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中法院“把脈”農村相鄰關系糾紛案件審理難點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姚婷 發布時間:2010-12-15 瀏覽次數:777
近年來,隨著《物權法》的頒布實施,相鄰權概念日漸深入人心,村民之間因相鄰關系發生糾紛的案件也逐漸增多。2009年,揚中法院審理相鄰關系糾紛18件,2010年審理此類案件53件,較前一年上升194%。在數量激增的同時,案件審理過程中出現“五難”現象,進一步加大了案件審理難度,影響了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應予以高度重視并加以解決。
一、農村相鄰權糾紛案件的審理難點及其原因分析
1.取證難。一是當事人舉證意識不強,大多數當事人對于法律規定認識不夠,理解片面,且由于經濟等原因,大多自行參加訴訟,證據意識淡薄,往往忽略了關鍵性證據的提取,不利于法官查明事實。二是對方當事人不予配合,對于需要現場勘查的情況,往往以各種原因拒絕甚至阻礙事實調查。三是相關部門和基層組織往往并不主動配合法院的工作,怕擔責任,不出證明,不予協助,更加大了法院查明事實的難度。
2.鑒定難。隨著房屋漏水、墻體開裂等新類型相鄰糾紛的不斷出現,鑒定工作的專業性要求加大、時間延長、費提高,當事人矛盾往往比較尖銳,經常以工作忙、不在家等原因搪塞,拒絕鑒定人員上門鑒定。
3.法律適用難。由于目前我國有關處理相鄰關系案件的法律規定較為原則,可操作性不強,自由裁量空間過大,在司法實踐中極易形成同案不同判的結果,不僅不利于相鄰關系糾紛案件的妥善處理,也極易為矛盾的進一步激化、案結事了埋下隱患。
4.調解難。在相鄰關系糾紛中,為“爭口氣”而打官司的現場比較常見,當事人在要求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同時又忽視自己應盡的義務,認死理的現象時有出現,疏導調解工作難度較大。
5.執行難。當事人一般不會主動配合,有的故意回避執行人員,有的有意拖延,有的案件執行完畢之后,過段時間又重新恢復安裝或者設置障礙,申請人只能三番兩次的要求繼續執行,法院也只能疲于應付。少數案件判決由于過于簡單或者未很好的釋法說理,造成當事人頻頻鬧訪和上訪。
二、對策建議
1.強化法院訴前調解,引導雙方理性維權。加大相鄰糾紛案件訴前調解力度,通過風險告知、法律釋明等方式是當事人形成關于其糾紛結果的初步法律與其,引導其理性維權,注重運用當地風俗疏導當事人心理,緩解雙方對抗情緒,積極促成案結事了。
2.依托訴調對接機制,合力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特別是村級調解員熟悉民情、了解民俗的優勢作用,邀請他們參與調查、調解等工作,合力化解相鄰糾紛。加大與司法所、村委會、社區的溝通協調,建立信息互通機制,以便準確掌握糾紛動態,及早制定解決方案,構筑起綜合治理防控平臺,避免引發群體性糾紛。
3.實地勘驗上門調解,贏得信任互諒互讓。突破傳統審理方式,在聽取雙方陳述的基礎上,堅持每案必到現場勘查,認真聽取雙方家庭成員的意見,分析雙方爭議的癥結點,采取換位思考、濃情渲染法、第三方調解等調解方式,講法說理,耐心疏導,并充分考慮農村的風俗人情,融情于法,一案一調,以求雙方互諒、互讓達成調解協議。
4.加強司法建議工作,有效預防糾紛發生。針對糾紛中出現的規劃、審批等方面的問題,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加強與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協調,促使其提高規劃審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有效預防相鄰關系糾紛的發生。
5.強化類型案件指導,有效彌補法律空白。依據相鄰關系引發的不同糾紛類型,分析總結不同類型的處理方式,發揮同類型案件生效判決書的示范和引導作用,引導當事人對自身行為重新審視,增強當事人對法律和法院判決的理解,促進雙方和解。同時,及時通過電視、報紙等媒體發布典型案例,以案說法,增強普通群眾自身解決矛盾的能力。
6.加強普法宣傳教育,提高村民法律素養。村委會或社區要設置宣傳欄,開展普法宣傳,讓村民知法、懂法,特別是加強《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則》、《物權法》等法律的宣傳,讓居民牢固樹立“土地國有”“集體所有”的意識,走出宅基地、自留地“寸土必爭”的誤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