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飼養動物致害無過錯責任條款的關系梳理
發布時間:2010-12-16 瀏覽次數:851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第七十九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第八十條規定:“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上三個條文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三個無過錯責任條款,第七十八條是對飼養動物致害的無過錯責任及受害人的過失相抵的規定,第七十九條是對違反管理規定飼養動物致害的無過錯責任的規定,第八十條是對禁止飼養的危險動物致害的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此種立法模式在比較法上較為少見,如何對其予以正確理解適用,是法官將來適用《侵權責任法》必然要面對的問題,同時是否能對其予以正確理解適用,也事關《侵權責任法》這樣一部新法的權威。因此,對這三個條文之間的關系進行梳理,實為當務之急。
回顧《侵權責任法》的起草過程,第八十條的規定是在“二審稿”中增加的,立法理由是:“近年來,各地動物致人損害增多,對人身安全的危害加大。為了更好地規范飼養動物的行為,進一步明確飼養人的責任。”〔1〕第七十九條的規定是在“三審稿”中增加的,立法理由是:“不少地方和專家提出,近年來動物致人損害的糾紛日益增多,應對侵權責任作出更加明確的規定。”〔2〕從上述立法理由可以看出,增加這兩個條文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侵權責任。但由此也帶來一個選擇適用上的問題,即被侵權人是否可以任意選擇這三個條款之一作為其請求權基礎?〔3〕
從侵權責任構成論的角度看,這三個條文都是對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無過錯責任的規定。根據條文的表述,從文義解釋的角度來看,如果被侵權人以第七十九條作為其請求權基礎,除了要履行無過錯責任的一般證明責任之外,還要證明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違反了管理規定,且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要完成此種證明責任,須以存在相關的管理規定為前提,且被侵權還需對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進行證明,此在實證上較為不易。如果被侵權人以第八十條為其請求權基礎,其不僅要履行無過錯責任的一般證明責任,還要證明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飼養的動物為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這就涉及到以下問題:第一,何為禁止飼養?對禁止飼養的規范效力級別是否有要求?例如小區的管理規約可能會對禁止飼養的動物作出規定,是否屬于禁止飼養之列?第二,何謂烈性犬?如何對烈性犬的性質予以認定,是等同于大型犬還是以禁止性規定列舉為限?第三,如果不是犬類,而是其它動物,何種情況下應劃入“等危險動物”的范圍?是由行政法規予以規定,還是交由法官進行自由裁量?由此可以看出,如果被侵權人以這兩條規定作為其請求權基礎,則必然增加其證明責任,導致被侵權人有舉證不能的危險。
基于以上分析,鑒于《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和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一樣,規定的都是無過錯責任,且賠償數額并無差異,那么我們可以預測,理性的原告是不會選擇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為其請求權基礎提起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之訴的,而會以構成要件更為簡單的第七十八條為其請求權基礎提起訴訟。那么,《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豈不成為了具文,毫無適用的余地了?本文認為,解釋法律時,尤其是對于一部新法,應該本著“有用性推定”的解釋取向。對存在有具文疑義的條文,應盡量采取有用性解釋的原則,除非無法推導出任何有意義的結論,否則不宜認定該條文是具文。這種解釋取向,對于確保一部新法的權威,意義無疑是非常重大的。
本文認為,《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除了承載明確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侵權責任的立法目的外,還具有侵權法上規范意義。對比三個條文可以看出,第七十八條規定了“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的抗辯事由,而第七十九條和第八十條,并未規定抗辯事由。《侵權責任法》的一般性抗辯事由,集中規定在“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一章,其中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七條對“被侵權人過錯”和“受害人故意”分別作出了規定。從《侵權責任法》的一般規定加特別列舉的立法模式來看,這兩種被侵權人過錯的適用范圍在特殊侵權行為領域,尤其是無過錯責任領域的適用,是以法律有明文規定為前提的。因此,我們對以上三個條文可作如下解釋:如果被侵權人以第七十八條為其請求權基礎提起訴訟,那么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則可以以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為抗辯事由,請求法院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而如果被侵權人以第七十九條為請求權基礎提起訴訟,在盡到了飼養動物致害無過錯責任一般性的證明責任的基礎上,再證明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違反管理規定”和“未對動物采取安全措施”后,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即不得再依據第七十八條后段規定的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或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的一般性規定,請求法院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同理,如果被侵權人以第八十條為其請求權基礎提起訴訟,在盡到了飼養動物致害無過錯責任一般性的證明責任的基礎上,再證明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飼養的是禁止飼養的烈性犬等危險動物,〔4〕造成被侵權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管理人即不得再依據第七十八條后段規定的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或者依據《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的一般性規定,請求法院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
參考文獻:
〔1〕參見
〔2〕參見
〔3〕請求權基礎,是指得支持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有所主張的法律規范,詳見王澤鑒:《法律思維與民法實例: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50頁。
〔4〕本文僅討論《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三者之間的關系,暫不討論何為禁止飼養、何為烈性犬等危險動物以及如何認定認定等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