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羅斯有一句諺語:“語言不是蜜,卻可以粘住一切東西。”這句話十分精彩地闡述了語言的重要性。那么,作為新時期的人民法官,在訴訟調(diào)解工作中必須擁有表達其智慧和良知的語言能力,以及駕馭訴訟調(diào)解這艘航船,沿著程序正義的航道,征服狂風巨浪,越過暗礁險灘,承載雙方當事人順利抵達實體正義之彼岸的語言水平。而要做到這一點,筆者以為,法官必須做到說“四話”,忌“四腔”。

  一要說“知心話”,切忌“當官腔”。由于法官手拿法槌,身披法袍,掌握著一定的審判權(quán)和執(zhí)行權(quán),會給人以高高在上的感覺,會與當事人在感情上存在著鴻溝,當事人可能會敬而遠之。因此,在做當事人調(diào)解工作時,法官要牢固樹立當事人觀念,真正把當事人當成“知己”,走進當事人心里,做他們的“貼心人”,撲下身子,以心交心,以禮待人,多說知心話,多為當事人解決實際困難,這樣便于溝通,讓當事人容易接受法官的觀點。真正做到事理辯得透、法理說得明、情理講得通,讓訴訟雙方在情理的感照下接納法的存在達到理性訴訟的要求,排除訴訟的盲目與偏執(zhí)。切忌在做當事人調(diào)解工作時,也不管自己的“講話”是對還是錯,一言既發(fā)就得執(zhí)行的“當官腔”,甚至耍脾氣,對當事人指手畫腳,把訴訟調(diào)解當成教育場,甚至當做顯示自己權(quán)威的機會。從而會使當事人產(chǎn)生抵觸情緒,不能平心靜氣地接受調(diào)解。

  二要說“通俗話”,切忌“學者腔”。在訴訟調(diào)解過程中,法官傳道授業(yè)解惑時要講“通俗話”,要多用大眾化語言給予詳細解釋,避免以似是而非的回答搪塞并誤導當事人。如俗語、歇后語或來點幽默笑話之類觸及主題,往往能達事半功倍的效果。對當事人不能馬上直言說明的事情,也要采用含蓄的隱語,使之熔鑄于形象生動的語言,使人聽起來久久思索,耐人尋味,而不至于直接刺激某一方,從而達到某種啟發(fā)、教育的目的。切忌在調(diào)解時帶有“學者腔”,講起話來咬文嚼字、文言文語,讓當事人聽起來有莫名其妙的感覺。當法官的必須多讀書、講學習;但是,因為讀了書、有了學問,講起話來就滿口之乎者也、滿腹概念術(shù)語,這樣的結(jié)果便會漸漸地拉長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距離。原本當事人想與法官們做思想上的交流,但是一聽法官們的講話“學問深”、“調(diào)子高”,當事人對法官就會敬而遠之,達不到訴訟調(diào)解目的。

  三要說“事實話”,切忌“浮華腔”。調(diào)解法官要用充分的事實來作為說理的依據(jù)。可以談古論今,旁征博引;可以用擺事實、說寓言故事的方式,或從他們感興趣的話題入手,以事實說服雙方當事人。特別是帶有批評性質(zhì)的說理教育,必然要先講清楚事件的經(jīng)過,才能講清楚錯在那里,為什么錯,最后才能說清楚該怎么做的理。以理服人,歸根結(jié)底是說“事實話”,事實要說得真實、具體、充分、有力,必須實實在在、原原本本地把國家法律法規(guī)告訴當事人。這樣,當事人才會聽得入、聽得懂,真正從事實中領(lǐng)會到你所說的確實是言之有物,言之有理,從而有利于糾紛的迅速處理。法官在做調(diào)解工作時要切忌這種“浮華腔”,講起話來美麗動聽、華而不實,讓聽者感覺不到實在和新意。當事人將這樣的“會說話”的法官通常稱為“用嘴哄人”的“忽悠型”法官。這樣的法官,雖然能得一時的聽眾的“贊揚”,但是天長日久便會漸漸失去當事人的信任,因為當事人最需要的是能為他們分難解困、伸張正義的“干實事”的法官。

  四要說“真情話”,切忌“冷漠腔”。俗話說:“良言一句三冬暖,惡語傷人六月寒”。在調(diào)解中法官用“真情話”與當事人進行交談,用自己的心去彈撥他人之心,用自己的靈魂去感染他人之靈魂,可以使當事人感受到法官平易近人的親和力,感受到法官的良苦用心,使當事人聽了所說的話后,感覺是透心暖人的,從而達到感情上的融合,潛移默化地縮短與當事人的心理距離,贏得當事人的信任,這樣才有利于與當事人更好地溝通。對于疑慮重重者,先與他們拉家常,推心置腹的談心,然后再引入正題;對于情緒沖動、急躁易怒者,要和風細雨與之傾心交談,正確疏導,等他們心平氣和后再切入正題。對于對某些問題想不通者,要耐心地給他們講解,融情于法、于理之中, 做到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以真情感化當事人,最終化解他們心中的癥結(jié)。真誠所至撼人心。法官帶著真切的感情參與調(diào)解,消除當事人之間的心理隔閡,這樣才能促使矛盾糾紛及時化解。切忌調(diào)解中使用“冷漠腔”,講起話來像是在讀“文件”,干巴巴、冷冰冰,給人漠不關(guān)心的感覺,很難能引起當事人的共鳴,無助于矛盾糾紛的化解,也會貽害一方審判事業(y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