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臺法院分析行政機關應訴行為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對策建議
作者:劉德生 丁惠 發布時間:2010-12-09 瀏覽次數:752
前不久,東臺法院對2000年以來審結的666件行政訴訟案件被告行政機關應訴情況進行分析發現,行政機關應訴行為還需進一步規范,應訴能力還有待進一步提高。
存在的問題:
一是缺乏正確的行政訴訟觀念。盡管行政審判已經開展了20年,但仍有部分行政機關對于行政訴訟的看法,還停留在行政訴訟發展之初的階段。在應訴過程中,常常想通過上級部門、政法部門的協調解決問題,而不愿作為被告在法庭上通過法律程序解決糾紛。
二是對司法的權威不夠尊重。有的訴訟代理人出庭遲到在庭審中不尊重庭審秩序;有的行政機關在應訴時全權委托律師作為代理人出庭,自己對案件不聞不問;有的行政機關對法院判令其重作行政行為不予配合。
三是缺乏行政訴訟應訴技巧。不少行政機關對于行政訴訟流程、證據規則、舉證要求不熟悉,導致付出大量管理成本,在訴訟中卻無法勝訴。應訴中“眉毛胡子一把抓”,把握不住庭審的重點,答辯缺乏針對性,寬泛不具體,缺乏說服力。
四是行政機關領導人對行政訴訟重視不夠。不少行政機關領導人顧及“面子”,怕追究行政責任,不愿訴訟,更不愿敗訴,在應訴中突出表現為不愿出庭、不敢出庭,或者雖出庭但“不出聲”。
五是缺乏勝訴信心。有些行政機關在應訴中或者基于對法律的不理解,或者對于訴訟程序的陌生,或者訴訟代理人水平有限,在訴訟中常有缺乏勝訴信心的表現。在答辯中只要相對人提出質疑,都草木皆兵,答辯中不得要領,舉證龐雜無章。
六是行政機關法制部門地位尷尬。一方面,法制部門需要對執法部門執法行為引起的糾紛進行訴訟抗辨,經常為執法部門在執法過程中產生的問題“收拾殘局”;另一方面,執法部門對于法制部門經常針對執法行為提建議和要求的做法認為是“畫蛇添足”,一旦敗訴,更是認為法制部門訴訟不力。造成的結果是,法制部門對執法部門有看法,執法部門對法制部門也有看法。在訴訟中,法制部門常常明知執法部門的執法存在失誤,仍不得不湊證據、找證據進行應訴。
對策建議:
一、認識和觀點要革新。在觀念上,一方面要認識到規范行政機關應訴行為是一項任重道遠的任務,不能急功近利;另一方面要認識到人民法院通過行政訴訟規范行政機關的應訴行為有利于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同時,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在訴訟中違法或錯誤行為的糾正,行政機關要端正態度,自學接受和服從,尊重司法權威。
二、要注意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協調。行政機關應主動加強與人民法院的聯系和溝通,要利用舉辦培訓班等機會,邀請法院的同志幫助傳授行政訴訟應訴技巧。即便是行政機關內部的專業培訓和會議,也盡可能請法院的同志參加。行政機關在加強與人民法院的溝通中要注意和法院建立良好的溝通工作機制,注意形成正確的工作聯系制度。
三、要尊重司法權威。對于人民法院提出的應訴中違法或錯誤的行為,行政機關要虛心接受,及時糾正,有不同看法的可通過溝通座談的方面交換意見。要自覺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決、裁定,對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議應認真落實,并將落實情況及時反饋給法院。
四、注意加強行政機關法制部門的建設。行政機關應當強化法制部門在機關內部的地位,配齊、配強法制部門的工作人員。行政機關執法部門在討論案件時,應邀請法制部門的同志參加,執法部門承辦的案件應提請法制部門審核把關。同時,要提高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職級待遇,法制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職級可以高于行政機關其他內設機構部門負責人的職級。