漣水法院分析保險合同案件激增的原因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薛蓮 發布時間:2010-12-14 瀏覽次數:657
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保障體制改革的深入,保險業逐漸繁榮,保險合同糾紛隨之增多。據統計,近兩年來,漣水法院院受理各類保險合同糾紛案件546件,同比增長23%。
原因分析:
一是保險合同條款不合理。主要表現在:保險條款術語拖沓晦澀,內容冗長,難以理解,合同附件多,有保險陷阱;格式條款安排不合理、不完善,約定內容分散表述,容易誤導投保人;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行保險條款制定標準和原則過多地傾向于對保險人的保護,對被保險人的權益缺乏足夠重視。
二是保險代理人不忠實。在保險代理人制度下,保險代理人受傭金利益的驅動,一方面片面夸大保單的保障性和分紅性,對保單的免責條款輕描淡寫,甚至不提及保單免責條款內容,導致投保人對投保缺乏合理期待;另一方面,怠于履行對保險公司的忠實、勤勉義務,不審慎衡量保險標的風險和投保人信用,導致保險公司落入惡意投保的“口袋”。
三是投保人不誠信。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沒有恪守誠實信用原則,存在故意隱瞞事實真相,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從而引發糾紛的現象。如在人身保險中,有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往往是患病后投保,但在投保申請書上并未如實寫明病史,出險后保險公司得知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既往病史時,拒絕賠償,導致產生糾紛。
四是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現階段,保險行業尚無統一的行業標準,發生糾紛后,消費者只能采取向保險行業協會及監管部門投訴或者向媒體和消費者協會反映等方式解決。由于保險行業協會力量薄弱、保監會不負責裁定合同糾紛,消費者在無法有效維權情況下,大量保險合同糾紛采取訴訟方式解決。
對策建議為:
一是加大保險知識的法制宣傳力度。通過大力宣傳、普及保險知識,增強人們的保險知識和保險意識。同時,對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應積極地行使釋明權,提醒當事人增強證據意識,告知當事人對有關保險資料妥善保存。
二是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業務、道德教育。保險公司應加強對保險代理人的保險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建立定期考核制度和回訪制度,規范代理人業務操作;設立公眾投訴熱線及專職調查員,對違規違紀的代理人和代理行為進行調查,查證屬實的,應嚴肅處理。
三是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保監會充分發揮監督管理職能,完善有關保險規章,細化保險事故類別,明確保險公司承擔責任和免責范圍,規范經營者、監管者的行為,促進保險市場健康發展,切實維護投保人的利益。
四是健全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形成行業協會、監管部門和消費者協著力調解,法院與仲裁部門緊密銜接的多元化解決保險合同糾紛的機制。與此同時,法院加強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對典型保險合同糾紛案件進行法制宣傳,通過訴訟促進保險行業規范操作,減少糾紛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