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審理因道路交通事故而引發的車損險保險糾紛案件,保險公司總是提出按事故責任認定書劃定的責任免賠,這既有違訂立保險合同時的初衷,又有違保險這一分散社會風險保障的性質。但從今天這個案件可以看出,經過反復的訴訟,保險公司已經認識到,在事故發生后,先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然后向侵權人追償這才是作為社會公益性企業應該做的事。”江陰法院濱江法庭唐宇英法官在調解完一起保險公司代位求償案件之后感嘆到。

 

20091226,張某駕駛的小客車與朱某駕駛的客車相撞。事故發生后,江陰市交巡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由張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朱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朱某駕駛的客車在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江陰支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事故發生后,朱某共花費汽車修理費等2萬余元,朱某依據保險合同于20101月向江陰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太平洋保險公司賠付修理費。太平洋保險公司認為事故是由朱某承擔次要責任,因此只肯承擔30%的賠償責任。但唐宇英法官認為太平洋保險公司要求按事故責任承擔損失的抗辯有違雙方訂立合同的目的,因此在(2010)澄濱商初字第0113號民事判決書中,判令太平洋保險公司賠付朱某2萬余元修理費。太平洋保險公司履行責任之后,另行起訴向張某追償,要張某承擔70%的責任。本案經過承辦法官的調解,張某主動履行了義務,保險公司也維護了自己的權益,案件得到了圓滿解決。

 

傳統上,對于車損險,保險公司一直都是“先追再賠”,即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不愿意馬上履行其保險責任,案件到法院后其抗辯也是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但是這樣不利于被保險人獲得充分的救濟,也不符合訂立保險合同的目的,即通過向保險公司繳納規定的保險費以取得在車輛發生保險事故后及時獲得保險理賠的對價。經過多次的訴訟,其“先追再賠”的抗辯得不到法院的認可后,轉而走“先賠再追”的路,不僅保護了相關利害人的權利,也符合其分擔社會風險的保險性質。承辦法官預測,隨著保險公司觀念的轉變,交通事故案件數量的上升,本類案件會逐漸增多,法院應及時做好應對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