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六年追索工程款,因時效已過,法院判決駁回訴訟請求。2020年4月26日,隨著上訴期的過去,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審結這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判決駁回原告趙某、張某和小王的訴訟請求。

2013年10月15日,徐某與沒有施工資質的王某簽訂《建房包工不包料協議》,約定將貿易公司辦公樓交由王某施工,方式為包工不包料,單價為200元/平方米,總面積450平方米,合計工程款90000元。

簽訂合同后,王某進行了施工。徐某接受工程后進行裝修,辦公樓于2014年投入使用。

2019年6月23日,王某因索要工程款與徐某發生糾紛。民警接到報警后,迅速出警。王某表示徐某未支付工程款,徐某則主張雙方賬已結清。民警告知王某應當通過法律途徑解決此事。

2019年8月4日,王某抱病離世,趙某、張某和小王系其繼承人。

2019年12月14日,趙某、張某和小王起訴至法院,要求徐某支付工程款90000元及相關利息。

庭審中,徐某辯稱,此工程自2013年承建,若自己真的沒有給付工程款,原告應及時主張權利。而直到2019年6月23日,王某才通過報警的方式追索,已經超過訴訟時效。另外,王某并未按照約定完成施工任務,在其離開施工現場時,尚有防水和掃尾的活兒沒做完。雖然我方未與王某進行實際結算,但就其施工部分已支付現金63000元。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雙方就防水和掃尾工程未完成外,其余工程皆由王某完成的事實無異議。對于未完成部分,因原告方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被告徐某將工程發包給沒有施工資質的王某,該行為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雙方簽訂的協議無效。但王某完成施工且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原告有權要求徐某按約支付工程款。審理中,原被告一致認為案涉工程于2014年完工并投入使用,但原告并未舉證證明在此后長達六年的時間里,王某或其家人已經向被告主張過相應的權利。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作出前述判決。

一審判決后,在上訴期內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點評】

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義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胺刹槐Wo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法律中關于時效的約定,意即在敦促權利人關心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畢竟我們每個人都應當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守護者,假如自己都不去及時、有效地行使權利來保護利益,那么法律更不可能強行介入進行保護。一旦時效屆滿,為保護交易安全,權利人將喪失在法院的勝訴權。

本案中,追索工程款適用民事訴訟法上的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而案涉工程自2014年完工,2019年才追索款項,時隔六年,時效早已屆滿。被告徐某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趙某、張某和小王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人民,在日常生活中,大家應當關注自己的權利,及時且審慎地選擇權利的主張方式,避免錯過時效,徒增遺憾。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