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海法院關于涉紡織業承攬糾紛案件的調查報告
作者:薛子裔 發布時間:2010-12-16 瀏覽次數:790
近年來,東??h紡織業發展呈現良好態勢,為吸收勞動就業,繁榮當地經濟做出了貢獻,并逐漸成為當地一個重要產業,但總體上仍處于產業鏈的低端,主要是對來料提供加工服務,低附加值,低利潤,且易受到外部經濟環境的影響。近期,東海法院積極貫徹十七屆五中全會精神,為當地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力促民營中小企業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組織人員對2006年以來涉紡織業承攬合同糾紛案件進行調研,并提出建議。
一、主要特點
1、多重承攬關系導致連環債務糾紛頻發。生產訂單往往通過層層承攬完成,一旦某方違約,就可能導致連環債務糾紛。作為生產鏈末端的個體戶利潤空間小、經濟承受力差,在討債未果的情況下,紛紛訴至法院要求實現債權。
2、雙方矛盾比較激烈,反訴的情形較多。不少案件的定作人在答辯時均提出承攬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約定或質量不合格,并據此提出反訴,要求承攬人賠償因延遲交付、數量短缺、質量瑕疵等造成的經濟損失。
3、競業行為導致責任主體不明確,承攬人利益受損。有些紡織企業的高層管理者同時開辦了自己的紡織企業,進行競業活動。承攬人在實現債權時往往因責任主體不明確導致被駁回起訴。
4、偽造證據現象時有發生,證據審查難度較大。紡織業承攬糾紛專業性較強、爭議事實及其證據材料較多。有些當事人甚至偽造加工合同、出口代理合同、出庫單、進貨單、工資表、驗貨報告等以獲取更大的損害賠償,增加了案件證據審查的難度。
5、外部經濟環境變化易誘發合同變更或違約行為。紡織業是典型出口導向型行業,受國際金融危機的不利影響,一些案件當事人以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對方當事人則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二、對策建議
1、法院要能動司法,積極運用法律和司法政策。對連環債務糾紛要更加注重調解、協調工作,及時督促“三角債”的了結。對案情復雜的案件,不僅要注重運用證據規則,還要運用職權進行必要的調查,對偽造證據妨礙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懲處。對以情勢變更為由主張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案件采取謹慎態度,在綜合考量案情、交易習慣、司法政策的基礎上從嚴把握。對審判中發現的典型問題、動態問題,適時向涉訴企業發出司法建議,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2、紡織企業要注重調整發展戰略,強化內部管理,提高自身化解糾紛的能力。加大科技創新和品牌創新,拓寬產品在國內市場的銷路,逐步改變低端生產的困境和出口依賴型發展模式,增強企業抗風險能力,減緩經濟形勢變化的不利影響。加強對外合同的管理,對合同的簽訂和履行、索賠等事項實施全程規范管理,注重證據的收集和保全,維護自身權益。加強內部人事管理,做好人事任免、印章發票、空白合同管理等工作,防止管理層實施同業競爭等損害企業利益的活動。
3、注重發揮仲裁委員會和紡織業協會的力量。對涉及紡織企業間的重大糾紛、群體性糾紛和連環債務糾紛等,當事人可選擇仲裁委員會仲裁,也可邀請紡織業協會調處。法院在審理中亦可邀請或委托紡織業協會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