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有指對于物事實上的控制與支配,是人類支配資源最基本和原始的方式。占有制度是與所有權制度、他物權制度并列的三大物權制度之一。占有保護是占有制度的關鍵和核心,占有制度設立的目的就是為了更好的保護占有事實,穩定物的支配秩序,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段餀喾ā返?span lang="EN-US">245條第1款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是我國首次規定了占有保護制度,彌補了我國占有保護制度的空白。物權法上對占有的保護方法的目的在于恢復物的支配秩序,禁止他人任意剝奪占有人對物的支配,即使是本權人不經過法定程序也不例外,體現了法律對于占有人意志的尊重。

 

一、占有保護的要件

 

占有的保護以占有受到侵害為前提,根據法律規定,占有保護的要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須有對于占有的侵害。對占有的侵害有:侵奪占有的行為、妨害占有的行為及妨害占有的危險。所謂侵奪占有的行為 ,指違反占有人的意思,將占有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移入自己之管領,如搶奪、竊取財產、霸占他人房屋、對他人土地設置圍障等;妨害占有是指雖然使占有人不喪失占有,但是使占有人不能夠實現占有物的自由控制與支配,日常生活中常見的,如丟棄垃圾于他人土地,散放煤氣等與此相類者侵入鄰地;所謂占有妨害的危險是指對占有有將來妨害的現實存在的危險,此種危險雖然尚未對占有構成妨害,但是如果不加以制止任其發展,勢必會對占有構成損害,如房屋年久失修將要倒塌于鄰居的房屋之上,在鄰居的房屋旁開鑿深水井等,都可以構成妨害占有的危險。

 

2、違背占有人的意思。侵害占有的行為必須是非基于占有人的同意,如果是基于占有人的同意則不構成侵害占有。占有人做出同意不需要具有行為能力,只需有自然的意思表達能力即可。占有人的同意可以用語言或行為等方式表示。因錯誤、欺詐或脅迫等非其真實意思表示而喪失占有的,縱使此后占有人的意思被取消,仍不構成對占有的侵害。

 

3、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違背占有人的意思而取得占有或妨害占有,其行為當然具有違法性,即可構成對占有的侵害,但是如果有違法阻卻的正當事由,如正當防衛、自助行為、相鄰關系上的容忍義務或法院的強制執行等,則不構成對占有的侵害。須注意的是權利的存在并不能作為阻卻事由,例如有買賣關系成立但未交付標的物,買受人不能夠因有請求交付標的物的債權而侵奪占有;租賃期屆滿,出租人不能未經承租人的同意直接取回租賃物。

 

二、占有的物權法保護與所有權的物權法保護之間的關系

 

對占有保護,首要的就是維持和恢復對物的控制支配,這就是對占有的物權法保護方式,它是指當占有人的支配力遭受侵奪或妨害時,在可以回復原狀的情況下,占有人向侵害人所實施或主張的旨在回復原狀的權利。

 

一項制度是在與其他相關制度的比較中彰顯其本質特性的,占有的物權法保護制度也不例外。下面筆者就占有的物權法保護與所有權的物權法保護做一比較,以期對前者論述的更透徹。

 

1、權利行使的基礎不同。所有權的物權法保護的基礎是所有權,占有的物權法保護的基礎是占有,而不是所有權。所有權的保護是與它的絕對性、支配性、排他性聯系在一起的,是基于所有權的絕對性、支配性和排他性而衍生出來的一種防衛性請求權,權利人享有所有權時,自然就享有了物權法的保護,實際上請求保護所有權的權利并不需要法律的特別賦予,而是所有權的效力或權能的自然體現。所有權的保護自始存在,即從取得所有權的同時就享有請求保護所有權的權利,而在所有權受侵害時,從潛在的權利變為現實的權利,成為可行使的權利。請求保護占有的權利是法律為保護占有的事實而規定的,占有是事實而非權利,自然也就不可能由權利體現于外部而產生一種救濟性的權利。物權法上請求保護占有的權利作為一種救濟性權利是法律的特別賦予,以使物的現實占有人能繼續保持其占有狀態,維護社會和平穩定的秩序。

 

2、權利行使的主體不同。請求保護占有行使的主體是占有人,包括有權占有人與無權占有人;請求保護所有權的行使主體是合法的所有權人。

 

3、保護效果不同。請求保護所有權的目的在于恢復所有權的圓滿狀態;請求保護占有的目的在于穩定物之現實支配狀態或恢復占有,而不涉及占有物的權利歸屬問題,具有暫時性,非終局性。所以請求保護所有權較請求保護占有更為有力。

 

4、舉證責任不同。所有權保護請求權人應證明自己是所有權人;而占有保護請求權人無需證明自己的占有具有正當權源,僅需證明自己的占有事實。因為請求保護占有的行使主體既可以是有權占有人也可以是無權占有人。有權占有人行使權利可能依據本權,也可能依據不可對抗第三人的債權性質的權利。占有是對事實和秩序的保護,所以即使是無權占有也應受到保護。從舉證責任而言,主張對占有的保護較為有利。

 

5、訴訟上行使的程序簡易不同。所有權保護請求權的行使原則上應適用普通程序,而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貴在迅捷,其程序應力求簡便,故占有保護請求權通常適用簡易程序。

 

6、是否適用消滅時效不同。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貴在神速、迅捷,如在較長時間內不行使,他人對占有物的侵害已成既成事實,形成新的秩序,對此新的秩序的破壞有時并不妥當,因此法律往往對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設定較短的期限,我國《物權法》規定為1年。此期限性質上為除斥期間,不適用中止、中斷和延長的規定。而所有權保護請求權除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受取得時效的限制外,其他權利并不適用訴訟時效,得隨時行使。

 

7、保護方式不盡相同。所有權的物權法保護方式包括請求確認所有權、請求返還原物、請求排除妨害、請求消除危險、請求恢復原狀以及請求修理、重作、更換;而占有的物權法保護方式只有三種,即請求返還占有物、請求排除妨害占有、請求消除妨害危險。

 

綜上所述,占有的物權法保護與所有權的物權法保護雖然都是物權法上的保護,但二者亦有不同之處,兩者不能代替。在邏輯定位上,占有的物權法保護應與所有權的物權法保護相并立。

 

三、占有保護請求權的內容

  我國《物權法》第245條規定: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對妨害占有的行為,占有人有權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由此可見,我國物權法將占有之訴分為三大種類,即占有物返還請求權、妨害排除請求權及妨害防止請求權。

 

1、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占有物返還請求權是指占有人在其占有物被侵奪時所享有的請求侵奪人返還占有物的權利。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行使應具備下列條件:第一、請求權人應為占有人,非占有人即使對占有物享有合法的權源,也不能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第二、須有占有物被侵奪。侵奪,指非基于占有人的意思而排除占有人對物的事實上的管領力。第三、相對人應為侵奪人。第四、占有物仍然存在并可返還,方可行使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2、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

 

又稱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指占有人在其占有受到妨害時可請求妨害人除去妨害的權利,這在日本民法上稱為占有保持之訴,其目的在于保持現存的占有。占有人行使占有妨害除去請求權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請求權的主體須為占有人,與占有物返還請求權的主體同;第二、須占有被妨害;第三、請求權的相對人為占有妨害人;第四、該項請求權的內容在于請求妨害人以其費用除去妨害而恢復原狀。受害人以自己費用除去妨害時,可以依照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返還所支出的費用。

 

3、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

 

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指占有人的占有有可能遭受他人的妨害時,占有人有權請求他人采取一定的措施防止發生損害占有的權利。該請求權旨在阻卻將來發生之妨害。該請求權的相對人,是造成危險或對危險有除去義務的人。如果危險是由占有人的原因造成,占有人即無該項請求權。如果危險因各種原因在此前消除的,則該請求權因喪失請求對象而消滅。

 

四、占有保護請求權的行使期間

 

我國《物權法》第245條第2款規定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自侵占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未行使的,該請求權消滅。但是,就這一期間的性質,究竟為除斥期間或消滅時效,歷來有著較大的爭議,其中德國、日本民法將其規定為除斥期間,而瑞士民法則將其明定為消滅時效,我國臺灣地區通說也認為是消滅時效。從我國《物權法》的該條規定可以看出,期間經過之后權利消失,符合除斥期間的規定,因此我國物權法采用了除斥期間的觀點。我國《物權法》關于期間的規定僅明確適用于占有人返還原物的請求權,對于其它占有保護請求權是不適用的。這比其他國家將其規定為占有保護請求權的期間更加準確。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行使的條件是侵害人對占有人的支配事實構成了一定的妨害,但并未侵奪占有人的占有,且這種妨害狀態是持續存在的,因此只要存在妨害的狀態,占有人任何時候都有權請求排除妨害,不受一年期間的限制。占有妨害防止請求權同占有妨害排除請求權一樣,是以存在妨害占有的可能性為前提,只要這種危險一直存在,占有人就可以提起妨害防止請求權。因此我國的規定相比他國而言更具有先進性。盡管我國的立法本意如此,但外在表現上應該做出明文規定,因為法律是為大眾制定的,而不僅僅是法學家,不能拿法學家的認知水平去衡量大眾,所以法律條文應明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