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江蘇省豐縣人民法院對一相鄰關系采光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豐縣電信局賠償謝存志采光損失22000元。

2005912,豐縣電信局為即將成立的江蘇省電信有限公司豐縣分公司征用了位于謝存志住房南邊的1282.8平方米土地。2006725,豐縣建設局為豐縣電信局補辦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實際上為即將成立的江蘇省電信有限公司豐縣支公司補辦)。200612月該電信樓竣工。經現場堪驗:電信樓樓高14.45,從電信大樓往北到了謝存志屋檐的距離為11.67,屋檐到窗臺的離距離為1.41。根據江蘇省建設廳于2004年頒發的《江蘇省城市管理技術規定》的規定,在蘇北地區的豐縣,在大寒日,樓高1,往北間距應為1.43,電信大樓樓高14.45,向北的間距應為20.66,電信大樓比規定高出6.3。電信大樓取得補發的《規劃許可證》系豐縣建設局頒發的。經現場堪驗,電信大樓影響謝存志采光5間半房屋合16.5

法院審理認為,豐縣電信局在建造套樓電信大樓時對周圍居民的采光可能產生的侵害沒有盡到注意義務,對謝存志房屋采光受到的實際侵害具有主觀過錯,其行為已依法構成侵權,應承擔賠償責任。我國法律明確規定,處理相鄰關系糾紛應本著有利于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中的各種糾紛。對于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根據本案實際情況,謝存志表明“只要被告賠償損失,不扒房子也可以”,同時,根據訴訟效益原則,以不造成社會財富、資源的浪費和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擴大為限,故,主要以賠償損失為主。對于賠償損失的數額及計算標準,法律并無明文規定,應根據房屋采光實際受到的侵害程度、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程度、房屋的實際價值等因素綜合考慮。謝存志所訟爭采光受損的房屋不是自己建造的原始取得,而是通過繼受取得的,從其房產證上可證明每間屋為20平方米,因采光而受到侵害的5間半應為110平方米。考慮到我國目前居住條件的改善及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們對生存權利及生活質量的要求日益增長,因此,對上述權利的保護也應相應提高。結合本案實際及當地農村生活水平,以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賠償200元,相對公平。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