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因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開發、建設,以及鎮、村企業改制遺留的土地等問題,引發的訴訟時有發生,且具有一定的群體性。筆者經過調研發現,涉集體土地糾紛的成因有以下幾種:

 

一是鄉鎮企業改制遺留問題引發土地糾紛。原鎮、村利用農村集體土地開辦的鄉鎮、村屬企業,在90年代改制為有限公司或股份合作制企業時,對土地未辦理征用手續,土地使用權未作變更,導致在企業與村集體、村民之間產生土地糾紛。

 

二是鄉鎮興辦企業未征先用引發土地糾紛。農村集體土地轉化為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有權部門的嚴格審批。有的鄉鎮采取先使用土地,后補辦征地審批手續的辦法,解決用地之需。而一旦土地審批環節產生問題,極易在企業、政府之間產生糾紛。

 

三是小城鎮建設遺留問題引發的土地糾紛。小城鎮建設過程中,非法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房地產開發建設,興建農民街,一般都未辦理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所有權證。該類房屋在買賣、拆遷時,容易引發土地使用糾紛。

 

四是違法租用情形下引發的土地糾紛。因出讓土地價格較高、手續審批嚴格,一些用地者租用集體土地興辦企業,每年向村里交納一定金額的土地使用費。而村里的土地是向各家農戶收集流轉而來,當因土地價格上漲、國家征用土地時,用地人與村里及農戶常為補償費用而發生糾紛。

 

涉及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糾紛,涉及面廣、影響大,處理不妥極易引發群體性事件。筆者建議:

 

一是出臺政策,解決歷史遺留問題。針對企業改制、農民街建設過程中遺留的土地問題,建議政府組織人員進行專項調研,制定切實可行的政策,通過補交合理的費用、補辦土地征用、出讓手續,使土地使用合法化、房屋產權合法化,徹底解決該類問題。

 

二是加強監督,規范利用集體土地。加強土地使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不規范用地行為,及時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要糾正先用后征、以租代征等土地使用過程中的不規范行為,切實保護耕地。

 

三是加強協調,妥善處理土地問題。要建立、健全涉集體土地糾紛解決機制,充分利用行政調解、行政裁決、民間調解等糾紛處理機制,妥善處理因使用農村集體土地而產生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