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6月,興旺公司(甲方)與利順公司(乙方)、環秀公司(丙方)簽訂一份鋼材購銷合同,約定乙方因承建環秀公司、紅星公司、恒恩公司等工程建設所需的建筑標準鋼材全部從甲方處購買,丙方為乙方在本合同中應履行的義務進行擔保,擔保方只擔保實際進入工地的鋼材,甲、乙、丙三方簽字的收貨單為準。合同簽訂后,甲方按約向乙方供應了鋼材,但乙方僅給付了部分鋼材貨款。甲方向乙方催款未果,訴至法院,要求乙方立即給付剩余貨款,丙方承擔擔保責任。丙方認為,甲方向乙方供貨的物資銷售合同(清單)上沒有丙方的簽字蓋章,不符合合同約定,丙方不應承擔擔保責任。

 

甲、乙、丙三方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明確約定“只擔保實際進入工地的鋼材,甲、乙、丙三方簽字的收貨單為準”,現甲方提供的乙方收貨的物資銷售合同(清單)上并沒有丙方的簽字,丙方是否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意見一:丙方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甲、乙、丙三方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是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合法有效。丙方未在物資銷售合同上簽字,是丙方自愿放棄了自己的權利,不影響其對合同義務的承擔。

 

意見二:丙方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甲、乙、丙三方簽訂的鋼材購銷合同依法成立。我國合同法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在本案中,鋼材購銷合同作為主合同是成立生效的。

 

主合同有效,從合同才有效。從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主合同和從合同具有效力上的附屬性。但從合同相對于主合同是獨立存在的,其效力具有相對獨立性。雖然擔保合同作為從合同以主合同債權得以實現為目的,但它亦具有普通民事合同的特征,需遵循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以就從合同的生效條件作出特別的約定。

 

本案中的擔保合同生效條件尚未成就。合同明確約定“只擔保實際進入工地的鋼材,甲、乙、丙三方簽字的收貨單為準”。甲方向乙方供貨的物資銷售合同(清單)上沒有丙方的簽字蓋章,不符合當事人約定的擔保合同生效條件。意見一沒有按照一般民商事合同的原則去理解擔保合同,作出了對擔保人不利的詮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