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車致死,同飲酒者適當補償
作者:陳偉偉 發布時間:2010-12-30 瀏覽次數:741
原告劉花之夫孫華與被告魏銀、劉宇,趙新系把兄弟。孫華與被告姚軍及上述被告在被告趙新家喝酒,后被告趙新的外甥黃理打電話,幾個人又一起到飯店與被告黃理、趙宇、趙威等人一起喝酒,至晚上喝完酒后被告姚軍飲酒過度,孫華持持“A2”證駕駛姚軍所有二輪摩托車載被告姚軍回家,在途中追尾撞到同方向騎自行車行駛的沈磊,造成孫華死亡,沈磊和乘二輪摩托車的姚軍受傷,二輪摩托車損壞。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華醉酒未戴安全頭盔,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二輪摩托車,且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沈磊、姚軍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醉酒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的案件,但原告起訴的事實和理由不是基于交通事故本身,而是基于原告與多名被告飲酒發生事故的起因。原告能否獲得賠償,在審理中曾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孫華系因交通事故死亡,而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華醉酒未戴安全頭盔,未按照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二輪摩托車,且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是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沈磊、姚軍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發生事故的雙方按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本案中死者孫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幾被告雖與孫華共同飲酒,但飲酒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必然的因果關系,因此幾被告不應對原告承擔賠償責任。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第二種觀點認為,孫華在事故發生時駕駛的車輛系被告姚軍所有,雖然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孫華應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被告姚軍作為車輛的所有人,應當對原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其他幾被告對孫茂華的死亡沒有過錯,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觀點認為,民事案件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從而在法律上確立了民法的公平原則。結合本案的特殊情況,從公平原則出發與和諧司法方面考慮,由被告方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都是合情合理的。
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
本案原告親屬孫華與被告魏銀、劉宇、趙新存在“把兄弟”的特殊關系,雖然對“把兄弟”沒有法律規定,但卻是“民俗習慣”,民俗習慣是情理法的載體,凝結著社會大眾普遍性的價值準則。雖然經交警部門認定孫華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但被告姚軍作為事故車輛的所有人放縱自己飲酒過度,以致自己神志不清無法駕駛,更談不上對孫華酒后駕車加以阻止,雖然在交通事故認定中無責任,但其酗酒行為與孫華的死亡畢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被告魏銀系孫華的把兄弟,與孫華一起飲酒過度,在發現孫華發生交通事故后既未報警也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其他幾被告與孫華一起喝酒,對孫華過度飲酒及酒后駕駛未加阻止,幾被告的上述行為也是孫華死亡的原因力之一,且孫華正值而立之年卻不幸遇難,留下上有老、下有小的原告等人,損害后果嚴重,由原告獨自承擔經濟損失有失民法公平原則。不論從公平原則出發,還是從和諧司法考慮,由被告方給予原告一定的經濟補償都是合情合理的。根據被告與孫華的感情因素、原因力的大小、經濟能力等綜合考慮,酌情由被告姚軍補償20000元、被告魏銀補償8000元、被告趙新、劉宇各補償5000元、被告趙宇、黃理、趙威各補償3000元。上述判決情理法并茂,既彰顯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又促進了社會和諧,同時將民俗習慣運用于司法裁判,弘揚了道德觀念,提高了司法的社會認同度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