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本案談不當得利的類型和后果
作者:夏從杰 發布時間:2011-01-17 瀏覽次數:1084
甲贈與乙某名貴手表,乙轉贈與丙,且已交付,后來發現甲乙之間的贈與不成立,甲能否向丙請求返還贈與物,如果能請求返還,其理論根據是什么?如果不能請求返還,其理由又是為何?
此案是個連環贈與的問題,對于連環贈與,我國法律并沒有明文規定,欲科學合理的解決這一問題,有必要探討一下民法的不當得利的類型和后果,因為本案涉及到不當得利的問題,探討清楚這一問題,并將之應用于解決本案,不失為是個開創性的解決問題的思路。
一、不當得利類型
不當得利分為兩大類型,即善意不當得利與惡意不當得利。所謂善意不當得利,是指不知道無法律上的原因而受有利益,惡意不當得利又可以細分為兩大類型,即自始惡意不當得利與轉化惡意不當得利(
不當得利在學理上之所以要區分為善意不當得利與惡意不當得利,是因為善意不當得利與善意不當得利的不同情形,不當得利人返還責任的范圍是不同的,即不當得利人的返還責任范圍要視其是善意還是惡意而作不同的處理。具體言之,根據不當得利的基本原理可知,善意不當得利人僅僅以現存的利益為限負返還責任,如果現存利益已經不存在,則免除其返還義務,而對于惡意不當得利人而言,其返還的范圍以受領時所得到的利益為據,即使現存利益已經不存在,其仍然以受領時所得到的利益為據負返還之義務。換言之,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受領人于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后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并償還;如有損害,并應賠償。[2]
二、本案的處理路徑及其理由
將上述不當得利的理論應用到本案,首先應該區分受贈人乙受領該贈與物時是善意的還是惡意,因為返還利益之范圍因受領人為善意或惡意而有不同。[3]
第一、如果受贈人是善意,即乙于受領贈與物時不知贈與契約不成立,亦即乙受領該贈與物不知系無法律上之原因(贈與契約)。若甲乙之間的贈與契約不成立,甲乙之間便可構成不當得利,因為乙方是善意的,對于善意的不當得利方而言其返還的范圍以現存的利益為限,而此時乙已將贈與物轉贈與丙,對于乙而言,并不存在現存之利益,因此,乙便無返還之義務。但是甲卻因甲乙丙之間的連環贈與行為受到了損害,而丙得到了利益,甲受有損害與丙受有利益存有因果關系,且甲乙丙因連環贈與而產生了密切關系,基于民法公平原則和立法政策的利益權衡和價值判斷,由于丙是無償所得,甲丙兩者相較,甲的利益應優先得到保護。這種立法旨意可以從善意取得得之,善意取得要求善意受讓人須是善意時且支付了相應的對價始受保護,即善意有償受保護,如果雖有善意但系無償的便不構成善意取得,此時原權利人的利益優先于善意無償受讓人的利益,原權利人可以向善意受讓人請求返還??梢?,立法旨意即是法律對于無償行為的保護程度較低,原權利人的權益優先于無償受讓人的權益受法律保護。從這種立法旨意來看,甲應可以向丙主張返還手表。
第二、如果受贈人乙是惡意的,即乙明知贈與契約不成立而仍將贈與物轉贈給丙。在乙是惡意的情形,其返還的范圍是以受讓時所得利益為準來承擔返還之責任,即使后來不當所得的利益消失,其仍應以受讓當時所得的利益為準進行返還或者賠償,因此,乙將手表轉贈與丙,因為其是惡意的,仍應當賠償甲方在贈與時的手表原價。
在乙惡意而轉贈與的情形,當然甲也可直接向丙請求返還原物,因為甲乙之間贈與不成立,乙持有該贈與物便自始至終欠缺所有權基礎,即欠缺本權或者權源,乙便成為無所有權人,甲當然回歸為所有權人,乙將手表轉贈與丙便構成無權處分,如果甲直接向丙請求返還,便是對乙丙之間的無權處分行為拒絕追認,因此,乙丙之間的贈與契約無效,丙方成為無權占有人,甲可以所有權人之地位向無權占有人并請求返還原物。
在我國臺灣地區法律上也是如此處理的,例如,甲受乙之脅迫讓售某名貴蘭花,甲撤銷買賣契約時,甲可以臺灣“民法”第767條之規定請求乙方返還,[4] 第767條即“所有人對于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其要件為一方為所有權人,另一方為無權占有人或不法侵奪人,在上舉可撤銷買賣契約之例中,
參考文獻:
[1] 請參照王澤鑒:《不當得利》,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該書對民法中僅有幾條規定的不當得利問題進行了縝密細致深刻的論述,是一本非常難得的經典之作。
[2]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157頁。
[3] 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52頁。
[4] 王澤鑒:《民法思維》,北京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5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