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小琴駕駛的普通貨車(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原告王文伯所騎的自行車刮擦,至原告受傷,經(jīng)醫(yī)院診治為“左骨骨頸骨折”。東臺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對該事故進行了認定:被告王小琴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后原、被告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雙方約定:王小琴負擔原告各項費用20000元,原告不進行傷情鑒定,并在最后強調“王小琴和王文伯雙方共同協(xié)商本次事故一次性解決,今后無涉。”現(xiàn)原告經(jīng)某司法鑒定所鑒定“構成九級傷殘”,故而訴至法院要求判令承擔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shù)母黜椯M用計42620、56元。

 

在處理該起道損理賠之訴繞不開的問題就是雙方簽訂的免責協(xié)議是否有效,然而從程序上看,就會產(chǎn)生如何處理撤銷權之訴和道損理賠之訴之間的關系。有兩種觀點:(1)、撤銷免責協(xié)議是道損理賠的必經(jīng)程序,唯有先處理了免責協(xié)議的效力問題,處理道損理賠才有意義;(2)、兩訴之間具有牽連關系,可以合并處理,簡化訴訟程序,提高辦案效率,節(jié)省人力、物力,便利人民群眾訴訟。由此,可以得出三種處理辦法(1)、原告對道損理賠之訴先撤訴,提起撤銷權之訴后決定是否提出理賠之訴;(2)、如果原告不同意撤訴,則可以另行提起撤銷權之訴,本案中止;(3)、由被告舉證時,原告提出撤銷該免責協(xié)議;

 

就本案的具體情形,筆者不同意將兩訴合并處理。理由如下:(1),不合乎法律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guī)定:“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并審理。”本條是關于訴的客體合并審理的規(guī)定。訴的客體合并是指同一的原告(包括共同訴訟中的全體原告)對同一的被告(包括共同訴訟中的全體被告)提出多項訴訟請求,合并于同一訴訟中進行。雖然這些訴訟請求必須都是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并且屬于受訴法院管轄,向同一法院提出,可以適用同一種訴訟程序,但是撤銷權之訴的主體是王文伯和王小琴,道損理賠之訴的主體是王文伯、王小琴以及保險公司,不合乎訴的客體合并要求同一原告對同一被告的要求。(2),不利于原告實體權利的保護。最高院民法通則解釋第73條,由于撤銷權屬于除斥期間,自行為成立時起超過一年,當事人才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在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當中,法庭一般不會組織當事人進行證據(jù)交換,如果在庭審過程之中提出,很可能過了一年的除斥期間,從而影響當事人的實體權益。(3),節(jié)約當事人訴訟成本的概率得到提高。僅以訴訟費為例,簡易程序減半收取,撤銷權之訴的費用是25元,道損之訴的費用是430.76元。合并審理的訴訟費則是430.76元,如果出現(xiàn)撤銷之訴不成立,就會多耗費405.76元;而如果直接先提出撤銷權之訴,則最多耗費25元。

 

必須說明的是,兩訴之中如果當事人是同一原告和同一被告的話,則是可以合并處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