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9月以來,建湖法院共判處九名參與搶奪的聾啞人,其中有六名屬于再次犯罪,聾啞人再犯罪率高已成為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應引起司法機關乃至全社會的高度重視。

 

一、聾啞人再犯罪率高的原因

 

1、聾啞人就業難,生活壓力大。聾啞人在交流方面存在一定障礙,加之用工單位普遍存在歧視殘疾人的情形,許多聾啞人又無一技之長,往往難以就業。這也就導致聾啞人犯罪接受處罰后仍然無法融入社會,成為社會和家庭的沉重負擔,生活上、心理上也存在無法克服的障礙,在這種情況下,部分聾啞人再次走上了犯罪道路。

 

2、懲處力度小,難以震懾犯罪。我國刑法規定對又聾又啞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加之聾啞人身體上存在殘疾,實施的犯罪情節往往較為輕微,因此法院在量刑時多對其適用緩刑,很少判處實刑,導致犯罪分子對自身犯罪行為性質認識不清,難以起到震懾犯罪的作用。

 

3、流竄作案居多,監管制度匱乏。從建湖法院審理的聾啞人犯罪被告人的出生地來看,外地被告人占了一半以上,聾啞人犯罪流動性很強,導致教育難以到位,監管難以落實,部分聾啞被告人在被判處緩刑或給予免處后不久便在異地重新犯罪。

 

4、聾啞人遭歧視,易產生報復社會的心理。有的聾啞人由于生理不健全,導致心理不健全,或多或少地存在自卑、自閉的心理。聾啞人犯罪后更易受到社會的歧視,容易產生一種仇視、報復社會的心理。

 

二、解決聾啞人再犯罪率高的對策建議

 

1、加大對聾啞人犯罪的懲處力度。聾啞人不同與其他殘疾人,其智力及身體基本是健全的,犯罪也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我國刑法規定聾啞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是應當,即必須根據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和其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而不能一概從輕。對于聾啞人犯罪,尤其是再犯、暴力犯罪及團伙犯罪要堅持從重從快的方針,切不可讓聾啞人犯罪成為社會的隱疾而危害社會的穩定。

 

2、利用聯動機制,加強對流竄犯的監管。對流竄在外的聾啞人罪犯盡量與當地派出所和其家庭聯系,設法將其送回原地。聾啞人家庭及其所在地村民委員會應盡管理責任,不能讓聾啞人罪犯再次流浪街頭。法院作為司法機關也應及時將有關聾啞人犯罪的情況以司法建議或分析報告的形式及時提交至此類案件多發地區的政府有關部門,便于有關部門對聾啞人罪犯進行管理,避免再次犯罪。

 

3、建立行之有效的社會保障體制。生活的壓力和缺少保障是聾啞人再次犯罪的重要原因,政府和社會應完善對聾啞人的社會保障機制,一方面要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形成完善的社會保障體系,另一方面建立有利聾啞人融入社會的機制,保留一些適合聾啞人的工作崗位,讓全社會都來關愛聾啞人,幫助聾啞人解決生產生活實際困難。

 

4、加大對聾啞人特殊教育的投入。當前,聾啞人的文化素質、知識層次普遍較低,導致聾啞人抵制犯罪的能力較差。要解決此問題,必須要提高聾啞人的文化程度,加強對聾啞人的技能培訓,使他們具備一技之長,能夠自食其力,真正的獨立自主,得到社會的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