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為進一步強化執行程序中職權主義與當事人主義并重的觀念,著力提高案件實際執結率、標的到位率,最大限度地實現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防止和制裁被執行人隱報、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逃避法院執行,日前,沛縣法院制定出臺了《關于實行執行財產調查登記備案制度的規定》。
  《規定》明確要求,執行員在收案后3日內到被執行人住所地送達執行通知書時,應對被執行人住所地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清點、登記,并制作《被執行人財產調查登記表》,由在場人簽名或蓋章后附卷。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可供執行的其他財產、收益的線索,執行員應依職權主動調查了解,并將調查結果一并記入《被執行人財產調查登記表》。對登記備案的可供執行財產,執行員認為需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執行措施的,應當立即辦理有關手續,需有關部門協助執行的,應及時通知有關部門予以協助。該制度還對財產登記備案的范圍、程序、財產權屬的確定原則、保管人的責任、執行員的責任及案外人異議的處理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執行財產調查登記備案制度的實施,有利于執行人員準確確定被執行人的履行能力,進而及時對有關財產采取控制措施,有效的提高了案件的執結率,保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利。同時該項制度的實施也有效規范了法院的執行行為,促進法院樹立文明、高效的良好司法形象,減少了法院的執行信訪。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文章作者:張東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