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與判決是法院解決糾紛的兩種手段。在司法實踐中,只有正確適用調解與判決,才能取得最佳司法效果,達到案結事了的目的。近年來,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在尋求調判結合的均衡上作出了有益的嘗試和理性的探索,提煉出了有利于“調”與“判”相互促進、相互補充、相互轉化的“南長實踐”。“調”與“判”在南長區法院的巧妙運用下有效化解了各類矛盾糾紛,防范了群體性事件發生,促進了轄區社會的和諧,助推法院工作駛入跨越式發展的“高速公路”,同時也成就了南長法院斐然的成績:2008年獲選江蘇省優秀法院、2009年榮記江蘇省集體一等功。

 

  先調后判的順序堅守

 

  “你選擇親情還是利益?不要忙著回答,想想你年老的時候。”南長法院揚名法庭副庭長張國元義正詞嚴地詢問著案件的被告陳鵬。

 

  陳鵬是89歲高齡的林老太的兒子,20062月,陳鵬制假借林老太的房屋所有權證,以私刻印章、冒充母親按手印的方式,成功將房屋以買賣的形式轉移到自己名下。今年6月,林老太無意中發現了房產過戶的事實,憤然向法院訴求確認上述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張國元的這番話,讓他滿臉羞愧,當即表示將房子還給母親,過戶費用自己承擔,兩代人就這樣冰釋前嫌。陳鵬攙扶著年邁的母親走出了法庭,林老太不時撥弄著兒子頭上的幾絲白發,眼眶泛紅。

 

  “針對涉及親情類、婚姻家庭類、相鄰權等糾紛,調解所具有的獨特優勢和重要價值決定了其在處理案件中的優先性。上述案件若一判了之,當事人之間帶著加深的矛盾回到共同生活的圈子,難免礙于面子、不服氣、想不通等原因,引發新的矛盾。調解優先的做法有著深厚的傳統文化根基,對于特定類型的糾紛處理,具有優于判決的比較優勢。”談到調解的優勢,承辦案件的張國元頗有心得。

 

  “重人際、和為貴”是中國文化的傳統,在和合文化的影響下,“合意性糾紛解決”方式有利于實現化解社會矛盾和修復人際關系的雙重效果。南長法院高度重視調解的作用,專門出臺了《訴前調解工作規程》和《南長區法院關于人民調解工作室實施意見》等文件,為訴前調解的實施提供政策支持。今年19月,南長區法院訴前調解930件,民商事案件調解率60.59%,調解成功率92.80%,同比上升25.43%,在全市基層法院中獨占鰲頭。該院通過覆蓋全區各街道和社區的法院常駐調解點和設于法院以及下屬法庭的人民調解室,充分發揮50多名特邀調解員的作用,積極開展協助調解和委托調解工作,實現了訴調雙向對接。

 

  當前我國社會的矛盾糾紛數量眾多、類型各異、關系復雜。對此,南長法院的法官們認識到,法院如果只是簡單援引單一的法律標準,便無法滿足糾紛主體不同層次的糾紛解決需求,而調解“柔性司法”的特點可以彌補剛性審判的某些不足,實現案件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雙贏。

 

  2010年4月30,無錫金陵酒家起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原因是金陵酒家認為,市工商局核準登記的金陵大飯店與金陵酒家名稱權中的字號重名,侵犯了個體工商戶名稱權。“金陵”這一字號在江蘇省范圍內赫赫有名,若金陵大飯店無法使用這一馳名字號,將嚴重影響其經營。南長法院考慮到司法服務地方經濟的職能作用,便找準案件的切入點,立足于行政協調,在彼此互諒互讓的基礎上達成一次性由金陵大飯店補償金陵酒家20萬元的協議。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規定,原告在撤訴后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起訴。南長法院通過“協調——立案——撤訴”的方式,用足法律規定,鞏固協調效果,實現了行政相對人和市重點招商項目的“雙保護”。

 

  以判促調的時機匹配

 

  1個判決=535個案件調解?這個等式恐怕讓很多人都覺得匪夷所思,但南長區法院真正做到了“判一個、調一串”。

 

  2009年上半年起,圍繞拆遷安置房預售款的利息計算標準,南長轄區內部分拆遷戶頻繁到區、市政府集體上訪。20102月起,9戶被拆遷人作為“領軍人物”陸續向南長法院提起訴訟,其他逾500個拆遷戶“觀望”。

 

  對于這9件“投石問路”的試探性訴訟,南長區法院高度重視,于是抽調了“精兵強將”成立專案小組,積極收集相關政策性文件,最終在法院充分掌握事實真相和法律依據的前提下,判決依據七天通知存款利息計算。判決書主文部分寫道:“預售款按規定應由拆遷單位在銀行辦理特種存單,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提前支取,不同于一般的銀行存款……”對于這一釋法理由,手持判決書的原告王喜剛心服口服,連連表示:“我能接受,肯定不會上訴了。”

 

  判決書產生的連環反應是其他8個案件也在判決前接受調解,觀望的500多個拆遷戶依托街道調解,參照先前判決,無一例外地全部接受調解。2010年的小年夜之前,535戶被拆遷人全部完成兌付工作。

 

  “法院作為裁判機關,只有對存量資源的配置進行調整的能力,但沒有直接的資源增量的能力,而目前的糾紛解決,尤其是群體性糾紛,往往需要資源的增量而非存量資源在配置上的調整。通過判決,由被告提供增量的資源,借力判決的先導性,調動軟性手段的運用,調解更有利于兼顧各方面利益關系的協調,這樣的思路對于群體性糾紛的解決往往更有效。”南長區法院院長弓建明深有體會地說。

 

  “抱團訴訟”產生的影響不是簡單的加法效應,而是輻射廣泛的乘法效應。勞動爭議案件因用工環境、制度、待遇等的相似性,也是群體性訴訟的高發區。南長區法院在調處勞動爭議案件過程中,巧借一個生效判決的示范性,將其他相關訴訟一并調解,這對于化解社會矛盾和節約審判資源起到了兩全其美的作用。

 

  年屆不惑的沈香蘭自19878月至20104月在無錫太平洋公司從事織造工作。20071月,太平洋公司因企業改制,與沈香蘭重新簽訂了勞動合同,確定沈香蘭在原企業的工齡為195個月,并約定了經濟補償金。20104月太平洋公司與沈香蘭解除勞動關系,支付經濟補償金32018元。今年7月,沈香蘭向南長區法院起訴,要求太平洋公司支付給她經濟補償金差額25245元。類似的案件南長區法院共受理過11起,勞動爭議合議庭審理后認為,太平洋公司支付的經濟補償金已高于法律規定,故駁回了沈香蘭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其他起訴的10起案件當事人經法院釋明,主動撤訴。

 

  “和諧司法并非對無理要求的縱容,也不是對合法權益的弱化,更不是對法律適用的模糊。我們認為,應該尋求的是訴訟立場的軟化、訴訟利益的調和、訴訟心態的坦然、訴訟環節的配合。”分管勞動爭議的副院長林春江深有感觸地吐露心聲。

 

  判中有調的有機結合

 

  人們普遍認為,民事判決和民事調解是兩個截然不同的結案方式,結束一個訴訟程序,是用民事判決的方式,還是用民事調解的方式是一個非此即彼的單項選擇題,兩者不可能發生交叉。實際上,在審判實踐中,民事調解和民事判決都是解決問題的手段,目的只有一個——案結事了。

 

  200711月,徐強駕駛摩托車致張揚死亡。經交警部門事故責任認定,徐強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張揚的妻子及子女將徐強及其車輛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法庭審理中,徐強對張揚死亡和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提出了質疑。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外,徐強再支付幾名原告包括訴訟費在內的36500元。法院最終判決,張揚因交通事故產生的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96722元,由保險公司賠償人民幣58000元,徐強賠償人民幣35321元,訴訟費1179元由徐強承擔。

 

  “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部分判決、部分調解的意義非同尋常,這類案件的爭議焦點非常多,醫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等均要求妥處。對賠償項目化整為零單個確認的方式有利于原、被告息訴服判,對抗情緒在一個個爭議焦點的協商中也逐漸軟化了。”交通事故速裁組法官倪如倩說。

 

  “調解和判決是相互協調統一的,最終目的都是維護司法的公正,保障當事人的權益,構建和諧的司法文化。在實踐中應將兩者有機融合、巧妙轉化,絕對不能搞調審分立,甚至是調審對立。”揚名法庭庭長何英堅定地說。

 

  2007年,無錫興達公司與盛泰公司簽訂買賣合同,約定興達向盛泰提供空調。2008年盛泰公司退了兩批空調,2010年興達公司起訴盛泰公司要求支付貨款及利息。庭審中,法官對雙方的交易明細進行比對,發現雙方總進貨金額相差8629.56元,付款金額相差20000元。

 

  興達公司在日常管理中存在嚴重的疏漏,原始單據統一堆積在上海總公司倉庫里,由于業務人員的頻繁更替,業務往來賬目非常混亂,進貨單、退貨單、增值稅發票等都不齊全。法院若要厘清賬目明細耗時費力,還因為票據的缺失造成事實調查的障礙。經過協調,雙方對總貨款、已付款及年度交易額進行一致確認,而法官有針對性地對退貨金額及相關扣除費用依法判決。

 

  “對于爭議焦點比較多的傳統民事案件或事實認定存在困難的商事案件,部分判決、部分調解的審判策略無疑是一劑良方。”民一庭庭長陳瑜言簡意賅。

 

  當判則判的果敢抉擇

 

  “我真是上了代理人的當了,他說有上萬元,讓我在家等著拿錢,沒想到只有2000多元,還沒有法院調解方案中的多,律師一直不讓我到法院來,說由他全權代理就行了。”判后要求法院答疑的王華懊惱地表示。

 

  王華因為與公司解除合同的事情心煩意亂,經朋友引薦去律師事務所咨詢時,李律師信誓旦旦承諾,王華的情況可以主張加班費、經濟補償金等共計30000余元。整個訴訟過程中,王華都沒有露面,對于庭審中的多個調解方案,李律師一概拒絕。承辦案件的法官佘君紅提出要與案件當事人溝通的想法,被律師以王華出差、生病等形形色色的理由推辭。經過法院調查,公司早已按約支付多項加班費用,最終的判決結果讓王華始料不及,法院判決雙方解除合同,但對于加班費及經濟補償金僅支持了2000多元。

 

  “這個案件我原本爭取調解的,考慮到解除合同對勞動者的影響愿意多支付一些經濟補償金。在這種情況下我就當機立斷地判決,對于沒有調解可能的案件當判則判。”佘君紅若有所思地表示。

 

  80后小麗和小強原本是一對“你儂我儂”的恩愛戀人,兩人曾將工資“拼”在一起使用。2005年雙方反目,分手時小強向小麗出具了載明20000元借款的欠條,約定自20057月至200812月三年內還清。20106月,小麗將小強起訴,要求小強還本付息。法院審理后發現,其中2000元雙方一致確認為是小強的賭博款,對于18000元的借款法院判決予以了支持,作出民事制裁決定追繳了2000元賭博款。

 

  “法律明確規定賭債不予保護,對于2000元賭博款涉及公序良俗原則是不能調解的,只有裁判才能發揮司法在明辨是非、指引行為、懲惡揚善中的積極作用。”民一庭副庭長蘇晏對上述案件作出了點評。

 

  目前社會處在經濟轉型,只能靠規則,靠一種共同遵守的、具有可預期性的規則來維持。“判決”這種確認規則的糾紛解決方式對商事領域作出了積極有效的回應,“判決”在商事領域的顯著性正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必然選擇。

 

  “我們要求法官對調解的可適用性、適用的程度要有一個冷靜的估計和全面的平衡。能調則調、當判則判是一個基本原則。對于沒有調解結果的案件還一味地調,就是對政策的誤讀和曲解,浪費時間人力的同時還降低了當事人對法院的滿意度,損害了司法的公信力。”分管商事審判的副院長施慶偉分析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