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程序改革的現狀與困境探析
作者:朱愛軍 發布時間:2010-12-22 瀏覽次數:738
自揚州邗江法院探索量刑規范化實行陽光量刑以來至今,邗江法院根據所適用審理程序的不同,對量刑環節進行了相應的設置,創造性地提出了量刑程序獨立設置的“三元模式”,即簡易程序量刑突出模式、被告人認罪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理量刑相對獨立模式、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完全獨立模式,以現量刑的“陽光操作”,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一、量刑程序改革的基本做法
(一)庭前程序的改革
推行量刑改革后,在庭前準備階段,該院采取在向被告人送達起訴書副本時,一并告知被告人起訴書已認定的被告人所具有的量刑情節,進行量刑提示的方法。通過征詢被告人對指控的意見,了解有無遺漏量刑情節,并征求被告人適用量刑答辯程序的意見。告知進行量刑答辯的有關注意事項,從而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量刑辯護權。
(二)庭審模式的改革
1.簡易程序突出模式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刑事案件時,由于被告人對定罪部份沒有異議,突出量刑部分的法庭調查和辯論,即法庭調查階段法庭對犯罪事實的調查進行充分簡化,公訴人對犯罪事實進行概括舉證,突出對量刑事實的舉證,辯方僅就量刑事實進行舉證,爾后直接進行量刑辯論,對定罪部分一般不引導進行辯論,被告人的最后陳述內容可以為定罪、量刑、刑罰適用三個方面,但一般可以僅就量刑和刑罰適用發表意見。最后在綜合考量控辯雙方關于個案量刑的控辯意見,并將個罪與類罪的量刑進行總體上進行的衡量,進而得出對個案的具體處理結論。
2. 被告人認罪案件普通程序簡化審理量刑相對獨立模式
該院在全省率先探索將量刑公開化和將量刑作為獨立的審理程序,這一模式是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規定的模式,即在法庭調查階段先調查犯罪事實,后調查量刑事實;在法庭辯論階段先辯論定罪問題,爾后辯論量刑問題。以被告人李輝濫用職權、受賄,被告人傅蓓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一案為例,該院以相對獨立的環節納入法庭審理程序,將量刑事實、情節的法庭調查、辯論與犯罪事實的法庭調查、辯論分立開來,先就被告人是否有罪作出小結,然后專門針對量刑進行法庭調查、辯論庭審中將量刑事實的調查納入法庭調查階段,將量刑辯論納入法庭辯論階段,量刑事實調查和辯論處于相對獨立狀態。這一模式沒有突破刑訴法的規定,所以為最高院所倡導。該院大多數案件也屬于這一類型。
3、被告人不認罪案件量刑完全獨立模式
鑒于“隔離的”量刑程序將有效緩解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辯護人辯護難的困境,該院選擇了量刑完全獨立模式,即先審理定罪問題,進行犯罪事實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征求被告人對定罪陳述后,合議庭休庭對定罪問題進行研究,認定被告人有罪后進行法庭小結,并確認被告人有罪后,再進行量刑事實的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最后進行宣判。因為這一模式突破了刑訴法的規定尚處于試點階段,未被最高院及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認可,仍有一些實際問題需要解決。但客觀上看,人民法院審理的案件中,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相對不多,在基層法院可能面臨的壓力相對不大,因此,這些問題不會影響到整體的審判工作。
(三)量刑指南的編撰
量刑改革,離不開量刑指南。江蘇省高院此前制定了《量刑指導規則》,結合審判實踐,該院參照省高院的規定,對量刑的一般原則和個別刑罰原則進行了規范,從簡便、直接出發,對量刑的方法進行了量刑指南的編撰。雖然這與最高院的量刑指導意見采用的百分比方法不盡相同,由于基層法院所考慮的都是15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罰適用問題,但基本點相同,得出的結論也沒有大的出入。只是該院的做法更加直接、明了。此外,該院還對單處罰金、緩刑適用、免予刑事處罰等個別處罰原則也進行了詳細規定。
(四)裁判文書的改革
該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導意見規定,對裁判文書中的說理部分進行的改革,一是述明已經查明的量刑事實及其對量刑的影響;二是是否采納控辯雙方的量刑意見及其理由在文書中有所反映;三是人民法院的量刑理由和法律依據有具體敘述。例如該院在該院在公開審理被告人徐留洪、眭晶涉嫌貪污一案中,在全國范圍領先將影響量刑的各類要素納入庭審小結和判決書之中,從而使量刑的過程能夠一目了然,體現裁判的全過程、和文書的獨創性。
二、量刑規范化改革的取得的主要成效和意義
在開庭審理案件中開展“量刑辯論”,檢察官和律師分別對被告人的量刑在法定范圍內各陳己見,法官認真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后作出最終的量刑裁決。通過量刑規范化,可以有效規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更加有效地落實審判公開的原則,從而達到切實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維護司法公正的目的。量刑程序規范化改革是近二十年來最重要的刑事司法改革,法院刑事案件的審理方式和庭審程序都有很大變化,在庭審中,公訴機關不僅需要對被告人是否構成指控的犯罪進行舉證和辯論,也要對被告人的量刑圍繞量刑情節舉證并與辯護人進行辯論。同時,量刑程序給辯護人的辯護方式也帶來極大的變化,以往辯護人只作無罪或者罪輕的辯護,在量刑程序中辯護人會對被告人量刑問題進行辯護。邗江法院從徐留洪案到盧鳳楊、李小剛案控辯雙方的量刑辯論過程,較為充分地體現了刑事訴訟控辯雙方的法庭對抗,為量刑程序規范化改革開拓了庭審辯論的新領域,增強了法律辯護的效果,量刑程序改革改變了公訴人的行為方式,突出了公訴人站在公正立場上客觀表述的責任,以及充分說理、論證的責任,法院對個罪刑罰量的衡量以及對控辯雙方意見的采納情況也在法律文書中進行述明,使被告人在庭審過程中、法律文書中均能對自己所判處的刑罰量的依據做到心中有數,在維護了被告人的權益的同時也使被告人認罪伏法的態度發生明顯的轉變,在該院審結的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中,上訴率明顯降低。量刑的公開、透明,杜絕了量刑過程的暗箱操作,最大限度地保護了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使司法資源的效能更好的發揮。
1、“量刑辯論”體現了對罪刑法定原則的靈活運用
“量刑辯論”可以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性,通過公開、平等的機制,使控辯雙方明晰模糊的認識,法庭可以對那些與量刑有關的事實、情節進行專門的調查,以便全面審查各種法定的和酌定的量刑信息,準確地對各種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節進行綜合考量,使得各種量刑情節都能得到適當的平衡。使法官全面考慮被告人行為的性質和危害程度,正確區分在立法上未予明確的規定,從而使法官準確而公正地適用實體法。
2、“量刑辯論”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刑法原則
法庭可以對被告人的個體情況進行綜合調查,根據其犯罪原因,成長經歷、家庭情況、社會關系、平常表現、前科劣跡等事實信息,確定一個恰如其分的量刑,以體現刑罰個別化的理念。通過“量刑辯論”把刑事程序上的控制手段具體化,在罪刑相適應原則的基礎上,實行刑罰的個別化。即對應于一定責任的刑罰,根據罪刑相適的原則,不是確定一個刑期或刑罰量,而是確定一個幅度,然后在此幅度內再根據具體情況考慮刑罰個別化的要求,促使刑罰合理化。
3、“量刑辯論”體現了公平、公正、公開的司法理念
“量刑辯論”的建立,給了被告方與控訴方進行公開、平等對話的機會,使其能夠發揮自己獨特的作用,使得刑事訴訟中所要解決的問題能以對話、辯論的形式處理,給予被指控人更多的公平感,使得法律在它冷酷的外表下面,也表現出更多人性的善良,增強了被指控人對裁判結果的自愿性和可接受性。
4、“量刑辯論”體現了對權力的制衡
在刑事訴訟中,控、辯、審三方是一個“三角訴訟結構”,法官作為獨立于控辯之外的第三方居中裁判。在司法活動中,怎樣防止法官主觀的隨意性,保證量刑的客觀性與合理性,除了法官個人的素質外,更重要的在制度上予以規范。而“量刑辯論”就是在這個三角結構中,強化被告一方的法律構造,使之與控方勢均力敵,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平等。“量刑辯論”程序可使法官的量刑更加趨于理性化,增強判決的透明度,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現的“隱性腐敗”的發生。
三、量刑程序改革面臨的困境及努力的方向
(一)面臨的困境
1.控辯參與度有待提高,尤其是辯護人參與量刑的問題存在困境
量刑改革離不開控、辯、審三方的密切配合。庭審活動的對抗性是庭審成敗的重要看點,而庭審的對抗性來自于控辯雙方的參與度,控辯雙方準備的愈充分,庭審的效果就好,所有問題也就暴露并能在庭審中加以解決。量刑改革同樣離不開控辯雙方的積極參與,而這項改革對于辯方是一次充分展示的機會,賦予了其參與量刑的空間,能夠為辯方所樂意接受,參與積極性是高的,且公訴方長期以來一直追求求刑權,其參與量刑改革也是其職能的必然要求,因此控方的參與度不是問題,但問題的關鍵在于,刑事被告人對量刑規范化工作短期內難以適應。量刑規范化工作要求控辯雙方對法律要相當熟悉,我院受理的案件被告人的文化素質和法律水平都比較低,大部分部分刑事被告人受經濟條件的制約,沒有能力聘請律師,很多被告人對量刑不預答辯,在法官的引導下,只表態,請求法院從輕判處。對于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量刑辯論基本無法進行,致使庭審辯論難以形成控辯雙方的對抗局面。因此,這類案件適用量刑答辯程序就失去了應有的意義,此為目前量刑程序改革中的一大困境,量刑規范化后該院審結的案件中,有辯護人參與的案件不足10%,控方優勢與辯方劣勢形成強烈的對比,與改革的初衷大相徑庭。
2.不認罪案件程序設計的困難
對于不認罪案件的量刑程序設計,目前學者們傾向將定罪和量刑進行分離,但分為絕對獨立程序和相對獨立的程序仍然存在爭議,但目前的司法實踐來看,兩種程序上的設計均存在一定的困難。如果相對分離的話,被告人首先會做一個無罪的答辯,如果始終不改變這樣一個立場,那么即使他參與了量刑答辯,堅持自己無罪,量刑程序的辯論基礎(被告人有罪)也就喪失了。這種情況情況下,審判庭對有無罪根本沒有得出一個結論,在假定有罪的基礎上進行了答辯,法律邏輯非常尷尬。
但倘若絕對分離下,也會產生邏輯上的困難,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如果一個被告人在前面的定罪程序不認罪,經過定罪程序被認定有罪后,其又要在后面在量刑程序中進行有罪基礎上的辯論,法律邏輯上的內在矛盾總是難以消解的,通過建立一個獨立的量刑程序也不能將這種內在的矛盾克服掉,體現了量刑程序的局限性。所以對被告人不認罪案件的量刑程序的設計上仍然缺乏理論上支持,實踐中如何設計該程序也是當前的一大困境。
3.量刑規范化與能動司法及“案多人少”的兩難困境
“量刑辯論”程序可使法官的量刑更加趨于理性化,增強判決的透明度,防止在量刑中可能出現的“隱性腐敗”的發生,是法律制度上的規制,但這和“能動司法”的要求又會產生理念上的沖突,后者要求法官在法律賦予自由裁量權的范圍內進行價值判斷,要求對案件處理達到“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而量刑規范化目的之一就是要盡量的壓減法官自由裁量權的空間,達到準確量化的“法律效果”。所以如果堅持量刑規范化,就會排斥“能動司法”。另外,量刑作為一個獨立的程序納入庭審,在法庭審理及判決書制作中,都較大的增加了工作量,使本來就案多人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如何化解之間的矛盾也是需要回答的現實問題。
(二)努力方向及對策:
1、提升控辯參與率,加強與公、檢、律師間的協作
重視公、檢、法、司、各司法機構及律師的通力合作,推動和諧司法要求下的量刑辯論與量刑均衡的結合。使法官、公訴人、律師都能積極的參與到量刑規范的改革的工作中,對于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加大法律援助的力量。“量刑辯論”確認了控、辯雙方平等的訴訟地位和在訴訟中的積極主動性,強調了保護被告人及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應該說在實際的實踐過程中,取得了相當的成績。但要更進一步提高它,還需要一個公、檢、法、司協調一致的制度環境。
2、制定統一的量刑指南
就目前刑事訴訟司法實踐來看,各地關于量刑的標準實際上并不統一,很可能同樣的犯罪行為、相同的犯罪情節不同的法院在量刑方面會存在很大的區別。這既有可能違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司法原則,也不利于被告人定罪后的改造。由于沒有統一的量刑指南,檢察官在提出指控時也很難提出具體的量刑建議,也就無法完整地行使其求刑權,被告人也無從針對抽象的量刑指控提出有效的答辯。為此,期待國家最高司法機關盡快開展量刑方面的調研,盡快出臺統一的量刑指南,以使我國的司法程序更加公開透明。
3、加強量刑程序理論和實踐研究
加強法官隊伍的素質建設,使法官手中的自由裁量權得到更好的運用,量刑規范化工作是是刑事審判中一項帶有改革性質的全新的審判理念,它需要法官對法律的精神有一種透徹的把握,在深厚的專業功底支撐下,運用豐富的審判實踐經驗,來實現量刑公開、量刑規范。因此,應根據實際需要組織法官參加專業知識培訓,開展專題交流活動,相互借鑒,切實轉變刑事司法人員的刑事司法理念,加強量刑程序理論和實踐方面的研究,切實改變“重定罪、輕量刑”的思想傾向,牢固樹立社會主義司法理念,保證在司法過程中切實做到量刑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