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98,王某向張某借款7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據,雙方約定對于此70000元,王某于2005128前償還20000元,余款50000元于200898前償還。2000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一直未還,張某也一直未主張權利。20089850000元借款到期后,王某仍沒有還款,張某遂起訴至法院要求王某償還借款70000元。王某稱20000元借款的訴訟請求已過訴訟時效,其不應承擔償還義務。

 

針對本案中20000元這部分借款的訴訟請求是否已過訴訟時效存在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這部分借款沒有超過訴訟時效,因為只有一份借款合同,是同一借款行為的分期履行。雖然20000元借款到期而王某未歸還,已對張某的債權構成侵犯。但作為同一筆債務,借款關系不因分期履行的某一部分到期而結束,且從促進交易,保障合同目的實現的角度出發,也不應就履行期限不同的各部分分別計算訴訟時效,而應統一計算訴訟時效,即以最后一筆借款即本案中的50000元借款到期日200898統一起算訴訟時效。

 

第二種意見認為,除了當事人約定不按履行順序計算訴訟時效的以外,分期履行的債務的訴訟時效應該分別計算,任何一筆債務如到期未履行即已對債權人的債權造成侵犯,此符合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人被侵害時起算的制度,故20000元這筆債務的訴訟時效應該從2005128開始計算,到200898張某起訴時訴訟時效已過。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訴訟時效期間,是指權利人請求法律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訴訟時效的起算直接涉及到權利人的權利保護以及義務人時效利益的存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算。”訴訟時效的目的是為了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但若在分期履行的情況下就履行期限不同的各部分不分別計算訴訟時效,而統一計算訴訟時效,必然會導致權利人不及時主張權利,這將使訴訟時效制度失去意義。同時,從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任何一期債務未履行時即會對權利人的權利造成侵犯,訴訟時效理應從權利被侵犯時開始起算。況且當事人簽訂分期履行合同,目的即是為了防治風險,實現預期利益,分別計算訴訟時效不會使權利人產生懈怠心理,也便于其權益能夠順利得到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