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認真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建立健全人民陪審員制度,鎮江中院把進一步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作為2005年法院工作一項重要內容來抓。根據省高院的要求,結合全市法院實際,要求各基層法院人民陪審員人數不得少于20名;對現有的經過合法程序產生的人民陪審員,任期未滿的可繼續擔任人民陪審員,任期屆滿后對照《決定》條件,確定是否繼續聘任;對沒有經過人大任命,也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民陪審員,今后不得再聘用;對缺額需要補充的新任命的人民陪審員,要嚴格落實《決定》的任職條件,不得違法任命;各基層法院2005年2月底前確定人選,3月底前報人大任命,確保5月1日前全市人民陪審員統一上崗。



 

      

 
文章出處:鎮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丁麗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