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豐縣法院一審審結一特大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
發布時間:2005-03-07 瀏覽次數:1808
本網徐州訊:日前,豐縣法院一審審結一起特大貸款詐騙、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被告人王福業犯貸款詐騙、合同詐騙、非法吸收公眾罪,數罪并罰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并處罰金100萬元。
被告人王福業,男,51歲,漢族,初中文化,原沛縣新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沛縣遠東物資經營部、沛縣王朝大酒店經理。
經法院審理查明,1998年8月至2002年5月期間,沛縣新沛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經理王福業,在開發沛縣新沛小區過程中,假冒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職工以虛假的房屋作抵押,先后從中國建設銀行沛縣支行貸款31筆共計255萬元,至案發尚有226萬元無法歸還。在此期間,被告人王福業還以他人名義將新沛小區五套房屋作抵押,在沛縣建設銀行貸款39萬元,后又隱瞞真相,將以上房屋通過簽訂售房合同或作價抵償給秦某等人,得房款57萬元用于其個人承建的王朝大酒店。1999年11月至2003年8月期間,被告人王福業單獨或伙同他人,以1.5%?8%的月息作誘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856萬余元,用于個人承建王朝大酒店,案發后,有近756萬元的本金未退還給儲戶。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王福業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假的手段從沛縣建設建行獲取貸款50余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其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欺騙手段將已在沛縣建行按揭抵押的房產又出售給他人,騙取他人購房款50余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其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以高額利息作誘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850余萬元,擾亂金融秩序,數額巨大,又構成非吸收公眾存款罪。遂作出以上判決,目前被告人未提出上訴。
文章出處: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