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宜興法院受理的民間借貸案件中涉及以夫妻雙方為共同被告的情形增多,此類案件若處理不當易引起矛盾激化,應當引起重視。

 

案件特點:

 

1、對債務性質難以準確界定。借條上只有夫或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對借款不予承認,難以據此簡單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或者個人債務。

 

2、借款數額較大。借款金額往往達十余萬元,且均約定高額利息回報,遠遠超出債務人自身還款能力范圍。

 

3、借款多出于債務人個人活動目的。依據家庭生活狀況,借款數額明顯超過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債務人多出于個人目的進行借款。

 

4、債務人借款后下落不明。債務人為躲避債務故意失蹤,法院無法查清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夫妻是否分享了債務所帶來的利益等事實情況,給審理帶來難度。

 

原因分析:

 

1、夫或妻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私自向外舉債。我國婚姻法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實踐中,夫或妻一方未經對方同意向外舉債,一般并不會主動約定為個人債務,即使要求約定,債權人出于自身利益保障考慮也不會同意。

 

2、借款時間發生在婚姻存續期間但夫妻雙方分居或關系惡化。現實生活中,夫妻雙方感情疏離,雖未辦理離婚手續但實際已不共同生活,一方對另一方的作出的有關夫妻可能共同承擔義務的行為不甚掌握或不予認可。

 

3、對借款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實舉證困難。婚姻法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推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事實上夫妻一方對債務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事實極難搜集證據。

 

對策建議:

 

1、加大婚姻法宣傳力度。與村委會、街道辦、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加強聯系,共同宣傳婚姻法基本法律知識,更新公民的婚姻財產觀念。

 

2、合理分配日常家事代理權的舉證責任。如果夫或妻一方能夠證明夫妻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明顯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圍或者確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應按夫妻個人債務處理,但債權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的負債行為沒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圍的除外。

 

3、對夫妻一方單獨巨額債務的行為進行嚴格限制。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向外巨額負債,須夫妻雙方事先協商一致,最好簽訂書面協議。未經協商一致,一方單獨負巨額債務的,除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的負債行為沒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圍或者確屬夫妻共同債務外,應按夫妻個人債務處理。對于“巨額”的認定,法院可結合一般社會標準、邏輯原理、生活經驗和債務人的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判斷。

 

4、建立分居債務制度。夫妻由于主客觀原因分居且沒有共同生活期間,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債權人明知上述情形仍然出借的,應按個人債務處理,但債權人能夠證明夫或妻的負債行為沒有超出日常家事代理范圍或者確屬夫妻共同債務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