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近日,一起影響到潤揚長江大橋重點工程順利施工的有關房屋遷讓的群體性糾紛案件,在潤州法院民一庭法官耐心細致的說服教育和調解下,及時得到了圓滿解決,確保了躍進路拓寬工程與潤揚長江大橋工程的順利施工和同步貫通,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自1997年開始,原告鎮江市潤州區歸國華僑聯合會蔣喬分會陸續將位于躍進路邊的六處房屋分別出租給黃成鑫、李道芬、翁才喜、祝永久、夏秀榮和夏良鵬六被告使用,租賃合同一年一簽。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間,承租人如需對房屋維修改造,費用自理,但不得改變房屋原有結構;租賃期滿后,除承租人自建拉門可拆除并恢復原狀外,投資的其他固定設施產權歸屬出租方所有。合同還對租金等條款進行了約定。2003年,原告與六被告分別續簽了租賃協議,租期為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為了配合躍進路的拓寬改造工程和潤揚長江大橋的順利通車,原告在租期屆滿前就及時通知六被告房屋不再續租,要求其付清拖欠的房租,并在租賃期滿后立即遷讓房屋,以便房屋的順利拆遷和躍進路工程的順利施工。但六被告在租賃期滿后,仍強行占據房屋,拒不搬出,也不交納房租。
  去年10月,原告將六被告分別訴至我院,要求六被告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并立即遷讓房屋。審理中六被告則辯稱對其承租房屋進行了大量的投資改造,要求原告對其進行補償后才能遷讓。原告則認為,根據合同的約定,六被告在租賃期間投資的固定設施除拉門外,其余產權均歸原告所有,并要求六被告恢復原狀。雙方各執已見,互不相讓,矛盾較大且易激化。
  因訴爭房屋位于潤州區躍進路邊,而原、被告雙方又矛盾對立,若法院強行判決后被告又上訴的話,那么訴訟期間無疑將拉長,訴爭房屋便不能及時拆遷,勢必嚴重影響躍進路工程進度,同時也會影響重點工程潤揚長江大橋的順利通車。潤州法院民一庭承辦法官們深知這一點,因此他們并沒有就案辦案,而是從大局出發,盡力化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庭審前和庭審后多次對雙方當事人采取“面對面”和“背靠背”的說服教育和調解工作。在承辦法官們的不懈努力下,原、被告雙方最終自愿達成了和解協議:由原告給予六被告適當的補償,六被告立即遷讓房屋。雙方當事人對法官們耐心細致的調解工作非常滿意,原告主動到法院撤回了對六被告的訴訟,六被告也及時自覺搬出了承租房。這一起矛盾易激化的群體性糾紛得到了妥善處理,確保了躍進路拓寬改造工程的順利進行和潤揚長江大橋的順利施工及通車。

 

      

 
文章出處: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