肩負起司法社會責任: 江蘇法院能動司法推動社會管理創新
作者:王明新 孫敏 發布時間:2011-01-18 瀏覽次數:1064
盤點2010年人民法院工作,“社會管理創新”無疑是一個重要的關鍵詞。新形勢下,積極推動社會管理創新已成為人民法院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機制上的重大調整,成為人民法院順應時代發展和社會變遷“能動司法”的應有之義。
過去的一年里,江蘇法院立足執法辦案根本,不斷強化司法的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管理,探索出很多新方法,積累了很多新經驗,取得了很多新成就。用實踐證明著:在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重要歷史時期,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偉大進程中,人民法院不僅責無旁貸,而且大有作為。
共建“和諧鄉鎮、和諧社區” 源頭化解矛盾糾紛
——堅持在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下,充分整合社會資源,積極運用多種渠道、多種手段、多種方式來解決社會矛盾糾紛,將相當一部分社會矛盾還原到社會解決,是人民法院參與社會建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一種重要方式。
蘇州,當代中國經濟最發達地區之一,經濟總量的快速提高,城鎮化建設的不斷推進,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也日漸凸顯;而擺在面前的案多人少矛盾,審判質效的低位運行瓶頸,更是一直困擾著蘇州兩級法院……
怎樣改變人民法院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被動局面?
怎樣讓矛盾糾紛不出村和社區,重大矛盾糾紛不出鎮?
怎樣打造一個無訟無訪或少訟少訪的和諧環境?
經過深度調研、實踐試點,蘇州法院探索出一條共建“和諧鄉鎮、和諧社區”的新路子。中院業務庭室、全市12家基層法院與轄區內的鄉鎮、街道或經濟開發區確定和諧共建單位150多個,簽訂“社情民意溝通機制、矛盾糾紛聯合預防機制”等工作機制的共建協議。在和諧共建活動的框架下,蘇州全市法院通過信息共享、多方聯動、訴調對接、巡回審判、送法上門、法制宣傳等各項工作機制的建立和完善,積極加強源頭治理,及時緩解糾紛苗頭,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收獲。
最早與周市鎮開展和諧共建的昆山法院,案件呈現出“三多三少”的趨勢,即理性維權的多了,鬧訪的少了;尋求基層調解組織解決問題的多了,直接到法院訴訟的少了;有效調處的糾紛多了,久拖未決的糾紛少了。群體性上訪事件在金融危機的大背景下,仍達到了43%的降幅;而法院受理的涉及周市鎮的各類案件也由共建前的775件下降至536件,降幅為30.9%。
在揚州,由市委組織部與中級法院聯合舉辦的大學生村官與法官結對共建活動正式啟動,采取一對一方式,即一名法官與一名大學生村官結成共建對子。省委常委、政法委書記林祥國稱贊此舉,有利于提高村官的法律素養,普及依法辦事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法官深入基層做群眾工作的能力;有利于及時發現和化解農村矛盾糾紛,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淮安法院開展的“聯系企業,聯系村(居),掛鉤重點項目”為內容的“兩聯一掛”活動,則讓全市法院千名法官深入到企業和村居,在全市形成覆蓋1489家企業和439個村居的聯系網絡;兩級法院領導班子成員,根據分工,齊力為全市891個市級重點工程和73個超億元的重大項目進行跟蹤指導,提供司法服務。機器轟鳴的車間里,曲折延伸的鄉間小道上,人聲鼎沸的鬧市街頭……無不留下了法官深深的足跡。
全省各級法院積極組織法官“進社區,進鄉鎮”;與轄區公安派出所普遍建立“庭所共建”的長效機制;廣泛動員各部門、各行業和各方面力量,寬領域、全過程、深層次地推進訴訟與社會大調解機制的有效對接。這些努力,有效暢通了民意表達渠道,提升了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的親切感和信任度;推動了基層社會管理機制的完善,調動起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糾紛化解的合力,在第一時間、第一地點低成本、高效率地化解了各類矛盾糾紛,有效維護了社會和諧穩定。
行政審判年度報告 力促公共事務依法管理
——如果說政府的行政行為是典型的社會管理行為,那么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進行審查,對合法的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維持,對違法的行政行為依法予以糾正,有效監督、促進行政機關遵守法定程序,依照法定權限管理公共行政事務,則是人民法院以特定方式推進社會管理創新的重要渠道。
2010年11月10日,一起不服治安行政處罰訴訟案在鹽城市鹽都區法院公開開庭,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局長坦然出現在被告席上出庭應訴,而旁聽席上坐著的則是各基層派出所的法制員。
“各級行政機關發生行政訴訟案件后,其負責人要積極主動地出庭應訴。”這是2010年12月,省依法治省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法院、省政府法制辦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行政機關負責人行政訴訟出庭應訴工作的通知》的重要內容。《通知》要求,對社會關注度高的案件和群體性或行政賠償數額巨大等具有較大社會影響的案件、同級人民政府或上級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由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建議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其他案件等三類行政訴訟案件,被訴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事實上,在法院的積極推動下,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在江蘇已逐漸成為一種常態。在南通,自2005年以來,全市行政機關負責人共出庭應訴977人次,一把手出庭218人次,其中章樹山、單曉鳴、姜龍等5名縣(市)級行政首長出庭,此舉被中央主流新聞媒體稱之為獨具個性的“南通現象”。在鹽城,鹽都區法院的行政審判,得到人大、區委、區政府的大力支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已作為一項制度,被納入到全區依法行政的考核體系,2010年,該院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率達到了100%。
綜觀許多“民告官”案子,大多都是由于百姓對政府實施的政策或者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不理解或誤解造成的,而這些都可以在法庭上說清楚講明白。在社會矛盾多發、“民告官”案件數量不斷攀升的今天,行政機關領導積極出庭應訴,以平等的心態,坦然接受質詢,有理說理、有錯認錯,直接聽取民意,不僅可以進一步增強依法執政的意識,而且能夠在法庭上針對被告的訴求增加一條與之溝通的渠道。
為提高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的實效性,充分發揮行政審判在促進社會管理創新中的司法能動作用,省法院進一步下發通知,要求在全省范圍內建立起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制度。根據要求,各中級法院應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所在地的黨委、政府提交行政審判年度報告;年度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上一年度轄區行政訴訟與非訴行政執行工作情況、轄區法院促進行政法治建設的具體舉措、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增強預防和化解行政爭議能力促進依法行政的主要建議等內容;報告應當重點圍繞當前各地行政爭議熱點、焦點領域,通過行政審判視角,從服務大局、促進依法行政的高度,以統計數據、典型案例等方式分析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改進建議。
減刑假釋與社區矯正有效對接 深化治安綜合治理
——作為調控社會秩序、維護社會穩定的中堅力量,人民法院除了依法辦理好案件,還要在法律的框架之下,最大限度地延伸司法“手臂”,積極參與綜合治理和平安創建,引導社會提高自我管理和調節的能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2010年6月,有犯罪前科的青年人劉祥(化名)終于找到了一份工作。劉祥,曾因聚眾斗毆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背負著這樣的“包袱”,他找工作時四處碰壁。當徐州市鼓樓區法院法官聯系到劉祥,問他是否愿意進入由法院與臺企共建的“更生人”再就業幫扶基地就業時,沮喪的劉祥看到了生活的希望。
法院與企業共建“更生人”再就業幫扶基地,不僅在江蘇是第一次,在全國也屬首例。基地的創建,不僅給刑釋解教人員、社會閑散青少年找到了就業機會,提供了生活保障,使其能夠更快、更好地融入社會,也給企業解決了“用工荒”“用工難”問題。
劉祥還是徐州鼓樓法院首批“未成年人犯罪前科消滅制度”的受益人。這一制度的建立初衷是“對于犯罪情節比較輕的,未成年的,而且惡習不深的孩子,應該給他們光明的前途,讓他們輕裝上陣”。前科消滅后,未成年人犯罪的檔案被公安機關和法院留底,與前科有關的犯罪事實,將不在對社會公開的任何檔案中記載。這一順應世界未成年人刑事立法趨勢的舉措,將有效預防和減少社會閑散青少年犯罪,降低重新犯罪率,有利于維護家庭和社會的穩定。
為促進服刑人員改造與回歸,徐州法院還積極推進假釋案件審判方式改革——在全國率先引入假釋審前調查、建立假釋與社區矯正對接機制、設立監獄巡回審判法庭、落實人民陪審員參與假釋案件審理和社會公眾旁聽……兩年來,共審結假釋案件368件,假釋準確率為100%,無一名服刑人員因違規或再犯罪而被撤銷假釋。
“徐州假釋聽證會的效果表明,法院在減刑假釋案件的辦理中,不僅要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規范案件本身的審理,還要積極延伸拓展司法職能,主動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實現特殊預防和一般預防的有機統一。”省法院副院長胡道才說,增強法院、監獄機關與社區矯正機構的互相配合銜接,是一項復雜的社會系統工程,需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以及監獄管理部門、社區矯正機構的通力協作,共同配合。
2010年3月,江蘇公檢法司四部門聯合制定下發了《關于認真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進一步做好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的意見》,就刑罰執行工作中進一步做好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工作提出了具體意見,并于4月聯合出臺了《關于假釋案件審理與社區矯正工作對接的意見》,在全省范圍內逐步推進減刑假釋與社區矯正對接工作,實現了良好的開局。
數據顯示,目前江蘇全省法院在受理假釋案件中,有社區矯正機構評估意見書的已占43.92%,參加聽證的占21.75%。與此同時,2008年在押罪犯假釋比例控制在5%以內,2010年上升為8%,良好地落實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