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拆遷條例(二稿)》
作者:邱建國 郭玉軍 發布時間:2010-12-23 瀏覽次數:723
較一稿而言,二稿取得的進步是明顯的。無論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還是拆遷補償、強制拆遷等核心問題上,都做了一些重大的修改。
一、關于公共利益的界定。
公共利益的界定一直是公私法界的難題。本期望在我國的《物權法》中有所界定的公共利益,終于在“新拆遷條例”二稿中予以規定。不管界定的標準是否科學、準確、合理,立法者的大膽嘗試應當給與肯定。“新拆遷條例”修改稿中通過列舉式的立法方式,將七種情形作為公共利益的情形,同時對公共利益的認定程序也作了更嚴格的限制,以防止政府部門濫用行政權力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如二稿中規定“市、縣級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時,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造、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經市、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等一系列程序來界定公共利益。
但是我們也要看到公共利益的界定方面還存在較為寬泛等不足之處,如二稿第八條將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都列舉為公共利益。什么是“由政府組織實施”?是只有政府出資,還是行政授權組織、行政委托組織出資,或者是納入到經濟發展規劃的項目才算?“資源保護、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如何界定?由誰界定?是不是建設一個小型風力發電廠,或者修建一處私立大型幼兒園可以認定為是“公共利益”而征收公民的房屋?可見,“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較為寬泛使界定的主體、內容等規定都存在較大的漏洞,進而不利于公民私有權利的保護。
二、關于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焦點問題。雖然一稿也是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確定貨幣補償金額,但是對“市場價格”的時間節點并沒有規定。房子一天一個價,是按最高的價進行補償,還是最低的或者折中的價補償,這些都未明確。因此,二稿經修改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金額,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市場價格”。這樣就明確了“市場價格”的具體時間節點,進而再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格”。除此之外,還要補償由此導致的搬遷費用,以及對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
但是,在具體程序上,我們也要看到該規定還設置了一定的障礙。如二稿雖然重申了“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機構又被征收人選定”,但是卻明確了“被征收人選定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及人民政府規定”。由此可見,被征收人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具體辦法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考慮到“市、縣級人民政府”本身就是征收主體,這樣的矛盾規定顯然會侵犯被征收人的選擇權。因此,被征收人選擇權實際上市受限制的,并沒有真正地實現選擇自由。
三、強制拆遷——“司法強拆”取代“行政強拆”。
在二稿修改以前,對政府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身份,社會各界人士都予以批評。批評者認為,政府作為房屋征收的主體,是當事人一方即“運動員”,不應有行政強拆權即“裁判員”,政府只能依法申請處在無利害關系、中立位置的法院強制拆遷。二稿充分考慮到上述人士意見,由“司法強拆”代替了“行政強拆”。即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補償決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意味著,今后的強制拆遷只能由政府向法院申請,由法院來執行。
可以看出,二稿對強制拆遷的主體、程序等方面都作了具體的規定,在程序上體現了合法、公平、公正,讓“局外人”——法院進行裁決和執行強拆權。但是,我們應看到 “實然法”與“應然法”的差距。是否一部“良法”就一定能夠得到施行,公民的合法權益就一定能夠得到保護,我看未必。具體到我國的實際,法院將面臨更大的壓力,能否將強制拆遷權落到實處,值得懷疑。除了工作量將大大增加外,法院還面臨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問題。我們知道,拆遷不只是一個法律問題,更是一個復雜的社會問題,如拆遷后拆遷戶的安置問題、生活問題等,這不是法院依法執行就能解決的。還需要其他配套政策和措施以及政府部門的配合。如果得不到政府部門的有效支持,法院的執行就不可能到位,司法強拆權就可能被架空。所以,筆者認為,法院在強制拆遷問題上并不能真正地解決所有問題,應當審慎地行使司法強拆權。
北京大學
筆者建議,裁決權由法院行使,對于政府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合法,予以支持;如果認為決定明顯違法,可以裁定不予執行。強制拆遷執行權應當歸于政府,(上文已經論述法院行使強制拆遷權的困難,此處不贅)。理由如下:一是政府人、財、物等保障更充足,更有利于強制拆遷權的執行,進而更能保證經濟社會發展的效率。二是政府更能整合社會資源,可以更好地調動相關部門予以配合,更好更快地解決拆遷矛盾糾紛。三是政府可以更直接地制定相關的政策和措施,來滿足公民的利益需求,而法院卻不能做到。
法院擁有獨立的司法審判權,不受任何機關的非法干涉,尤其是政府部門的干涉。這是法院作出公正裁決的前提和基礎。若是法院獨立的司法審判權受到非法干擾,那么裁決的公平、公正就得不到保障,進而也影響到法院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有損法律的尊嚴和法院的權威。筆者建議,對作出征收補償決定的政府部門加強監督,防止其對法院的裁決進行干涉。同時,還建議法院的裁決過程向媒體和社會公開,有條件的可以進行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群眾進行聽審、或者邀請電視臺、網站對庭審過程進行直播等,通過社會監督予以對政府和法院進行監督,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
我們知道,根據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行政訴訟期間強制拆遷是不停止的。如果訴訟期間不停止強拆,即便是官司打贏了,房子已經被拆掉了。這樣的結果對于公民的合法權益保護不利。因此,建議對我國行政訴訟法進行修改,將“執行強制拆遷權”作為“訴訟期間停止執行”的情形之一。這樣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益才能夠得到最公正的保障。
“拆遷條例”作為平衡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確保國家的征收行為能夠體現對私人產權尊重的工具,本人特別贊同《關于<拆遷條例(專家論證稿)>的說明》中關于該條例修改的指導思想中所言:“條例關系到現代化建設的全局,核心是兼顧公共利益和被征收人利益,既要使公共利益需要得到實現,又要使被征收人的利益切實得到保護。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不能使被征收人利益受到損失。”對正處于城鎮化和工業化加速期的中國而言,如果在房屋征收的過程中只講“公共利益”,不講被征收人私人合法權益的保障,即使藉此可以加快現代化建設的步伐,但對中國社會的整體和諧而言是極為不利的,只有更好的保證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才符合和諧社會的基本理念和價值。
“拆遷條例”最終頒布條文,我們將拭目以待,希望一部“良法”盡早地出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