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積極貫徹落實省高院《關于為促進我省中小民營企業健康發展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及省委書記、省長對該意見的重要批示精神,服務和保障轄區中小民營企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促進轄區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為轄區“十二五”規劃的順利推進提供有力的決策參考,東海法院積極組織專門人員對2006年以來該院審結的涉及轄區中小民營企業的糾紛案件共計4000余件進行研究。調研人員采取對數據統計分析、查閱卷宗、整理已有調研材料、訪談等方法,深入分析了轄區中小民營企業涉訴糾紛案件的主要類型、特點及成因,并在此基礎上提出了糾紛變化趨勢的合理預測和對策建議。

 

一、中小民營企業涉案糾紛主要類型及其特點、成因

 

(一)主要類型

 

1、一般買賣合同糾紛。買賣合同糾紛類案件約占中小民營企業涉訴案件總數的40%。內容主要涉及拖欠貨款、產品質量瑕疵、斷貨或不及時供貨等三種情況。具體而言,這類糾紛主要有如下特點:第一,從糾紛涉訴領域看,比較集中于硅產業和建筑產業。硅原料及其成品購銷活動比較活躍,尤其是與外省市供貨商或銷售商之間的交易較多,糾紛不少。工程建筑領域不規范施工比較普遍,關系比較復雜,建材供應商(企業和個體戶)一般將發包人、承包人和實際施工人(項目經理等)一并作為被告起訴。第二,從糾紛內容看,買受人以產品質量瑕疵或短量為由拒付貨款的情形較多。買賣雙方供銷關系較穩定,產品批次、規格和數量等合同主要內容一般以口頭約定,結算時以買受人簽發結算單或收貨單為準分多次結清,容易出現發貨單與結算單、收貨單所載貨物數量對不上或買受人否定部分結算單、收貨單為其負責人(業務員)簽收或其所收貨物存在質量問題等情況。

 

2、商品房買賣糾紛。2006年以來,該院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150多件,其中群體性糾紛約占2/3。此類案件與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關系密切。2006年至2008年上半年,商品房交易供需兩旺。當時糾紛主要原因是商品房開發企業虛假宣傳、交付不符合法定或約定面積、質量的房屋(層高不足、房屋滲漏、設計更改等)。2008下半年年至2009年上半年,樓市行情陡然變化,商品房開發商棄樓出走和沒有資質開發或不按規劃開發等現象逐步暴露出來。徐月亮、賈永虎等50人與上海鑫燕房地產公司因購買東海縣白塔埠鎮白塔大道兩側商品房而引發的群體糾紛案即為典型。2010年房產新政出臺,轄區雖未出現因新政引發的商品房買賣群體糾紛,但已有部分群眾到法院咨詢相關法律適用問題。

 

3、物業管理糾紛。2007年以來物業管理糾紛增多,糾紛群體性特征明顯。據統計,2007年以來該院共受理涉及平安、馨安、晶都、兢兢等物業公司物業管理群體糾紛143件,這些糾紛從表面看主要是管理費用交納問題。深究下去,就會發現糾紛內容相當豐富,涉及設備維護、環境保養、安全保障(電瓶車、摩托車被盜的情形較多)等,特別是東海步行街小區的物業管理糾紛具有典型性,該小區屬于開放式小區,不僅有居民住戶還有很多商戶,物業管理難度較大,涉及的物業管理事項較多,業主和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之間矛盾較大。

 

4、工程建設糾紛。2006年以來,該院受理的工程建設糾紛呈大幅增長態勢且群體性特征明顯,200658件,200765件,2008119件,2009145件,2010156件,2009年以來,該院受理了工程建設群體糾紛50余件,案件涉及60多人,標的額達1500多萬,如某商品房小區一期二標段施工中,因實際施工人變更等原因引發十余起工程建設糾紛,涉案標的額高達600多萬。現實中,工程建筑層層分包、違法轉包(掛靠)現象比較普遍,實際施工人大規模墊資施工,易誘發多角債,嚴重影響了建筑行業的發展,同時給法院審判帶來難新問題。不同法官對案件法律關系認識存在分歧,實踐中容易出現“同案不同判”的司法現象。

 

5、加工承攬合同糾紛。2006年以來該院審理的加工承攬合同糾紛約200件,主要集中于建材加工和紡織品加工行業。建材加工合同糾紛約占此類糾紛的1/3,矛盾集中于產品不符合定做要求,存在嚴重質量問題,不能生產出合格產品。紡織品加工合同糾紛約占此類糾紛的1/3,近年來,轄區紡織業發展呈現良好態勢,并逐漸成為一個重要產業,但總體上仍處于產業鏈的低端,主要是對來料提供加工服務,低附加值,低利潤,且易受到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現實中,加工訂單往往通過層層承攬完成,一旦某方違約,就可能導致連環債務糾紛。作為生產鏈末端的小企業(個體戶)利潤空間小、經濟承受力差,在討債未果的情況下,紛紛訴至法院要求實現債權。另外,由于紡織品加工糾紛專業性較強、爭議事實及其證據材料較多,有些當事人甚至偽造加工合同、出口代理合同、出庫單、進貨單、工資表、驗貨報告等以獲取更大的損害賠償,增加了案件證據審查的難度,連云港東島針織公司與蘇州市吉成針織服飾有限公司加工承攬糾紛案即為適例。

 

6、人身損害和勞動爭議糾紛。不完全統計,2006年以來涉及中小民營企業雇員人身損害賠償、工傷事故賠償案件105件,傷176人,殘39人,植物人狀態3人,死亡6人。從行業分布上看,主要集中在建筑、建材加工、硅加工、開采等行業。尤其是建材加工和硅加工民營企業,規模小、技術落后、勞動條件差,加之職工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長期從事同一工種,職工患塵肺以及其他工傷比例較高。但由于職業病潛伏期較長,患病職工維權存在諸多困難。另外,一些集體企業改制過來的中小民營企業,人事關系不穩定(如以“放長假”方式解雇職工),用工不規范(如工齡歸零)、檔案丟失等問題較常見。《勞動合同法》的頒布實施以來,加班工資、經濟補償金糾紛成為中小民營企業涉訴糾紛新案型,并有增多的趨勢。

 

7、企業民間融資糾紛。從審理案件情況看,民間資本較大規模流入建筑及其相關行業的態勢明顯。僅從統計情況看,建筑及其相關領域中小民營企業民間融資活動并不旺盛,其實不然,因為有相當數量的石材廠、磚廠、建材廠等小企業是以業主的名義進行融資的,另外不少中小民營企業是以業主的名義向工程實際施工人出借資金的。據分析,該院2006年以來審理的4200余件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有近1/6案件和1/3涉案金額涉及此領域的民間融資。在這些民間融資活動中,相當一部分存在高利放貸、專業化放貸和多角債務現象。如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期間,該院審理的涉及安峰鎮開元、優視等石材廠民間借貸群體糾紛30余件,涉及金額近600萬元。其中開元石材廠負責人徐某為償還高利貸而實施詐騙(涉案金額達60萬元)被判12年有期徒刑。現實中,中小企業“融資難”為高利貸、多角債、經濟詐騙提供了土壤,一些企業主鋃鐺入獄,值得深思。

 

8、公司訴訟。2006年以來涉及民營企業公司訴訟案件30多件,該類糾紛增幅較大、類型日益豐富,包括股權轉讓、股東知情權、股東資格確定、公司解散、破產等糾紛,因公司治理問題引發的諸多糾紛影響和制約了民營企業發展。濟南帝隆纖維應用技術開發有限公司與連云港福隆纖維石英制品有限公司解散公司案即為典型,由于公司董事會無法有效進行,股權轉讓協議又無法達成,公司治理陷入僵局,該院審理此案后多方斡旋調處,促成雙方達成和解協議,保全了該公司。

 

(二)涉訴糾紛呈現的特點及其成因

 

1、從所涉領域看,糾紛案件主要發生于基礎設施建設、房地產開發和硅加工企業。近年來,轄區城市化推進較快,政府對道路、橋梁、公園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投入力度大,大量的中小民營企業紛紛以各種形式、各種渠道參與其中,石材廠、建材廠、裝飾裝潢公司等大量涌現,建材加工銷售、建筑設備租賃、借資施工、掛靠施工等活動頻繁且規模較大,由此引發了不少買賣、工程建設、民間借貸、人身損害等糾紛。同時,房地產市場發展迅猛,商品房開發、買賣和小區物業管理糾紛頻發,2010年該院還審理了11起商鋪買賣群體性糾紛案件。硅產業是轄區的支柱產業,全縣硅資源加工企業500多家,年產值約占全縣工業總產值的13,已初步形成硅材料產業集群。但由于目前多數硅加工企業生產還停留在半作坊半工廠式的初期發展階段,內部管理不規范,導致支付結算糾紛頻發,業務員往往在欠條、出貨單等憑據上簽字確認,對此法律效力的不同認識,常常誘發矛盾糾紛。另外,由于勞保條件較差,職工受到人身侵害的情況較多。

 

2、從糾紛內容看,反映出涉案中小民營企業在新的法制環境中艱難轉型。進入新世紀以來的十年是轄區工業化和城市化進展最快的十年。中小民營企業從少到多、從弱到強,發展領域從小到大,但總體而言,多數企業還處于家庭作坊式半作坊式發展階段,內部治理混亂。與之同時,新公司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一大批法律法規出臺,中小民營企業基本屬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調”的狀態,其中的一些企業能夠做到及時調整自身發展戰略部署,跟進時代發展,但大部分企業仍在新的法制環境下艱難轉型。

 

3、從糾紛態勢看,群體性特征鮮明。涉及中小民營企業的群體糾紛大量涌進法院,類型從民間借貸、商品房買賣、工程建設、勞動爭議擴展到物業管理、公司訴訟等新型糾紛,訴求的內容更加豐富,從單一的訴求擴展為綜合的訴求。如勞動爭議中原告不僅要求經濟補償或賠償還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另外,維權的組織性加強,多數群體糾紛有發起者或組織者,“抱團”維權色彩加重。

 

二、中小民營企業涉訴糾紛進一步變化的態勢分析

 

(一)涉訴內容將進一步豐富,一些新的訴求將不斷出現。在法律修改完善和企業發展壯大的雙重作用下,上述主要糾紛的訴求將更加豐富,如股東資格確定、撤銷董事會(股東會)決議、物業經營收益歸屬、勞務派遣糾紛等將增加或出現。

 

(二)涉訴案型將進一步豐富,一些新型糾紛將增加或出現。一是涉及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糾紛將增多。伴隨著信用社、銀行等金融機構加強對貸款風險的控制,專業擔保公司的擔保活動將更加頻繁,中小民營企業的融資平臺更加暢通,但由此產生的擔保糾紛將可能以較大幅度涌入法院,如2010年該院就審理了涉及某專業擔保公司與農業養殖戶、個體工商戶借款擔保糾紛18件。二是投資糾紛將增多。目前,中小民營企業過分集中于硅產業和建筑及相關領域,但伴隨著轄區經濟發展轉型,大量資本將進入服務業、新型工業和金融業等領域,由此引發的投資糾紛將以較大幅度增加。三是招商引資落戶轄區企業與政府之間因土地、廠房出讓、優惠政策落實等方面的糾紛將增加。目前,轄區招商引資力度較大,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的民營企業紛紛落戶轄區,但招商時對企業的物質幫助、優惠政策等有待進一步落實,由此將可能引發不少糾紛,甚至發生一些群體性糾紛或突發事件。

 

三、加強中小民營企業涉訴糾紛化解工作的若干建議

 

總體而言,轄區工業化進程較晚,目前正處于初期到中期轉型過程,完整的工業體系尚未建立,中小民營企業發展面臨諸多挑戰與機遇,尤其是國家提出的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戰略部署將深刻影響轄區的產業布局和轄區中小民營企業的發展。對不斷涌入法院的涉及中小民營企業的各類糾紛,法院應增加大局意識,將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與服務保障轄區中小民營企業發展相結合,切實保障轄區中小民營企業的持續、健康發展。具體而言,應重點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進一步發揮糾紛多元化解機制作用,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涉中小民營企業糾紛。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橫向聯動,將部分矛盾化解于訴前環節。訴訟中,針對群體糾紛和疑難問題,及時與相關部門協調溝通,適時向黨委、政府匯報案情和處理中的難處,爭取其支持。必要時可建議由黨委政府牽頭,成立包括法院等有關部門在內的涉企業糾紛處理應急工作領導小組,及時協調和解決案件審判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二要進一步發揮審判職能,能動司法,切實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優質的司法服務。注重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針對涉案主要類型、領域和主要特點,對現有的審判資源進行合理配置,積極探索和建立商品房買賣、物業管理、勞動爭議和人身損害、公司訴訟等民事案件的專業化審理機制,不斷提高案件承辦法官的專業化水平,提高平衡群體性糾紛案件中雙方當事人利益的能力。注重調解和審執對接。堅持調解優先、審執兼顧,進一步完善訴調銜接機制,通過立案調解、訴前調解、靈活保全、執行和解等方式及減免訴訟費、開辟訴訟“綠色通道”等途徑,鈍化矛盾,盡量做到促進企業發展,又實現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終達到案結事了人和。

 

三要進一步加強社會管理創新工作,通過“和諧共建”等平臺和載體,積極服務企業,促進企業內部治理的完善和外部發展環境的優化。注重延伸司法職能。與轄區中小民營企業建立溝通機制,并通過“和諧共建”、“法官進企業”等平臺和載體,為企業提供法律服務,促進依法經營,實現科學管理,促進內部治理完善。同時,針對宏觀經濟形勢變化調整可能引發的糾紛進行判析,并及時向企業發出風險預警。針對案件審理和法律服務中發現的具有典型性、傾向性問題,及時調研,及時發出司法建議,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抗風險能力。

 

四要進一步加強公正廉潔司法建設,提高司法公信力。注重完善廉政風險內控機制建設。圍繞審判權規范行使,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和審判管理監督部門要建立健全分工協作的監督體系。針對申訴再審案件、發改案件和涉訴信訪案件等重點案件完善內部監督聯動,施以獎懲(與崗位目標考核掛鉤),以改進審判作風,促進廉潔自律和審判權的規范行使,增進中小民營企業對法院公正廉潔司法的信賴,提高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