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管轄權異議受理費用應不收取
作者:曹味東 發布時間:2010-12-23 瀏覽次數:1547
國務院
審判實踐中,法院收取案件管轄異議受理費,既增加了當事人的負擔,同時又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使審限延長,司法成本較高,建議不收取案件管轄權異議受理費用。其理由:
一、可以減少法院工作量。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賦予了當事人有權提起管轄權異議。審判實踐中,管轄權異議案件主要是合同糾紛案。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二十五條規定,合同糾紛案件管轄可能會牽涉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多個地點,并且當事人可以協議選擇管轄法院,而在某些情況下,這些地點的人民法院都擁有管轄權,構成了積極的管轄權沖突。
因此,提起管轄權異議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法院所在地的原告訴外地被告的合同糾紛中,合同糾紛案件又集中在買賣合同糾紛和承攬加工合同中。據筆者所在的靖江法院統計,今年靖江法院的本地原告訴外地被告378合同糾紛案件中,外地被告提起案件管轄權異議的占85%以上。
提起管轄權異議的通常是外地當事人,通常用郵寄的方式寄來答辯狀提起管轄權異議,法院收到后,要發交費通知,限定外地當事人在一定時間內預交管轄權異議受理費,待外地當事人收到通知,通過匯款方式匯到法院帳號上,法院收到匯款后,再對異議進行審查。每個案件都得發催交費的通知,后又反復查詢費用是否到賬,增加了法官的工作量。
二、可以縮短審限。審判實踐中,由于外地當事人交納管轄權異議受理費用匯款有一個過程,據測算,法院從發出通知到收到這筆款,最快也需10天左右的時間。有的當事人為了拖延審理時間,遲交或故意不交納受理費,法院在沒有查清對方是遲交還是不交納受理費的事實之前,通常不貿然對管轄權異議進行裁定,只得等待。如不收取這筆受理費用,能使管轄權異議盡快進入審查階段,縮短審限,提高審判效率。
三、可以降低司法成本,方便訴訟。法院收到外地被告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答辯狀后,要通過特快專遞寄交費通知,對方收到通知匯款后,為了證明自己已在法院規定的時間內進行匯款,通常用特快專遞向法院寄來匯款的復印件。寄一份特快專遞,一般在40元左右,雙方用于寄特快專遞的費用,已超過或相當于管轄權異議受理費用。如不收取,能使受理法院在收到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答辯狀后,直接進入異議審查程序,作出管轄權異議裁定,這樣,可減少法院、當事人的支出,降低司法成本,減輕當事人負擔,亦方便當事人訴訟。
四、達不到制裁的目的。目前,不服管轄權異議裁定,提起上訴的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如果異議不成立則由其承擔。由于案件管轄權異議受理費收取的費用少,即使異議不成立,被告經濟負擔也很輕。實踐中,這一收費規定,帶來的后果是,如果當事人以拖延審判為目的,在收到起訴書副本后,通常會提出管轄權異議,在法院作出管轄權異議裁定后,明知一審裁定正確仍然隨意提出上訴,只承擔負擔管轄權異議受理費的輕微責任,達不到對當事人濫用管轄權異議拖延審限的制裁目的。我們認為,管轄權異議受理費要體現懲戒的性質。可根據管轄權異議案件審理結果的不同,強化和完善法律平衡原則。法律或司法解釋應當規定,當事人管轄異議最終被生效裁定認定不成立的,對方當事人可要求其在異議審查、審理期間內按生效裁判確定的債權額,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的同倍或雙倍承擔責任。異議成立的,起訴方應按起訴不當賠償異議方實際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