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追再賠”還是“先賠再追”?
作者:唐宇英 夏凱 發布時間:2011-01-17 瀏覽次數:822
“每次審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發的車損險保險糾紛案件,保險公司總是提出按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定的責任免賠,這既有違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初衷,又有違保險這一分散社會風險保障的性質。但從今天這個案件可以看出,經過反復的訴訟,保險公司已經認識到,在事故發生后,先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然后向侵權人追償這才是作為社會公益性企業應該做的事。”江陰法院濱江法庭唐宇英法官在調解完一起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案件之后感嘆到。
傳統上,對于車損險,保險公司一直都是“先追再賠”,即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不愿意馬上履行其保險責任,案件到法院后其抗辯也是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樣不利于被保險人獲得充分的救濟,也不符合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即通過向保險公司繳納規定的保險費以取得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及時獲得保險理賠的對價。經過多次的訴訟,其“先追再賠”的抗辯得不到法院的認可后,轉而走“先賠再追”的路,不僅保護了相關利害人的權利,也符合其分擔社會風險的保險性質。承辦法官預測,隨著保險公司觀念的轉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的上升,本類案件會逐漸增多,法院應及時做好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