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金湖法院審理了數起利用農村偏遠地區實施聚眾賭博的刑事犯罪案件,數名農民明知是賭博犯罪而提供場所并收取場地費,構成賭博共犯受到了刑事處罰。此類犯罪應予高度重視。

 

一、此類賭博案發犯罪特點、原因分析

 

1、有組織實施犯罪。此類犯罪一般有相對固定的犯罪團伙,包括召集、運送參賭人員、選擇、看護賭博場所、抽取賭資、維護賭場秩序、賭場發放高利貸等環節組織嚴密,分工明確。參賭人員達十人以上,賭資少則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2、犯罪危害較大。聚眾賭博組織者大多選擇較為偏僻、交通信息不暢的農村地區,包括湖區漁民船上、養殖戶簡易棚內、遠離城鎮的農戶家等場所,一般在同一場所聚賭不超過三次,流動性、隱蔽性強。

 

3、涉案農民法律意識淡薄。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的農民大多認為自己未參賭,只收幾百元場地費,即使受到查處,頂多給予治安處罰,更不會構成犯罪。

 

4、涉案農民經濟狀況一般。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的村民一般家庭經濟較為困難,被犯罪分子利用,為收取場地費鋌而走險。

 

二、預防和打擊此類犯罪的對策建議

 

1、依法懲治聚眾賭博犯罪。對聚眾賭博、開設賭場的首要分子要依法從嚴懲處,威懾犯罪,對為賭博活動提供場所的農民要寬嚴相濟,以教育挽救為主,切實發揮刑罰功能。

 

2、加大農村治安防控力度。加強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完善技防、人防措施,及時掌握賭博場所轉向農村的犯罪動態,有力打擊犯罪活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

 

3、加強農村法制宣傳工作。對相對偏遠的農村,要通過開展送法下鄉、巡回辦案等活動,提高農民法律水平和防范意識,使聚眾賭博在農村無立身之地。

 

4、提高農民收入水平。要幫助農民增加經濟收入,提高生活水平,從而自覺抵制賭博違法犯罪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