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民事申請執行立案難的原因與對策
作者:李永居 發布時間:2010-12-21 瀏覽次數:671
在司法實踐中,民事執行難的起點可能不在具體強制執行過程中,而在權利人一方申請執行之時,這可能是我們理解執行難問題時所始料未及的。筆者試著從民事申請執行立案難的現狀、原因、解決對策三個方面,進行初步的探析。
一、民事申請執行立案難的現狀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12條的規定,可知引起執行程序有兩種方式:當事人申請執行和審判員移送執行。調解書及其他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只能由當事人申請執行;已生效判決、裁定可由當事人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然而在司法實踐中,不區分法律文書的種類,當事人申請執行前必須由承辦法官簽字移送執行,簡稱申請執行強制附加移送執行,已是較為普遍的做法。履行期限已過,承辦法官不簽字移送執行,當事人申請執行時立案庭也就不立案,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民事申請執行立案難的問題,從而損害當事人的訴權與實體權利,損害法院的形象,降低法院的公信力。
二、民事申請執行立案難的原因
當事人申請執行強制附加移送執行的做法有其特定的原因,筆者以為主要有執行壓力、法官考核兩方面的原因。
1、執行壓力。為了減輕執行的壓力,提高執行指標的質效,必須減少進入執行程序的案件。法院與法官必須對執行案件的立案數量進行控制,通過承辦法官簽字移送執行是一種有效的控制手段,所以此種強制附加的做法也就不難理解了。
2、法官考核。為了實現案結事了人和的目標,案件不是一判了之、一調了之,案件自履率是考核承辦法官的重要指標,判后、調后督促履行是承辦法官的重要職責。鑒于考核的壓力,法官通常在履行期已過后,繼續督促履行,不簽字拖延移送執行,導致當事人申請執行立案難。
三、解決民事申請執行立案難的對策
民事申請執行立案難是法院的潛規則對民事訴訟法律的褻瀆,法院本身違法污染了公正的水源,所以解決民事申請執行立案難當多管齊下。筆者試著從形式意義上的四個方面,來尋求解決申請執行立案難問題。實質意義上的解決當須破解執行難,執行不難,申請執行立案隨之也不難。
1、思想行為上法院及法官應尊重當事人的民事申請執行權。法院及法官應當端正思想,尊重當事人的民事申請執行權,執行壓力、法官考核并不是妨害當事人的民事申請執行權行使的正當理由。
2、保障措施上上級法院應嚴格糾正此類做法。發現申請執行強制附加移送執行的做法,上級法院應當堅決糾正并嚴厲處罰,確保當事人的訴權與實體權利,同時也維護法院良好的社會形象與公信力。
3、立法監督上人大及其常委會應加強監督。法院潛規則違反法律,立法機關應強力糾錯,維護民事訴訟法的尊嚴,維護民事申請執行人的訴權與實體權利。
4、輿論監督上新聞媒體應適當曝光。權利的維護與法治的點滴進步新聞媒體功不可沒,新聞媒體的適當曝光可使此種強制附加的潛規則無處遁形,從而引起各方注意,合力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