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對于合同不能履行均存在過錯,不適用定金罰則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陳小明 王倩倩 發(fā)布時間:2020-05-20 瀏覽次數(shù):2719
原告與被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原告購買被告所有的位于xx房屋一套,同時雙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乙方指定時間三日內(nèi)到房地產(chǎn)主管部門辦理過戶手續(xù)。買賣合同簽訂后,被告于2018年2月26日將案涉房屋產(chǎn)權證書交給了原告,房產(chǎn)證附記中載明已于2016年4月12日辦理房屋貸款抵押登記。后原告陸續(xù)向被告支付購房定金xx元。2018年3月5日,抵押權人xx銀行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償還貸款本息,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作出民事判決,2018年5月16日,xx銀行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法院于2018年10月24日在“淘寶網(wǎng)”發(fā)布案涉房屋的司法拍賣公告,2018年11月25日案外人競拍成功。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被告雙倍返還定金。
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合同法》第115條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被告作為房屋出賣方,應履行協(xié)助辦理房屋產(chǎn)權轉移登記、交付房屋等義務。但被告數(shù)次收取原告向其支付的購房定金,卻未能積極地去解除房屋上設立的抵押權,最終導致房屋被法院依法處置,買賣合同無法履行,其主觀上存在惡意,客觀上未履行合同法定義務,應雙倍返還定金。
另一種意見認為,根據(jù)《擔保法解釋》第120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而本案中,涉案房屋在買賣合同簽訂之前已設立抵押權,后因該筆債務未予清償而被法院司法拍賣,從而產(chǎn)生房屋買賣合同的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法律后果。對于該后果的發(fā)生,并非被告單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反合同約定行為所致,因此不宜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但被告已收取的定金應予返還。
泗陽法院認為不宜適用定金罰則,判令被告返還原告已付款。后原告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定金作為一種債的擔保方式,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一方先行給另一方一定數(shù)額的貨幣作為擔保,根據(jù)定金的性質,又可以劃分為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等。所謂定金罰則,《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guī)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同時,《擔保法解釋》第一百二十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或者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可以適用定金罰則”。根據(jù)擔保法和擔保法解釋的規(guī)定,定金罰則的適用條件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一、存在違約行為,包括當事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合同約定義務等;二、存在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事實;三、違約行為與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本案中,因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已被法院司法拍賣,被告無法繼續(xù)履行案涉房屋交付、產(chǎn)權轉移登記等合同義務,致使原、被告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事實上已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從表象上看,本案例完全符合適用定金罰則的構成要件。但筆者認為,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根本原因系未能及時消除房屋上設立的抵押權或清償?shù)盅簱5膫鶆眨p方當事人對于該原因均存在一定過錯,不宜適用定金罰則。主要理由如下:一、被告作為房屋出賣人,本身就具有確保標的物產(chǎn)權明晰、交付、協(xié)助轉移登記等法定義務,但因買賣合同訂立前產(chǎn)生的債務導致房屋被司法拍賣,被告對此存在過錯是相當明確,在此不再贅述。二、通過案件中交付產(chǎn)權登記證書的事實可以看到,原告在向被告支付定金時已經(jīng)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案涉房屋被設立抵押,其也應當預見到如未能及時消除抵押就可能存在被法院執(zhí)行拍賣的法律風險。但是,原告在未協(xié)商如何解除抵押的情況下,徑自簽訂房屋買賣協(xié)議并數(shù)次支付大額定金,直至案涉房屋被法院依法拍賣時仍未積極予以應對解決,最終致使房屋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的后果。究其原因,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形:1、原告未能盡到謹慎的審查義務,未能發(fā)現(xiàn)房屋已設立抵押權;2、原告輕信被告能夠自行處置原債務,消除抵押,依約履行房屋買賣合同;3、在交付定金時,原告就預見到買賣合同存在不能履行的可能,故意通過支付定金的方式來要求被告承擔雙倍返還的違約責任,主觀上存在非善意。總之,無論上述何種原因,被告均存在一定的過錯。三、定金罰則,從本質上來說也是一種懲罰性的違約責任。在雙方均存在過錯的情況下,對其中某一方予以適用,有所不當,也不符合法院處理民事糾紛的公平原則,故在本案中并不適宜定金罰則,被告不應雙倍向原告返還定金。同理,對于已交付的定金,被告也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而不予返還。此時,房屋買賣合同因目的無法實現(xiàn)而終止履行,對于被告實際收取的款項,已沒有合法根據(jù),應當予以返還。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發(fā)生的情形復雜多樣,往往不僅是單純一方當事人違約,同時也會出現(xiàn)雙方當事人均存在違約或過錯的情形。定金罰則的規(guī)定具有一定懲罰性,在適用上應嚴格把關,避免罰則的泛用,體現(xiàn)民事活動的公平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