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亭湖法院反映咨詢服務業代理訴訟現象應當引起重視
作者:張宇 發布時間:2010-12-24 瀏覽次數:678
近年來,一些不具有訴訟代理資格的個人以“勞動咨詢服務公司”、“交通事故咨詢公司”名義代理案件的現象較多,影響了法律服務市場的嚴格準入。為此,亭湖法院對此類現象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對策建議。
一、存在的問題
1、影響正常訴訟秩序。該類從業人員大多不是專業法律人員,不僅對訴訟爭議的實體法律關系及具體訴訟程序不能正確把握,還擾亂了司法活動的正常進行。
2、影響訴訟代理市場秩序。咨詢服務公司招攬代理業務,有違法律服務市場嚴格準入的制度,分割了法律服務市場,影響了正常的訴訟代理秩序。
3、導致稅收流失。該類公司的代理活動均是有償的,他們收費后有的不開具發票,致使應上繳的稅收流失,損害了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4、監督和管理不力。由于目前我國信息咨詢機構良莠不齊,咨詢業的發展也不是十分完善,有關制度還不能很好地監督、管理和促進咨詢業的發展。
二、對策建議
1、統一界定代理資格。統一界定訴訟程序中公民代理人的資格,認真審查代理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與當事人關系的相關材料,以確定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資格。
2、建立公民代理登記制度。司法行政機關建立公民代理訴訟登記制度,便于掌握公民代理訴訟的情況,規范公民代理訴訟行為,打擊公民代理訴訟中出現的違法現象。
3、實行告知制度。法院對公民訴訟代理實行告知制度,將委托公民代理人的法律后果告知當事人本人,明確其代理性質以及授權范圍等。
4、完善相關規定。通過制定立法和政策,提高并確立咨詢業的應有地位,以保證咨詢業規范化、科學化和合法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