人民幣;被告人苗寶利先后8次參與組織11人偷越國境,違法所得1.5萬元人民幣;被告人江松勵先后7次參與組織13人偷越國境,違法所得2.2萬元人民幣;被告人魏引平先后11次參與組織26人偷越國境;被告人蔡新華先后6次參與組織11人偷越國境,違法所得2.5萬元人民幣。

  【案情審理】市中院一審以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判處被告人鄧振浩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對其他各被告人判處8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后被告人鄧振浩等不服,提出上訴。近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已生效。

  【評析】涉案偷渡人員出境后,有的滯留國外從事非法勞務,有的甚至編造事實,以受迫害為由向滯留國申請居留權,嚴重損害了我國的國家形象及政府聲譽。此案判決,有力打擊了以旅行社名義、騙取旅游簽證而實施組織偷渡人員偷越國邊境的行為,保護了我國的國境管理秩序。

  版權之爭,”歌王“訴訟驚醒文化娛樂產業

  【案情】2010年1月份,”西部歌王“王洛賓之子王海成就其父生前創作的音樂作品著作財產權受到侵害為由,同時向我市六家KTV店主張權利,訴至市中院。六家KTV店被訴侵權事由均為在其營業場所使用涉案音樂作品未取得權利人授權,侵犯了權利人的著作財產權。

  【案情審理】該案經過有效協調和溝通,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原告撤訴了結本案。

  【評析】該批案件為我市法院首次受理關于KTV行業使用音樂作品涉嫌侵犯著作財產權案件,案情簡單,但其解決方式和途徑對KTV整個行業影響重大,具有非常典型的示范意義。該批案件雖被成功化解,但暴露出我市KTV行業音樂作品版權保護意識還比較薄弱,亟需引起KTV行業和相關部門的高度重視,防止此類事件再次發生。鑒于該案的處理結果可能會引起連鎖反映,波及整個行業發展這一情況,我院在案件審理中克服就案辦案的機械思維,堅持能動司法,一方面在辦案中通過做代理人和KTV業主的工作,向他們詳細介紹如何合法經營,避免侵權事件的再次發生,另一方面積極與版權行政管理和KTV行業協會聯系,加強對KTV經營者合法經營指導,對從根本上預防此類密集式訴訟的發生,減少KTV經營者的敗訴成本,保護權利人的合法權益,起到了積極的作用。

  人性司法,失足少年倍享法網柔情

  【案情】2010年1月18日早上被告人小力、小東伙同他人,在贛榆縣金山鎮某村村西的十字路口處,攔截上學路過該處的金山初中學生7名學生,采取拳打腳踢及言語威脅等方法,劫得人民幣共計100余元,并致其中一名學生右手拇指輕微傷。歸案后,小力和小東深深認識到自己的錯誤,積極悔罪。

  【案情審理】一審法院以搶劫罪,判處小力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1200元;判處小東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1000元;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兩名上訴人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為了充分體現”寓教于審、懲教結合“的宗旨,遵循”使判處的刑罰既與犯罪行為相適應,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原則。針對兩名上訴人在二審期間均有立功表現,對小力、小東兩名犯罪情節輕微的上訴人依法免予刑事處罰。

  【評析】該案是一起未成年人因搶劫初中學生100元錢而犯罪的案件,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定性準確。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兩名上訴人犯罪時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為了充分體現”寓教于審、懲教結合“的宗旨,遵循”使判處的刑罰既與犯罪行為相適應,又有利于未成年人的改過自新和健康成長“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原則,二審中院了解到上訴人小力生活在單親家庭,其父對子女管教能力欠缺,二人均在讀初中中途輟學后在家無業,由于法制觀念淡薄,自控能力差而走上違法道路。為對失足少年跟蹤幫教適度延伸,2010年10月15日宣判后法院即分別組織了金山鎮相關單位和部分家長參加座談會,對上訴人的改判情況進行法律釋明,并進行普法宣傳,對兩名失足少年如何幫教、如何回歸社會提出了具體的意見和建議,贛榆縣法院少年庭還與村委會、失足少年的家長簽訂了幫教協議。

  小區丟車,甄清責任物管應否擔責

  【案情】成某的岳父家住金金家園小區,2010年5月22日晚,成某在岳父家時將自己的面包車停放在小區15號樓附近,第二天早晨發現該車被盜,于是成某向公安部門報案后,又將管理該小區的新民物業管理公司告上了法院。

  【案情審理】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成某并非與被告簽訂物業管理合同形成物業管理關系,另外,該車正在偵查階段,并無結論,因此,對原告成某要求被告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評析】物業服務企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法規規定以及相關行業規范確定的維修、養護、管理和維護義務,業主請求物業服務企業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是成某訴新民物業管理公司財產損害賠償糾紛案中左某非岳父家的常住家庭成員,其岳父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但原告成某埋該合同主體,且該車輛被盜案件尚處于刑事偵查階段,尚不能認定造成的損失。且該車被盜案件正處于刑事偵查階段,故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應予以支持。

  行政和解,百萬賠償金迅速到位

  【案情】2008年9月7日,”黃金血康“淮安辦事處連云港代表處在新浦農工商超市廣場進行推廣促銷活動,當晚宴會結束后,連云港代表處負責人飲酒后駕駛二輪摩托車帶著松某返回,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雖經全力搶救,但松某一直處于植物人狀態。其后,松某妻子向新浦區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新浦區勞動局經審查認定許某某為工傷?;窗厕k事處對該工傷認定不服向法院起訴。新浦區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淮安辦事處的訴訟請求,淮安辦事處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查認定該認定工傷的結果符合法律規定。

  【案情審理】經過三次圓桌協調會,充分聽取各方意見,并詳細釋明本案適用的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律后果,三方終于達成行政爭議和解協議,淮安辦事處當場支付了105萬元和解補償金,并撤回上訴。

  【評析】近年來,市中院制定實施和解合議、和解預案等制度,把行政爭議和解納入規范化管理,不斷提高重大行政爭議和解率,取得了明顯成效。受理該案后,在充分查明案情并了解各方真實態度及意圖后,考慮到該案第三人松某處于植物人狀態,家庭經濟壓力極大,按照傳統的工傷認定處置程序,有可能在一年后才能分期得到相關補償,運用行政訴訟和解機制解決。該案不僅解決了弱勢群體的實際困難,同時促進了官民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