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農村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訴諸法院的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相關糾紛案件增加明顯,案件類型也趨于復雜。土地承包相關糾紛案件的增多,影響農業生產的安全和農村社會的穩定,處理不慎則不利于和諧社會的構建。為了更好地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相關糾紛,筆者經梳理分析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相關糾紛案件的特點、難點及成因,進而探求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農村土地承包相關糾紛審理基本情況

 

農村承包相關糾紛類型已呈多元化發展趨勢,案情也較為復雜。具體類型有:1)一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無償或有償轉讓給另一方經營,另一方未經同意又將土地轉讓給第三方的。(2)一方購地后與另一方互換,因第三方事后反悔而引發糾紛。由于土地承包中劃分的土地比較零散,農民為了種植或水產養殖方便,相互將土地進行置換,甚至出現不同農村經濟組織間農民對土地進行互換。3)一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交另一方代耕,后要求返還,被拒后訴至法院。如一些農戶因外出務工經商或從事二、三產業,與親戚、朋友或鄰居約定,將自己承包的土地及相應的權利、義務低價或無償一并轉交給新承包方。后由于土地資源需求急劇增加、農村稅的取消、糧食補貼政策的實施等原因,土地收益增加明顯。原承包戶要求終止轉包合同,由自己種植,或要求修訂合同增加承包費,而實際耕種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輕易交回承包土地,引發了一些糾紛。(4)代耕期間遇土地被征用,承包方與代耕方就相關補償費用歸屬引發爭議。(5)一方將自己承包的土地轉讓給另一方經營時,在履行過程中由于物價上漲,土地使用價值提升等原因,致使原承包費過低,一方要求提高承包費而引起糾紛。(6一方將承包的土地流轉給另一方從事水產養殖,約定期限屆滿后另一方要求繼續承包,被拒后不愿交回土地。(7承包合同糾紛。承包期限到期后,集體經濟組織對承包方提出行使優先承包權的主張,以其存在違約行為予以拒絕而引發糾紛;或承包期限到期后,承包方以單方續約為由拒不交付土地;或承包期限內,集體經濟組織以承包方未及時按約交納承包費為由,單方終止承包合同而引發糾紛;或承包人拖欠承包費,拖欠的原因有的是因為對發包方在履行合同義務方面有意見,有的是因為經營不善、交納承包費困難,有的是故意不交納承包費;或發包人多收承包費拒不退還。(8)以前由于種植土地收入少、負擔多及其他原因,在外打工或從事其他職業的村民因此將所承包的土地棄荒、撂荒,發包方以各種原因將土地收回交由其他農民耕種,但棄荒農民仍持有土地經營權證書,隨著土地收益的增加,承包方要求收回土地而引發糾紛。(9)因合同解除后對承包方的補償問題而引發糾紛。因合同到期或合同按約定提前解除,但由于承包方在承包期內對承包地進行了較大投資,使原承包地的使用價值及其后的可得利益有了較大提高,承包方要求發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發包方不予認可或雙方協商未果而引發糾紛。(10)以發包方違反法定程序,未經大部分村民同意擅自將土地發包本經濟組織外的他人耕種而引發的糾紛,集體經濟組織迫于壓力只得要求與承包人解除合同,或集體經濟組織不愿解除合同而引起村民訴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的。

 

二、農村土地承包相關糾紛的特點、成因及審理難點分析

 

1、糾紛特點及成因分析

 

審理中,該類案件呈現如下特點:(1)、訴訟主體具有群體性。表面上看涉及人數眾多的案件并不多,但由于引起訴訟的相關糾紛在農村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處理結果直接影響到實際存在但尚未訴訟的大量同類糾紛的解決。多數土地承包案件的背后,都有許多農民觀望,具有潛在的群體性因素,容易引起群體信訪上訪事件發生,已成為當前民事審判的一個重點和難點。(2)、糾紛具有季節性和階段性。土地承包相關糾紛大多發生在春播、秋種季節,究其原因,主要是農民大多在春播或是秋種時,因為對土地的使用權協商未果而訴之法院,而在其余時間由于農作物已經種植或水產已經放養,故發生糾紛的概率較小。(3)、自然人與自然人之間的糾紛案件較多。村委會、村小組等集體經濟組織與自然人,也占相當比例。(4)、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大多以判決方式結案,調解或撤訴結案的較少。因為該類案件案情比較復雜,當事人雙方對抗明顯。(5)、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的執行難度較大。(6)、爭議土地用途復雜。從爭議土地用途來看,過去主要是以耕地為主的農用地,而今既涉及耕地,也涉及水面、林地。高淳地處江南水鄉,有大量土地被轉包從事水產特別是螃蟹養殖,以牟取比種田更大的利益。

 

2、審理難點分析。

 

該類糾紛一般具有一定的審理難度,主要體現在:(1)、證據缺失。有村集體經濟組織參與的基本上簽訂書面承包協議,但雙方均為農民的則存在諸多不規范的地方。有的協議條款既不規范內容又過于簡單,對流轉雙方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承租土地上附著物處置、有關賠償條款等缺乏明確具體的規定;有的僅有口頭約定,產生糾紛時各持己見,但雙方都難以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主張;有的甚至既無書面約定,又無口頭約定,給證據的審查增加了難度。(2)、群體訴訟增加。土地是農民的核心利益,不僅事關當事人雙方,還與其家人利益或其他發生類似糾紛的農民密切相聯,訴訟中往往言詞激烈,情緒激動或發生搶占事件。有的種殖或養殖大戶實行的是規?;洜I,投入較大,農作物或水產品生長周期較長,一旦終止合同,補償較為復雜。如果不終止合同,原承包人則四處上訪,此類案件處理不慎,可能影響基層組織的正常運轉和政治穩定。(3)、適用法律難度大。涉及土地承包的法律規范紛繁復雜,既有土地管理法、農業法,又有農村土地承包法,既要適用全國性土地法律規范,又要適用江蘇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辦法和江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保護條例等地方法律規范。由于相關問題有多種規定,審理案件法律適用難度較大。比如,原承包戶與現種植大戶之間的土地轉包合同中,原承包戶要求解除合同或重新訂立承包合同,依照一般規定,合同訂立后即具有約束力,不能隨意解除、變更,但又有原承包人的請求權如符合政策要求應予支持的要求。一些規定過于原則,實踐中難操作。如發包方有權監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持土地,不能改變土地的農業用途。當發生承包土地改變用途的,現行法律、政策均未規定發包方可解除承包合同,僅規定由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三、土地承包相關糾紛審理對策與建議

 

根據所受理的土地承包糾紛案件出現的新問題,筆者經過分析、思考,提出如下對策與建議。

 

1、全面掌握農村土地承包法的基本內容,準確理解國家的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把握穩定土地承包關系、規范土地流轉、維護土地承包者的合法權益。處理時要認真貫徹中央政策精神,以農村土地承包法以及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為基本依據。對歷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簡單地以簽訂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為由宣布無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處理工作的發生,應該以促進生產、承認有效為原則,保護合同的履行,維護土地生產現狀,不中斷、不損害土地生產。為救濟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失衡現象,適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則,可以情勢變更為理由,調整承包期限,變動承包金數額,以化解矛盾,消除糾紛。

 

2、應處理好的幾個關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的一些特殊之處,就是這類合同的法律關系往往錯綜復雜,各種利益沖突也比較尖銳,而且相關的法律法規不夠完備,實踐中需要處理好以下幾種關系:第一是與政府協調的關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本身就具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性質,雖然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民事合同的特征越來越明顯,但是,鑒于我國土地的公有制性質,以及國家對土地的嚴格控制,在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中,還是遺留有明顯的行政合同的痕跡的。審理過程中應該積極與政府溝通,加強解釋工作,爭取得到政府的理解與配合。畢竟案件的執行還需要政府支持、協調有關關系。第二是法律適用的原則性與靈活性的關系。在處理具體案件的時候,切忌照本宣科,死套法條,如何在不違背法律根本原則的條件下,將社會矛盾最小化,兼顧各方的利益,使判決具有可執行性,這是法院和法官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當中應當充分考慮的問題。第三是法律與習慣的沖突與調和的關系。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調整的是農村的土地承包關系,在我國的政治體制設計當中,這種關系一方面當然受到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同時它也享有國家法律賦予的相對自由的村民自治權。同樣的案情在不同的地方產生的矛盾的性質和程度都可能是不同的,因此法院和法官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案件時,還要運用高度的辦案技巧,解決好法律與習慣的沖突與調和的關系。

 

3、注重調解疏導、加強溝通協調。農村相對城市而言,社會結構較為穩定,同村農民之間大多沾親帶故或為幾代鄰居,因此做好調解工作,更有利于化解矛盾、平息糾紛。在處理農村土地承包案件中,應注重維護農村穩定,盡量避免矛盾激化,注重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的有機統一,把調解貫穿于案件審判工作之中,建立土地承包信息反饋、跟蹤監察制度,形成與政府機關和基層組織的信息網絡,加強與土管、農林、經管等部門的溝通交流,堅持調解主導訴訟,多做說服教育疏導工作,充分發揮鎮、村兩級的調解作用,促進農村土地承包相關糾紛的有效調解,把問題解決在基層。對爭議土地已種植農作物或水產養殖的,須判決時應給予經營人一定的移植期或收獲期,或由原承包人支付一定的補償費用。

 

4、積極開展法制宣傳。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之所以多發,其中一個原因是一部分鎮、村干部和農民缺乏基本法律知識,不能正確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土地權益。著力提高農群眾法制意識,增強他們走依法處理各種矛盾和糾紛的能力,有利于從根本上減少糾紛。對于基層人民法院,要多開展巡回審理,堅持送法上門,把庭審建設成為普法的橋頭堡,通過審結一案,教育一方的方法,向人民群眾輸送法制意識和法律知識,提高農村土地承包活動的規范性,保證土地生產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