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樓奪陽光 法院判賠償
作者:蔣新建 發布時間:2007-04-24 瀏覽次數:1687
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對一相鄰關系采光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豐縣電信局賠償謝存志采光損失22000元。
法院審理認為,豐縣電信局在建造套樓電信大樓時對周圍居民的采光可能產生的侵害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對謝存志房屋采光受到的實際侵害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已依法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本著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的各種糾紛。對于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謝存志表明“只要被告賠償損失,不扒房子也可以”,同時,根據訴訟效益原則,以不造成社會財富、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擴大為限,故,主要以賠償損失為主。對于賠償損失的數額及計算標準,法律并無明文規定,應根據房屋采光實際受到的侵害程度、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房屋的實際價值等因素綜合考慮。謝存志所訟爭采光受損的房屋不是自己建造的原始取得,而是通過繼受取得的,從其房產證上可證明每間屋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