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結案率計算方法及指標值的科學性分析
作者:蔣琳 發布時間:2010-12-10 瀏覽次數:2538
長期以來,結案率指標是各級人民法院廣泛用來考核審判工作效率的指標,考核結案率指標對于督促人民法院及時審結案件,提高案件審判效率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考核結案率指標的弊端逐漸顯露出來,為提高結案率,有的法院采取年底不收案或12月初就不再立當年案號的形式,以達到高結案率的目標,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人民法院司法公正的形象。對此,我們認為,隨著人民群眾對法院工作要求的變化,結案率作為業績考核硬指標的不科學性逐步顯現,有必要進行研究,加以改正。
一、結案率計算方法的意義
何謂結案率?結案率就是在一定統計周期內,審結的案件數量與受理案件數量和舊存案件數量之和的比率,結案率=結案數/(舊存數+收案數)。其中,舊存數、收案數和結案數均包括一審、二審、再審、申訴、執行和國家賠償案件。結案率可以直觀地反映一段時期內法院和法官已受理案件中有多少案件已辦結,多少案件未辦結。它對于了解和掌握法院審判效率和進度,開展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具有重要作用。長期以來,“結案率”一直是指導、管理審判工作的重要指標,發揮了重要的管理導向和評價的杠桿作用,可以說功勞很大。
從制度設計本身看,對結案率進行考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一方面,通過考察結案率,有利于強化法官的審限意識,防止其拖延審判時間、推諉審判責任,從而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結案率指標也可以對人民法院乃至于法官的工作效率予以評價,對久拖不決的案件予以重點關注,從而促進審判效率的提高,樹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
二、結案率指標的弊端分析
一個案件從立案、審理到裁判、送達都需要一定的周期,即使雙方當事人積極配合,辦案法官抓緊審理,每年12月份新收的案件也很難在當月內審結,這就意味著越臨近統計截止時間點的新收案件,就越難以在統計截止時間點內審結。為了盡可能提高結案率,法院往往采取兩個方面的措施:一是提前截止收案,避免后期收案無法審結;二是加快最后階段新收案件的審判進度,縮短周期。如此做法不可避免會造成以下幾方面問題:
1、不符合審判工作規律,結案進度嚴重不均衡。在結案率指標的計算中,結案數是重要的數據,由于人為追求結案率的原因,每到月末、季度末或年末,結案率就會大幅度提高。但統計截止時間點過后,結案率又會大幅度下滑,呈現嚴重失衡、不科學的發展軌跡。
2、不利于實現程序公正,損害了當事人的訴訟權益。程序公正是訴訟程序的內在價值之一,也是訴訟程序的內在要求。由于法院在年終統計結案率時,人為提前收案截止日期,或者在年末12月份就開始立下一年度的案號,導致應該盡早進入審判程序的案件啟動不了訴訟程序或者造成拖延訴訟現象,嚴重侵犯了當事人的訴權,使群眾希望方便、快捷解決糾紛的愿望受阻,很容易引起當事人產生偏袒一方的誤解和投訴,不利于社會矛盾的及時化解。
3、不利于實現實體公正,損害了司法權威性。實體公正是訴訟程序的外在價值,要求事實認定真實和適用法律正確,是評價和判斷訴訟程序在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解決糾紛以及維護法律秩序方面是否有效的標準。由于人為沖高結案率的目標,使得處于結案率統計周期后期需要審結的案件周期縮短,作為法院裁判基礎的案件事實認定難免有失偏頗,自然無法保證案件質量。對于有些有可能調解結案的案件,也由于沒有時間充分進行調解工作而匆匆判決,沒有盡可能地做到“案結事了”,從而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4、不利于提高訴訟效率,加大了訴訟成本。訴訟效率也是訴訟程序的內在價值之一,它追求的是在保證訴訟公正的前提下,盡可能地減少或節約當事人和國家的訴訟成本。在片面追求結案率、草草審結案件的情況下,一審和二審法院都可能存在案件審理質量不高的問題,就有可能導致錯誤裁判,進而引發當事人尋求進一步的司法救濟,加大錯案糾正的成本。而且,即便在裁判正確的情況下,也因法院在實體和程序方面的敷衍了事而引起當事人對程序展開不夠充分的合理懷疑,甚至產生上訴或者申訴的欲望,這就造成訴訟成本的巨大開支,不利于實現訴訟經濟和訴訟效率。
三、慎用結案率的評價作用
1、首先要求科學使用結案率,建立正確的管理導向觀。我們認為,結案率的職能定位是根據法院案件數量多少、審限長短和審判力量等因素確定的,目的在于及時了解審判進展,發現問題、調整人員、整合力量、科學管理。其次要避免以偏概全。一個單項指標不能對復雜的審判工作的效率進行評價,它不能滿足對綜合事物、現象的評價要求,否則,評價的結果將是違反規律、不符合科學發展觀的。第三要理智看待結案率,確定合理的結案率值。眾所周知,任何案件都需要一定程序和時間審理,所以存在結案數量與受案數量之差。如果按照審限考核,差值越小說明審判效率越高,反之則說明審判效率低。但是,在實踐中,為了追求高結案率,有的法院采取年底不收案或將今年的案件立為下一年度的案號,收案和結案統計時間不統一,以達到高結案率目標。這種做法是弄虛作假,不值得提倡。還有法院年終突擊辦案,人為擠壓辦案周期,造成該做的工作不做,該解決的問題不解決,訴訟期間大為縮短,這不僅影響案件質量,而且會侵犯當事人的訴訟權利,造成案結事不了,蘿卜快了不洗泥。因此,慎用結案率這個杠桿,既要確定科學、合理的結案率值,又要確定月結案率、季結案率,不能只有年結案率這個單一指標。要通過每月、每季度收結案的基本平衡達到全年收結案平衡,努力實現收結案良性循環。
2、慎用結案率,就是不要“裸用”結案率。要將服判息訴率、審限內結案率、結案均衡度、調解撤訴率、上訴率以及申訴信訪率等評價指標綜合起來,衡量法院審判工作,作為審判管理指導。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并在全國法院試運行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就是采用這種評價體系,試行以來,其理論基礎與實際應用日趨成熟,在近兩年的法院科學管理、領導科學決策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實踐證明,用案件質量評估體系評測、指導人民法院審判工作,比單純用“結案率”要更加科學有效。我們認為,人民法院在對本院以及本轄區法院的審判管理上,應當從單一的“結案率”指導逐步過渡到以“案件質量評估體系”為指導的方法上,也就是說,結案率實際上是案結事了率,或者是“了案率”,而不是“辦案率”。
3、將結案率作為評價司法效率的參考性指標。當前條件下,我國司法體制與法官考評尚不能脫離行政管理體制,考評的目的是為了最大限度的激勵法官創造性地努力工作,鼓勵法官自覺提高自身素質,從而提高法官隊伍的整體職業水準。只有通過建立系統的考評機制,才能進一步推動職業法官制度建設。在考評法官的業績時,應當注意克服單純以工作量的多寡來評價司法效率高低的傾向,要重點考評法官的職業實績,包括辦案的質量和效率,職業道德、審判技巧等。辦案的數量即以結案率進行的考察應作為參考性指標,而不是把它作為主要指標來考評法院或者法官的審判效率。
另外,盡管筆者不主張用結案率這個單一指標來反映審判工作的完成情況,筆者并不反對將結案率作為考評司法效率的參考性指標之一。當然,除了結案率指標外,法院還應當聯系審判工作內部相互聯系的客觀實際,設計多視角的輔助指標,設計一個相互印證的指標體系,包括案件審判周期、平均結案時間等等,從而全面評價司法效率。筆者也認為,結合我國國情,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制定多元化、綜合性的考核指標,建立合理的司法行為標準及衡量體系,是建立司法績效考評機制的一個基本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