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的認定

 

1、及時性,犯罪中止必須發生在犯罪過程中,即可以發生在犯罪預備階段也可以發生在犯罪的實行階段,犯罪一旦完成達到既遂狀態,便不存在中止,故犯罪中止必須是在既定的范圍內發生,故犯罪中止的及時性,對于認定中止有著重要的意義。

 

2、自動性,行為人在自認為有可能將犯罪實施達到目的時,出于其意識而自動地放棄行動,便具備了中止的自動性。另外,認定自動性還應注意行為人自認為有可能把犯罪進行到底,即使客觀上其所實施的犯罪行為不可能進行到底,而本人主觀上認為是可能進行到底的,并主動把犯罪行為停止下來了,也應該認為是犯罪中止。同時停止犯罪行為必須是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愿。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過程中遇到了自認為無法克服的困難或障礙,不可能把犯罪繼續進行下去而被動的停止犯罪,因其不具有真誠性,應視為犯罪未遂。

 

3、有效性,在犯罪既遂以前主動放棄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的發生才能認定為有效的犯罪中止。在犯罪未實行終了的情況下,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即只要消極地不再把犯罪行為繼續實行下去,就可避免犯罪結果發生,也就成立犯罪中止。在犯罪實行結束而犯罪結果沒有發生時,因與犯罪結果發生還有一段時差,這時要中止犯罪,就不能僅被動停止行為,還應主動采取預防措施,阻止犯罪結果的出現。

 

二、復雜共同犯罪中的犯罪中止

 

1、組織犯的犯罪中止

 

組織犯的組織行為,是針對犯罪集團而言的,在一般共同犯罪中,不發生組織犯的問題。對組織犯的這一界定顯然過于狹隘。組織犯是根據犯罪的分工而確立的一類犯罪人,這類犯罪人的主要特征是不親自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實行行為,而是實施犯罪的組織、領導、策劃、指揮等非實行行為。實施行為的性質,是確立組織犯的根本標準,而至于共同犯罪是否以有組織的形式實施,則不是確認組織犯是否存在的依據。如果將一般共同犯罪中起組織作用的人排除在組織犯之外,則這些人的行為根據分工分類法無從歸類,而無論哪種分類法都應涵蓋所有的共同犯罪人。

 

2、實行犯的犯罪中止

 

實行犯在大陸法系國家稱為正犯,就是指自己直接實施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客觀構成要件的行為,或者以不負刑事責任的他人為工具實施犯罪的人,后者稱為間接正犯。實行犯具備中止條件通常可以獨立于教唆犯、幫助犯成立中止,因為實行犯能左右共同犯罪的進程,因此實行犯只要就自身行為達到中止即可,無需顧及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

 

3、教唆犯的犯罪中止

 

教唆犯要成立犯罪中止,是以教唆犯中止本人的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為已足,還是要求制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或有效防止被教唆者的犯罪行為可能導致的犯罪結果,要消除這一原因力的作用的辦法就是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根據共同犯罪所處的不同階段,教唆犯成立中止的具體要求如下:1)在被教唆的人預備實施所教唆的犯罪時,教唆犯必須積極制止被教唆人的犯罪預備行為,勸說其放棄犯罪意圖并阻止其著手實施。2)在被教唆的人已經進入實行階段后,教唆犯必須阻止被教唆人繼續實施犯罪。

 

三、刑法理論中共同犯罪中止問題的理論重構評價

 

借鑒過去的立法例,體察我國刑事制度的特色所在,進而回到解決自身問題的軌道上來,完善刑法分則共同犯罪罪數體系構建。馬克思主義哲學對我國的理論構建起指導作用,對于刑法的理論構建也不例外。馬克思主義哲學核心是辯證唯物主義思想,其在我國刑法理論中表現為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理論,此理論具體到共同犯罪理論的構建上,表現為我國刑法堅持共犯獨立性與整體性辯證統一的二重性說。對于共同犯罪的中止問題來說,一是其獨立性表現為在共同犯罪中,每個共同犯罪人都具有獨立的承擔刑事責任的根據,即其行為完全符合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客觀相統一的犯罪構成,其實行的行為構成犯罪并不取決于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為。二是其整體性主要表現在共同犯罪中,每個共同犯罪人在主觀上都有一個共同犯罪目的;在客觀上每個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共同指向統一犯罪客體"可以說,在共同犯罪中,每個犯罪人的行為相互聯系,相互配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整體"在共同犯罪的中止問題上徹底貫徹共同犯罪的獨立性和整體性的二重性說,是正確解決困惑我國刑法學界多年難題的法寶。因此,根據上述情況,應將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問題區分為不同的情況分別進行認定:

 

1、共同犯罪行為人共同做出放棄犯罪行為或者防止犯罪結果出現的決意,并且實際上也放棄了犯罪行為或實際上有效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在這種情況下,整個共同犯罪都是中止,所有的犯罪行為人也都成立犯罪中止.

 

2、犯罪中的行為人不僅自己自動放棄了犯罪行為,而且也有效地阻止了他人繼續犯罪或者防止了犯罪結果的發生"這里的共同犯罪人不僅包括實行犯,還包括教唆犯!幫助犯等所有的共同犯罪人,上述兩種中止可以稱之共同犯罪的全部中止,而下面的兩種中止則即稱為共同犯罪的部分中止。

 

3、犯罪中部分行為人在犯罪既遂前就已經放棄了犯罪行為并且切斷了其原來犯罪行為與后面犯罪既遂之間的因果關系,包括切斷了其物理的!心理的聯系具體包括有:1)實行犯主動放棄了犯罪行為并且消除了其原有犯罪行為對其他犯罪行為人后面行為的影響,如果其他共同犯罪人還是繼續實施了犯罪,則實行犯只對其中止前的行為負責,而對其中止后的行為不負責任。2)教唆犯在被教唆人產生犯意之后實施犯罪之前撤回自己的教唆!原被教唆犯在新的犯意和動機下實施犯罪,教唆犯對實行犯在新動機下實施的犯罪行為不負刑事責任.雖然其有可能為自己的教唆行為負其他的刑事責任,但對其定性是應認定為中止犯。

 

綜上,在共同犯罪中止的理論的構建上,不僅這些最新的研究成果,為中國刑法理論中被稱為絕望之章的難題構建全新的理論.筆者認為把脫離共犯關系說作擴大解釋的基礎上,借鑒因果共犯論來解決此難題不失為一絕佳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