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國家對個人貸款門檻的提高,農村地區小額民間借貸引發的糾紛日益增多,已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問題。

 

一、小額民間借貸糾紛增多的原因

 

1、農村地區居民貸款主要來源于農村信用社,然而農信社作為金融機構,貸款范圍及程序均由人民銀行和國家監管部門明文規定的,對于農村居民來說從農信社貸款程序則比較繁瑣。民間借貸作為一種群眾自發的經濟往來,手續簡單,提取資金方便,借款一方只需出具借條后便可提取現金。民間借貸的快捷、方便,彌補了農信貸款手續繁瑣、貸款困難的缺點。多數小額借貸便是在親朋好友撮合下,雙方協商而成,手續相對簡便、快捷。

 

2、小額民間借款用于一般性農業生產的資金不是很多,借款用途多為數額不大的消費支出例如:建房、婚嫁、經商、為子女上學籌措學費、出國勞務費用、醫療費用、轉包他人耕地費用甚至是償還賭債等等,便很難在信用社取得貸款,因此此類消費資金需求在現階段的農村,只能通過民間借貸來實現。

 

3、農村民間借貸不受時間限制和不受金額限制,也無有效監管,借貸協議由雙方自行協商,多數不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拒不償還借款所要承擔的責任也較輕。由于上述原因,部分債務人便鋌而走險,惡意借款或借款后惡意拒絕償還,這些人在借款后或以種種理由推托,不主動償還,或根本不打算償還。債權人僅憑個人無法收回借款,只有向法院起訴追償。這也是此類糾紛的頻繁發生的一個主要原因。

 

二、小額民間借貸案件處理的難點

 

1、被告不到庭應訴導致缺席審理的情況普遍。此類糾紛發生地區多為農村地區,外出打工風氣盛行,往往一旦發生糾紛,法院很難得知被告確切住所,無法直接傳喚被告到庭,只得采用公告傳喚。另外,此類糾紛被告即使收到傳喚也往往因為借款金額較小不重視,或為躲避債權人追討債務不愿出庭。被告不到庭應訴,直接導致法院審理過程中查明案件事實存在很大的障礙,更無法展開調解,不利于矛盾糾紛的徹底化解。

 

2、小額民間借貸手續大多不完善。此類借貸多是在中間人撮合下,借貸雙方協商而成,手續簡陋。由于缺乏專業知識,雙方對借款用途、利息、償還借款時間等內容并無明確約定,有的案件甚至連最基本的借據都沒有,僅僅是口頭約定,只能通過證人證言和當事人陳述證明借款關系的存在。這也給此類案件審理過程中借貸關系是否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利息等問題認定設置了障礙。

 

3、生效判決執行難。小額借貸的借款人一般家庭財產狀況一般甚至較差,往往判決生效后進入執行程序時,才發現債務人并無固定工作,收入扣除必要的生活支出后,債務人實際并無多余財產可供執行。而且此類案件債權人多未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便無法向擔保人追償,也無法通過拍賣擔保物實現債權。生效判決的無法執行,一方面給債權人利益帶來損失,另一方面也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

 

三、小額民間借貸糾紛增多的對策建議

 

1、防止小額民間借貸糾紛進一步增多,除了大力發展地方經濟這一根本途徑,還應當引導農民形成正確的消費觀。目前建湖農村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消費陋習,婚喪嫁娶講排場、爭門面,從而造成了過度消費。另外,有些地方賭博、封建迷信活動還較為嚴重。因此,司法機關應配合各級有關部門,進一步加強農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凈化農村社會風氣,倡導農村婚事新辦,喪事從簡,杜絕封建迷信活動,嚴禁賭博行為,引導農民大力發展生產,把有限的資金用好,以不斷增加自身的收入,在致富的路上大步邁進。

 

2、規范民間借貸市場,有利于緩解小額民間借貸矛盾的進一步激化。各級法院應當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將《擔保法》,《合同法》等涉及民間借貸的法律法規納入農村普法教育重點,開展送法進工廠、進工地、進農村活動,以案釋法,在區域內中形成一套為群眾所接受便于操作的完整民間借貸流程,同時引導債權人利用擔保維護自身權益,從源頭上解決此類糾紛,以引導小額民間借貸向良性方向發展。

 

3、對于案件審理中難以送達的被告,應當注重拓展送達渠道。在送達方式、送達場所、義務簽收人、轉交送達等方面進行適度擴大,盡量避免公告送達,靈活利用地址確認書、傳票送達、留置送達,并將電話、手機短信、傳真或電子郵件與上述送達手段相結合,例如可以采用通過電話聯系被告取得地址并形成筆錄后郵寄送達等等創新型送達方式。

 

4、小額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借貸手續不完備或者存在重大分歧的,審判人員應當以訟爭借據為基礎,全面審查借款形成的原因,借款的期限、利息等借貸必要要件。由于農村訴訟當事人的訴訟能力較低、證據意識缺乏,審判人員針對訴訟中出現的爭議問題,不應當拘泥于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則,而應發揮能動司法作用,根據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的線索主動調查取證,以期查明事實,實現既判事實與客觀事實相統一。

 

5、通過加大調解力度,避免產生空頭判決。審判人員對此類借貸糾紛進行調解時,要通過與雙方的交流、調查,切實掌握債務人的償還能力,并以此為基礎,展開調解,促成雙方達成均能接受的調解協議,而不應生硬適用法律,片面追求審限,產生明顯超出債務人執行能力的判決,從而影響司法的公信。

 

隨著農村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小額民間借貸的范圍及形式必將有新的發展,及時控制此類糾紛的進一步蔓延,維護轄區內穩定,是新形勢、新發展賦予各基層法院的新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