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和女同學孫某在老張集農民公園涼亭里游玩,在游玩中,張某將其身上所帶的手機、面紙、錢掏給孫某,聲稱要到魚塘里游泳,孫某勸阻張某不要下水游泳,張某不聽勸阻,遂翻越涼亭東側的護欄,穿著衣服和鞋子跳到涼亭東邊的魚塘里游泳,在游泳過程中,張某不幸溺水當場死亡。張某父母張某、漆某起訴至法院,以被告老張集政府對農民公園疏于管理、安全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隱患為由,要求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人民政府賠償原告各項損失計22萬余元。

 

淮安市淮陰區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人民政府為了美化集鎮,將兩魚塘之間的道路鋪設為水泥路,建造了涼亭,并在通往涼亭的道路兩側及其涼亭的兩側均建立了兩層約70厘米高的護欄,以一般人在通常情況下能夠注意為標準,被告已經盡到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且在原有基礎上提高了安全保障,不應再加重其安全保障責任。不論被告采取何種安全措施,都不可能有效阻止入園人員下水游泳。張某作為年滿十五周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以其正常的智力、健康狀況,應當知道跳入水塘游泳是存在生命危險的,但由于其本人過于自信,不聽孫某勸阻,在沒有脫掉衣服、鞋子的情況下,直接跳入魚塘里游泳,導致其溺水死亡。被告既不是魚塘的所有者,也不是管理者,張某的死亡結果與被告鋪路、建涼亭、設護欄的行為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故被告不應承擔賠償責任,依法駁回了原告張某、漆某的訴訟請求,兩原告不服,上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1、本案的法律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命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201071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本案適用的侵權的形式

 

民事侵權行為可以分為積極侵權行為和消極侵權行為,積極侵權行為即指行為人違反對他人的不作為義務,以一定的行為致人損害的行為,例如:侵害他人身體、財產;消極侵權行為即指行為人違反對他人負有的作為義務,例如:建筑施工中未安放警示標志,致使他人損害的。對于本案,被告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人民政府顯然沒有實施積極的侵權行為,只能按消極侵權行為的法律模式分析本案。

 

3、本案被告是否構成消極侵權的條件分析。

 

1)本案被告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人民政府及案外人漁塘的承包人負擔義務的性質。

 

我國廣大農村存在著大量的漁塘,漁塘的存在對生活在周邊的人民群眾存在一定的潛在威脅,特別是對于未滿12周歲的兒童威脅較大,因此,漁塘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負有消除這些潛在危險因素的義務,這就是我們現在日常生活中常說的安全保障義務,這是一種不需要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義務。對于從事社會活動的人或組織,其應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對存在的、可預見的風險和損害,應采取必要措施予以防止或減輕。

 

2)安全保障義務的性質。

 

安全保障義務作為一種法定或附隨義務,應將收益與風險相平衡。對安保義務人,要求其為盡善良管理人之義務,即對在其經營場所或活動過程中遭受損害的相對人,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責任,既不能要求其承擔無過錯責任也不是過錯推定責任,因安保義務屬于相對消極的防范義務,不可能演變為積極的侵權行為,安保義務的作為與不作為均不會直接導致損害后果的發生,損害后果的發生均是系受害人本身或外力因素造成,安保義務是對危險后果的阻卻因素。安保義務本身不具有社會危害性,其只是防范風險發生的一種防御措施。

 

3)安全保障義務的限度。

 

通常有以下幾種判斷標準:1、法律、法規明確作出規定。2、對于未成年人、病人、老人等特殊群體,經營者或活動組織者必須要履行較高的安全保障義務。3、盡到善良管理人標準。結合本案,被告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人民政府在修建道路時,為道路兩邊的漁塘均建立了高70厘米的護欄,已經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在正常情況下完全可以避免缺乏認知能力的兒童墜入水中,也對具有一定認知能力的人起到了警告和提示的作用。我們不能為了避免有人故意入水,而要求被告將護欄的高度建到2或以上,這樣會使義務人的投入遠高于其所負擔的義務,也不符合社會發展的一般規律。

 

通過以上分析,淮安市淮陰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人民政府為漁塘修建高70厘米的護欄,已經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兩原告之子張某作為已滿15周歲的少年,應該意識到跳入漁塘中游泳存在的危險性,但其盲目自信,不聽別人勸阻,跨越70厘米護欄跳入漁塘中游泳,是導致其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淮安市淮陰區老張集鄉人民政府不應對張某的溺水死亡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