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應因離婚協議已對夫妻財產做出分割處理而移轉。新沂法院日前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案,一審判決被告沈某償還原告闞某借款25000元,被告徐某對該款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沈某(男)與徐某(女)系夫妻。2008610,沈某向闞某借款25000元,約定歸還日期為2010711。20102月,在闞某不知情的情況下,沈某與徐某在新沂市民政局協議離婚,并約定:各人所借債務由各人負責償還。闞某在借款到期后多次向沈某與徐某催要該款均未果,遂訴至法院。徐某辯稱,其并不知道借款這事,而且離婚時已經約定各人所借債務由各人負責償還,所以對該債務其不應承擔。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闞某與被告沈某之間借款關系屬于民間借貸,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法應予保護?!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的情形除外。”本案中,被告徐某并未能舉證證明此筆債務是被告沈某與原告闞某明確約定為沈某的個人債務,根據該條規定,可以認定此筆債務是被告沈某與被告徐某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債務。而上述解釋第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本案中,雖然被告沈某、徐某離婚時約定各人所借債務由各人負責償還,但根據上述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這種連帶清償責任不因離婚協議或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已對夫妻財產作出分割處理,并將夫妻共同債務劃分而轉移。綜上,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